顺利办: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1-04-30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顺利办”)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
销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顺利办如下保证:顺利办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
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
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
1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顺利办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获授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
予以注销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
权条件”之“(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部分规定,若公司 2020 年实现的净利
润低于预设下限 4 亿元的,当期可行权数量为 0,公司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当期对应的可行权股票期权份额。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低于 4 亿
2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元,当期可行权数量为 0。因此,公司董事会拟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
获授但未满足行权条件的 6,780,00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 本次拟注销的期 占激励计划已授予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权数量(万份) 期权数量的比例
董事、副总裁、财务
黄海勇 100 40 40%
总监、董事会秘书
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30 人) 1,595 638 40%
合计 1,695 678 40%
(二)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
责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无正文)
3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蔡航 徐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薛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