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首发展: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0-16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认真
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后,现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份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等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发向,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3、公司与舒兰市天首利元实业有限公司、乡宁县宏基建材有限公司、高明
哲签订附条件生效《股票认购合同》,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规划,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我们同意本次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袁 琳 章勇坚 黄苏华
201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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