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顺利: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16
法律意见书
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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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22]第 109 号
致: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办”或“公司”)委托,特指派薛
明远、马淑玉两位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顺利办信
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与资料予以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
以询问、核实。
声明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将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
顺利办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
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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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顺利办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顺利办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了《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登记办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流程等,并且列明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拟与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议案。
2022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
上述《补充通知》称,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杭州霖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华涵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两者为一致行动人)送达的书面提议函,提议将上述《关于拟与终端资产
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一并审议表决。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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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杭州霖诺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华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3,334,00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04%,具有向召集人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上述提案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至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公司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拟与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通知》《补充通知》
的公告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
午 14:30 时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晓燕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内
容一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
全体股东,并确定会议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主持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2022 年 11 月 1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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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合计 128 人,代表股份 269,269,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61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为
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合法有效。
四、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
数据进行合计后作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262,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726,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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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263,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727,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顺利办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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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系《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卢晓武
承办律师:薛明远
承办律师:马淑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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