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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安旅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000610          证券简称:西安旅游     公告编号:2021-19 号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迭部县扎尕那生态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
尕那生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扎尕那生态
公司拟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舟曲县支行申请 5.6 亿元项目贷款。此笔
贷款拟定 3 年投放,贷款期限为 18 年(含宽限期 3 年)。公司在 2020

年 8 月 13 日及 2020 年 8 月 31 日分别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按持股比例为扎尕那生态公司提供 28,560

万元担保。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8 月 15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0-33)。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关于扎尕那特色小
镇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在2021年3月18日及2021年4月12日分
别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二〇二〇年度股东大会上,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项变更的议案》,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扎尕那生态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舟曲县支行申
请5.6亿元项目贷款提供的保证担保由28,560万元担保变更为全额保
证担保。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21年3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项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

    一、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扎尕那生态公司与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舟曲县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62302301-2021 年(舟曲)字
0007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扎尕那生态公

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舟曲县支行申请 5.6 亿元项目贷款。
    二、2021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公司会议室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舟曲县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62302301-2021 年舟曲(保)字 0004 号《保
证合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了确保扎尕那生态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舟曲县支行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签订的编号为 62302301-2021 年(舟曲)字 0007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扎尕那生态公司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保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舟曲县支行债权的实现,公司愿意向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舟曲县支行提供保证担保。
    1.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扎尕那生态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舟
曲县支行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
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亿陆仟万元整。
    2.扎尕那生态公司履行债务的期限
    扎尕那生态公司履行债务的期限为壹佰陆拾捌个月,自 2021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35 年 4 月 25 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
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3.保证方式

    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4.保证担保范围
    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
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

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5.保证期间
    5.1 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三年。
    5.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舟曲县支行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舟曲县支行向扎尕那生态公司或公司发岀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
起三年。
    5.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舟曲县支
行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二
年。
    5.5 若主台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
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三、2021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分别与扎尕那生态公
司及其其他股东正一信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一
信公司”)、迭部县国有产业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迭

部县扶贫开发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主
要内容如下:
    1.《反担保合同》(扎尕那生态公司)

    1)担保债权及范围
    扎尕那生态公司与农业发展银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62302301-2021年(舟曲)字000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扎尕

那生态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借款5.6亿元,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此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是公司为履行合同编号为62302301-2021年
舟曲(保)字0004号《保证合同》约定,向农业发展银行偿还借款所
形成,扎尕那生态公司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公司按照此合同上述的《固
定资产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向农业发展银行偿还借款及
其实现债权费用的总额。
    2)担保形式
    扎尕那生态公司以其持有的股份和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财产向公
司提供反担保。
    3)债务履行期限
    扎尕那生态公司应于公司根据此合同上述《保证合同》的约定,
向农业发展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经甲乙双
方协商一致,扎尕那生态公司向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限为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3年。
    4)担保财产
    扎尕那生态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为扎尕那生态公司持有
的股份和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财产。
    5)担保范围

    扎尕那生态公司向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系公司为履行上述《保证
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偿还借款及其实现债权费用的总额(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农业发展银行为实现其债权过程中,产生的律师

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违约金或罚金等,均为扎尕那生态公
司提供反担保的范围)
    2.《反担保合同》(正一信公司)

    1)担保债权及范围
    扎尕那旅游公司与农业发展银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62302301-2021年(舟曲)字000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扎尕那
旅游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借款5.6亿元,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是公司为履行合同编号为62302301-2021年舟
曲(保)字0004号《保证合同》约定,向农业发展银行偿还借款所形
成,正一信公司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公司按照此合同上述的《固定资产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向农业发展银行偿还借款及其实现
债权费用总额的39%。
    2)担保形式
    正一信公司以其持有扎尕那旅游公司的股权,以股权质押的方式
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3)债务履行期限
    正一信公司应于公司根据此合同上述《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农
业发展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15日内,向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经甲乙
双方协商一致,正一信公司向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限为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3年。
    4)质押财产

    正一信公司以所持有扎尕那旅游公司39%的股份作为质押,向公
司提供反担保。
    5)保证

    正一信公司就下述事项向公司作出保证:
    1.正一信公司的上述质押财产系相关担保法律规定允许质押的
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正一信公司未在上述质押财产上为除此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
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且正一信公司不得再次将上述股权质
押给第三方
    3.正一信公司就上述质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
均是真实、完整的。
    6)担保范围
    正一信公司向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系公司为履行上述《保证合
同》项下保证义务所偿还借款及其实现债权费用总金额的39%(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农业发展银行为实现其债权过程中,产生的律
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违约金或罚金等,均为正一信公司
提供反担保的范围)
    7)质押登记
    公司与正一信公司应相互配合向有关部门办理此合同项下的质
押登记;若任何一方未按照此合同约定及时配合办理质押登记,而使
得质押无法实现的,则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反担保合同》(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
    1)担保债权及范围
    扎尕那旅游公司与农业发展银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62302301-2021年(舟曲)字000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扎尕那
旅游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借款5.6亿元,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此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是公司为履行合同编号为62302301-2021年

舟曲(保)字0004号《保证合同》约定,向农业发展银行偿还借款所
形成,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公司按照此合同上述的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向农业发展银行偿还借

款及其实现债权费用总金额的10%。
    2)担保形式
    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以其持有扎尕那旅游公司的股权,以股权质
押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3)债务履行期限
    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应于公司根据此合同上述《保证合同》的约
定,向农业发展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15日内,向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向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的
保证期限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3年。
    4)质押财产
    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以其所持有扎尕那旅游公司10%的股权作为
质押,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5)保证
    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就下述事项向公司作出保证:
    1.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的上述质押财产系相关担保法律规定允
许质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未在上述质押财产上为除此合同项下债
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且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不得

再次将上述股权质押给第三方。
    3.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就上述质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
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6)担保范围
    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向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系公司为履行此合
同上述《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偿还借款及其实现债权费用总金

额的10%(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农业发展银行为实现其债权过
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违约金或罚金等,
均为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范围)。
    7)质押登记
    公司与迭部县扶贫开发公司应相互配合向有关部门办理此合同
项下的质押登记;若任何一方未按照此合同约定及时配合办理质押登
记,而使得质押无法实现的,则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