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顺利:关于顺利办注函相关法律问题的的法律核查意见书2021-06-02
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相关法律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
书
目 录
释义及简称 ........................................................ 2
声 明 ............................................................ 3
正 文 ............................................................ 4
一、《关注函》之问题 2 ......................................... 4
二、核查方法及程序 ............................................. 4
三、核查内容 ................................................... 5
(一)账户冻结情况 ......................................... 5
(二)相应占比情况 ......................................... 6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的影响 ............................. 7
(四)律师核查意见 ......................................... 7
四、结论意见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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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
书
释义及简称
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顺利办/公司 指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关注函》 指
注函〔2021〕第 223 号)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指 注函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树律意见字〔2021〕
第 34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2020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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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
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相关法律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21〕第 34 号
致: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顺利办”)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
关注函〔2021〕第 22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相关问题(以本专项
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进行核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一、本所律师已对顺利办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
在的有关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
三、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关注函》中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及所涉及
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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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
书
四、本所律师已经得到顺利办的保证:即顺利办及其业务人员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顺利办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有关资料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签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的
事实均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五、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对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
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因为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
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顺利办对《关注函》回复的附属
文件之一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顺利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述《关注函》之目
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正 文
一、《关注函》之问题 2
请说明被冻结银行账户是否为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及理由,是否触及《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二、核查方法及程序
为了进行本项核查,本所律师采取了以下核查方法及程序:
(一)查阅编号为 2021-045《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账户
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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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
书
(二)核查顺利办提供的《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包括人力资本
业务账户情况、企业综合服务业务账户情况及被冻结账户情况。
(三)要求顺利办提供银行账户功能说明,并对冻结账户余额进行统计,核
算冻结账户数量占比、冻结账户金额情况;查阅顺利办 2020 年审计报告(大信
审字[2021]第 36-00016 号),计算公司被冻结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经审计的银行存款余额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比例,判断顺利办银行账户
冻结金额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四)取得顺利办关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为主要银行账户以及账户被冻
结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导致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3.3 条第(二)款的书面说明。
(五)查阅《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的规定并进行分析。
三、核查内容
(一)账户冻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顺利办提供的《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截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顺利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名 账户类 主要用 被冻结 获知被冻结
开户账户银行名称 冻结原因
称 型 途 金额 日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基本存 日常费 2021 年 5 月 股权转让
母公司 20.14
公司西宁东川支行 款户 用结算 12 日 纠纷
霍尔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基本存 日常费 股权转让
斯快马 公司霍尔果斯亚欧北路 171.60 2021 年 2 月
款账户 用结算 纠纷
财税管 支行
理服务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西三 一般存 日常费 股权转让
0.56 2021 年 2 月
有限公 环支行 款账户 用结算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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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
书
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一般存 日常费 股权转让
0.44 2021 年 2 月
公司北京杏石口支行 款账户 用结算 纠纷
交通银行北京宝盛里支 一般存 日常费 股权转让
1.68 2021 年 2 月
行 款账户 用结算 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存 日常费 2021 年 3 月 股权转让
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 0.42
款账户 用结算 25 日 纠纷
中心支行
霍尔果
斯易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快马企 基本存 日常费 股权转让
公司霍尔果斯亚欧北路 203.90 2018 年
业管理 款账户 用结算 纠纷
支行
咨询有
限公司
合计 398.74
(二)相应占比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顺利办提供的《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截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顺利办被冻结账户 2020 年收付款金额及占比、流水笔数及占比,
具体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主要经营账户 年收款金额 年付款金额 年收款笔数 年付款笔数
人力资本 1,217,276.30 1,207,530.65 68,939 431,555
企业综合服务 34,047.50 34,576.51 7,073 6,784
合计 1,251,323.80 1,242,107.15 76,012 438,339
被冻结账户 14,600.16 14,684.71 174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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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
书
占比(%) 1.17 1.18 0.23 0.07
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
字[2021]第 36-00016 号),截至 2020 年末,顺利办经审计的银行存款余额为
391,373,053.46 元,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 410,304,918.09 元。根据上
述“(一)账户冻结情况”中的表格,本次顺利办累计被冻结资金为 398.74 万
元。
因此,本次顺利办累计被冻结资金约占 2020 年末顺利办经审计的银行存款
余额 1.02%,约占顺利办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97%。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的影响
根据顺利办的陈述,前述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未造成影响,
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均正常运作。目前,为尽快消除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
公司已会同律师、法院就银行账户解冻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后续公司将依法妥
善处理纠纷,使公司银行账户恢复正常。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一)(二)(三),截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公司被冻结账户占全部
账户数量的比例较低,公司仍有可用银行账户替代被冻结账户,且公司被冻结账
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经审计的银行存款余额和归属于母公司净资
产比例较低,前述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未造成影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属于可控范围,不存在生产经
营活动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不是主要账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
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
报告;(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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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
书
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
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
性;(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账户被冻结的情况暂未导致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2020 版)》第 13.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进而
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 2021 年 5 月 30 日,被冻结银行账户为公司
非主要银行账户;暂未导致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版)》第 13.3 条
第(二)款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进而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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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
书
(本页无正文,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
注函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永宁 蔡贤龙
经办律师:
徐翔
202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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