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首发展: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26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张博琳律师列席公
司 2018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 2018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8 日、2018 年 9 月 12 日、2018 年 9 月 13 日、2018 年 9 月 2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临 2018-57)、《内蒙古
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公告编码:临 2018-58)、《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
二 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公告编码: 临
2018-59)、《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码:临 2018-60)。


    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4 时 50 分在公司会
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3 层 7 单元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胡国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下
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计 40 人,代表公司股份 51,952,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31%。
其中:


                                       2
                                                                法律意见书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 40,001,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9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8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 11,951,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135%。


    3、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结果,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9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 11,952,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1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
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刘苑生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二)关于罢免叶伟严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三)关于提名李波先生增补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法律意见书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


    2、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况,并由清点
人代表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将结果提供给公司。
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后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统计的结果进行核对,并确认无误。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刘苑生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1,886,701 股,反对票为 28,600 股,弃权票为 36,7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3%。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1,886,701 股,反对票为 28,600
股,弃权票为 36,7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36%。

    2、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叶伟严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1,886,701 股,反对票为 28,600 股,弃权票为 36,7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3%。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1,886,701 股,反对票为 28,600
股,弃权票为 36,7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3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李波先生增补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1,886,701 股,反对票为 28,600 股,弃权票为 36,7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3%。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1,886,701 股,反对票为 28,600
                                     4
                                                               法律意见书

股,弃权票为 36,7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3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何云霞:




   罗会远:                                 张博琳:




                                                   2018 年 9 月 25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