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顺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第457号)—通商律师事务所2022-12-3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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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14 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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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顺利办”或“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45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所
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且
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
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4. 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对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
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因为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
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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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关注函》涉及问题出具相关意见,不对其他事项
发表意见;
6.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
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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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注函》问题 2
请结合深圳华涵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后续对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业
务的调整安排等(如有),说明:
(1)深圳华涵本次捐赠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其
合规性。
(2)本次捐赠是否确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与
相关调整安排(如有)是否实质上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作为后续或有相关
安排的对价之一。
回复:
根据深圳华涵提供的资料,本次捐赠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为:深圳华涵认
为此次现金捐赠有利于提高公司流动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深圳华涵股东已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作出同意捐赠的决定。
经核查,2022 年 12 月 22 日,深圳华涵与公司签署《捐赠协议书》,《捐赠
协议书》约定“本次捐赠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公司无需支付对价,亦不附
有任何义务”。
综上,结合我们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华涵本次捐赠具
有其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其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具备合规性,本次捐赠
确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二、 《关注函》问题 3
深圳华涵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你公司、前十大股东、董监高及其他关
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与本次捐赠事项相关的
“抽屉”协议,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请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详细说明核查程序、过程、方法及其有效性。
回复:
(一) 深圳华涵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你公司、前十大股东、董监高及其
他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与本次捐赠事
项相关的“抽屉”协议,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未经特殊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称前十大股
东均指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的前十大股东。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深圳华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华涵”)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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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涵、新疆和隆晟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和隆”)、
深圳翰潮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翰潮”)、海南华沁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沁”)均出具了说明,确认和公司、前十大股
东、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与
本次捐赠事项相关的“抽屉”协议,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协议或安
排。
公司前十大股东中连良桂、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宁
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说明,确认和深圳华涵及其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与本次捐赠
事项相关的“抽屉”协议,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
公司前十大股东彭聪及其一致行动人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顺利办
控股有限公司虽未出具相关说明,但前述主体已与袁品控股(北京)有限
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前述主体不可撤销地将公司表决权及
其他股东权利,全权委托于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且该等委托具有
唯一性及排他性。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已取得了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确认文件,确认其和深圳华涵
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与本
次捐赠事项相关的“抽屉”协议,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
此外,前十大股东中的浙江自贸区顺利办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另外一名自然人股东未提供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深圳华涵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前十大股东、董监高及其他
关联方不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与本次捐赠事项相关
的“抽屉”协议,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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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深圳华涵执行董事(总经理),新疆和隆执行董事(总经理),
顺利办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等进行了访谈,确认深圳华涵及其股
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前十大股东、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业
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与本次捐赠事项相关的“抽屉”协议,
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
综上,经公司确认、本所律师查阅相关公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
核查现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次涉及的捐赠外,深圳华涵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前十大股东、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
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与本次捐赠事项相关的“抽屉”协
议,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
(二) 详细说明核查程序、过程、方法及其有效性
本所律师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过程、方法,确保核查的有效性:
1. 取得了深圳华涵 12 月份的银行流水以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2. 取得了深圳华涵、新疆和隆、深圳翰潮、海南华沁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就顺利办受赠现金事宜出具的说明;
3. 取得了公司前十大股东中连良桂、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
及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说明;
4. 取得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
5. 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6. 访谈了深圳华涵执行董事(总经理),新疆和隆执行董事(总经理),
顺利办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
三、 《关注函》问题 5
请补充说明截至回函日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事项的最新进展,本次司法
拍卖所涉股权交割和付款的具体时间安排,股份过户交割是否存在实质性
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财源来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付了
全部拍卖款合计人民币 1,187.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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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我们的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
司法拍卖所涉及股权过户均已完成,神州易桥、快马咨询、快马财税已取
得股权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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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顺利办
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孔鑫
经办律师(签字):
张晓彤
经办律师(签字):
孔俊杰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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