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0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西安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各项内控
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公司
内部控制按照公司各项制度规定严格进行,公司对关联交
易、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控制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保证了公司的经营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各项
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地
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011,489.56 元,加上以
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233,454,902.50 元,截止报告期末母公
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31,443,412.94 元。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每连续三年至
少有一次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该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总数不少于该三个年度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额的
30%。” 自 2018 年至 2020 年,母公司近三年累计实现可供
分 配 利 润 81,431,290.32 元 ,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27,143,763.44 元,按其 30%计算: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最低
限额为 8,143,129.03 元,扣除 2018 年度已派发现金红利
5,445,201.72 元 , 2020 年 度 应 派 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2,697,927.31 元。故公司董事会提议 2020 年利润分配预案
为:以目前公司股本 236,747,90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
金股利为人民币 2,840,974.81(含税);送红股 0 股;不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上述分配方案符
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
案。
三、关于2020年度募资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10 号文
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5 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7
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了 4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60,000,000.00 元,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340,410,000.00 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与保荐机构以及募
集资金存储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保管与使用。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余 额 为
124,142,391.30 元(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
净额)。2020 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68,129,970.38 元,均为
胜利饭店重建项目支出,本期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
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1,863,615.82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 57,876,036.74 元(包
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净额)。
经核查,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20 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真的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2020 年度,
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严格按照公平交易
的商业条款进行,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及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情形。
五、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能够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
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我
们同意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的实
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
持续发展,可以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公司章程》。
七、关于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规则的规定,审批程
序合法。公司应依照相关制度依法管理,在不影响公司的正
常经营的前提下,加强风险管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
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与收益相对固
定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为公司增
加收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项变更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事项,主要是
为了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本次
变更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项,是为了符合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贷款要求。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决策有绝对控制权,
贷款项目实施后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张俊瑞 傅瑜 郭亚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