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7-03-25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 2016 年度的工作
中,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务,积极出席了公司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
了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
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我们在 2016 年度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公司各位董事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16 年度,我们积极出席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认真
审议了各项议案,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16 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
独立董事姓名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董事会次数
金 博 19 19 0 0
陶克俭 19 19 0 0
李铁军 3 3 0 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6 年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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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者负责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6 年 1 月 26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签订 2016 年春节蒸碗采购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饭店与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之间
签订的《关于签订 2016 年春节蒸碗产品采购合同》,将有效降低产
品成本,提高公司节令产品业务的盈利能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
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2016年3月11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段伟先生、吴妍女士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
情况,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未发现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王伟先生为总经理、段伟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经
审核,我们认为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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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经过对他们个人简历的审查,其学历、专业知识、技能及管
理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条件。
(三)2016 年 3 月 23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
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意见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
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
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外担保专项情况的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购
买西旅国际中心商品房的购房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西
旅国际中心 751 户购房者提供总额为 15,744.40 万元的住房按揭贷款
担保。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已解除其中 750 户担保事宜,剩余 1
户已缴清全款,正在解除担保。
(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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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为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最高
担保额度 85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
系西安中旅经营业务之一,西安中旅通过国际航协代理客运销售业
务,根据国际航协的要求,与其签署《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的代理人
须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作为西安中旅的控股股东,在充分评估其经营
情况及偿债能力及国际航协出票方式的基础上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形式为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以上担保事项出于正常业务需要,公司未对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2015 年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20,687,046.30 元,按 10%计提法定公积金 2,068,704.63 元,加上以
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125,174,058.28 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143,792,399.95 元。根据公司《章程》第 155 条第 3 款规定:“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自 2013 年至 2015 年,以母公司近三年年均可
分 配 利 润 的 30% 计 算 得 : 公 司 发 放 现 金 红 利 最 低 限 额 为
1,788,981.896 元,实际已发放现金红利 5,902,437.03 元,且公司章
程第 154 条第一款及 157 条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先弥
补上一年度亏损”,“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实
际派发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故公司董事会提议 2015 年利润
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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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上述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
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
真的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2015 年度,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严格按照公平交易的商业条款进行,不存在内
幕交易行为及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情形。
4、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各项内控制度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按照公
司内控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信息
披露等重点控制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了公司的
经营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各项内控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地发展提供了有
力的保障。
(四)2016 年 7 月 9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在认真审阅本
次交易方案、相关协议及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文件后,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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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董事意见如下:
1、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等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
定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就提供本次交易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
行了承诺。
(2)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有
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出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改善财务状况。
(3)《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的要求,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证券
从业资格,本次审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机构及其经办审计
师、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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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上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
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本次交易价格最终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
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进行定价,由交易双方
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本次交易中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附条件生效协议书》条款齐备,
并未附带对于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
前置条件,并明确了合同生效的条件为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西安市国资委、陕西省国资委批复、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正式生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程序及交易风险因素已在《西安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进行了充分提示,有效保护了广大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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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标的公司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本次
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
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采用了成本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
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
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
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
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评
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所采用计
算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及关于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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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均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评估结论合理。因此,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
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
关,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
益。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安排。
(五) 2016 年 8 月 20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6 年半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经营性关联
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2、根据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为购买西旅国际中心商品房的购房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为其中 750 户办理了房产
证,剩余 1 户已交清全部房款,担保已经全部解除,担保账户撤销事
宜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3、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中航鑫
港担保有限公司为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最高担
保额度 85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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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旅经营业务之一,西安中旅通过国际航协代理客运销售业务,
根据国际航协的要求,与其签署《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的代理人须提
供相应担保。公司作为西安中旅的控股股东,在充分评估其经营情况
及偿债能力及国际航协出票方式的基础上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公司提供的担保形式为保证担保。我们认为:该担保事项出于正
常业务需要,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除以上担保外,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为非
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违规担保。
(六)2016 年 10 月 11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根据各位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
业绩等情况,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同意提名谢平伟先生、王伟先生、段伟先生、
景英杰先生、岳福云先生、吴妍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同意提名金博先生、陶克俭先生、李铁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
(七)2016 年 10 月 17 日,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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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西安三人行传媒网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自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至
今,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资产重组工作,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
审计、评估等工作,就重组方案中的各项事宜与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同时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期间定
期发布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标的公司估值等重要条款存在争议,经过
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将不能继续推
进。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对本次交易各方负责的精神,经公司审慎研究
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项将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为确保公司后续
资本运作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要求公司董事会妥善处理好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
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在信息披露范围内解答投资
者关注的问题,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就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内部
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终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2016 年 10 月 27 日,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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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的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聘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
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
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亦不属
于 2014 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
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合法,选举和聘任程序合规,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
(九)2016 年 11 月 26 日,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
格,该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的需要。同意
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规则的要求,审批程序合法。
公司应依照相关制度依法管理,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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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风险管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利用自
有资金进行低风险与收益相对固定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
产使用效率,为公司增加收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关于变更公司会计估计的议案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可以
更加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其制定
和审议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2016 年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能够亲自参
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能够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
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决策中发
表专业意见。
(二)能够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
并进行认真审核。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和可能产
生的经营风险,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
监督和检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保护了广大投资者
的权益。
四、在董事会各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 2016 年主要履行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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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战略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我们与其他委员一起就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建议,并对公
司的投资项目和战略部署等工作进行了论证,为公司董事会作出正确
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要求,与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事务
所在定期报告的编制期间进行了充分沟通,对公司编制的 2015 年度
报告、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
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及时提出了反馈意见,较好的履行了
职责,维护了广大股东的权益。
(三)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候选人段伟先生、
吴妍女士的候选人资格,拟聘总经理王伟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段伟先
生的任职资格。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第八届董事会换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审查了以下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出具了事先认可和同意选举及聘
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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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谢平伟先生、王伟先生、段伟先生、景英杰先
生、岳福云先生、吴妍女士。
独立董事候选人:金博先生、陶克俭先生、李铁军先生。
监事候选人:曾进女士、徐荣女士
职工监事候选人:张婉怡女士
拟聘总经理王伟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段伟先生、副总经理薛虹女
士、景英杰先生、杨广虎先生、财务总监路霞女士、董事会秘书梦蕾
女士。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者年薪暂行规定》 2015
年修订),结合 2015 年度各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手册》,认真
审核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确认了 2015 年度基本
年薪发放情况,提出 2015 年度效益年薪兑现方案,并发表审核意见
如下: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程序、发放标准符合规定,
公司 2015 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准确。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7 年,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
勉尽职,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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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促进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地不断提高,
尽一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我们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 2016 年度工作中给予我的协
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对公司全体股东的信任表
示衷心的感谢。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金博 陶克俭 李铁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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