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2018-03-28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
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属于正常关联交易
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2、公司对外担保专项情况的意见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中航鑫港担
保有限公司为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最高担保额
度85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系西安中
旅经营业务之一,西安中旅通过国际航协代理客运销售业务,根据国
际航协的要求,与其签署《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的代理人须提供相应
担保。公司作为西安中旅的控股股东,在充分评估其经营情况及偿债
能力及国际航协出票方式的基础上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
提供的担保形式为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以上担保事项出于正常业务需要,公司未对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7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7,886,555.64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
配利润 162,633,636.28元,减去2017年度分配股利 4,734,958.02
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0,012,122.62元。
根据公司《章程》第155条第3款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自
2015年至2017年,以母公司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计算得:公
司发放现金红利最低限额为 2,968,653.63,实际已发放现金红利
4,734,958.02元,且公司章程第154条第一款及157条规定:“公司缴
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
的利润较少,不足以实际派发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故公司董
事会提议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上述分配方案符合《公司
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
真的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2017年度,公司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严格按照公平交易的商业条款进行,不存在
内幕交易行为及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情形。
四、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各项内控制度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按照公司
各项制度规定严格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重
点控制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了公司的经营工作
规范有序的进行,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各项内控制度的建
立和完善,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关于 2017 年度募资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10 号文核准,公
司于 2015 年 2 月 5 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7 家特定投资者发
行了 4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60,000,000.00 元,扣除保荐费及承销
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40,410,000.00 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
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保管与使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 171,720,791.75 元(包
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手续费等净额)。
经核查,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7 年
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
13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7〕30 号)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能够更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金博 陶克俭 李铁军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