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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旅游: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4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SHAANXI      FOREVER           LAWFIRM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陕丰律

                                                              (见)字第 7651 号




                                 中国西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EL:86-29-62625550/51/52/54/55/56/57/58/59           西安市雁翔路 3369 号曲江创意谷 F 座 5-6 层

FAX:86-29-62625555 转 8010                           5th&6th floors, Building F,Qujiang Creative Circle,

URL:http://www.lawforever.com                        No.3369 Yan Xiang Road,Xi’an.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2】陕丰律(见)字第 7651 号



     致: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安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旅游”)委托,指派李天光、王斐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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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均真

实、完整、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无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2.本所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与

会计审计等有关的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审

计报告、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或公告的报告或相

关文件引述,本所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

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

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在此基础上,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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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22 年 12 月 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34 号,以下

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相

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

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4:30,在西安市曲江新区西

影路 508 号西影大厦 3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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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及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9,903,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526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7,713,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6015%。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19 日)《前 N 名证券持

有人名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签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

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及其他组织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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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

人身份证进行了查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2,189,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2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4,801,17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028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11,377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1.10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89,80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925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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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四项议案,

具体如下:

    累积投票制议案:

    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   选举王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2   选举庄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3   选举刘文忠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4   选举段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5   选举侯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6   选举胡畔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   选举张俊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傅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郭亚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陈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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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选举徐荣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非累积投票制议案:

    4. 审议《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

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在发布《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时,分别将拟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予以公布;本次会议不存在需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

以及对《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和计票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

程》及《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的,公司股东应当以

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

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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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候选人投 0 票;审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的,股东应当明确发

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计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

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

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

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

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

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

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

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

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

符合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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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

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

入议程的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分别采取

累计投票表决和非累积投票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

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表

决:

       1.1   关于选举王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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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1.2   选举庄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1.3   选举刘文忠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1.4   选举段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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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选举侯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1.6   选举胡畔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数:68,969,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2.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表决:

    2.1   选举张俊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969,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2.2   选举傅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份数:68,969,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2.3   选举郭亚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68,969,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3,867,28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3.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分别进行表决:

    3.1   选举陈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68,969,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7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3.2   选举徐荣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68,969,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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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3,867,27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486%。

   表决结果:当选。

   4. 审议《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9,903,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01,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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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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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窦醒亚




                                               见证律师:李天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见证律师: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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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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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光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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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