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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首发展: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11-2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声明和承诺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若干规定》、《26 号准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方案等文件的审
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深交所审核及有关各方参考。
    广州证券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及交易各方无其他利益关系,就本次交易所
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资料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提供,
交易各方均已出具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
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重组事项的核查意见已经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
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本核查意见。
    7、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8、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2
顾问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9、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重组文件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并上网公告。
    10、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草案)》全文及相关公告。

    11、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注意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次交易预案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有关各方
参考,但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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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明和承诺 ................................................................................................................... 2
目     录 ........................................................................................................................... 4
释     义 ........................................................................................................................... 8
重大事项提示 ............................................................................................................. 10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10
      二、标的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10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10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0
      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11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1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批准情况............................................................... 12
      八、本次交易中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12
      九、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15
      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16
      十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
      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7
重大风险提示 ............................................................................................................. 18
      一、本次交易审批风险....................................................................................... 18
      二、本次交易可能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8
      三、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18
      四、交易对方无法完全履约的风险................................................................... 19
      五、标的资产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权属受限风险 ..................................... 19
      六、公司矿山建设资金筹措风险....................................................................... 20
      七、上市公司 2017 年审计报告被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风险 ......................................................................................................... 21


                                                                  4
     八、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21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 22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与目的............................................................................... 22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22
     三、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3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4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4
     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24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4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26
     一、基本信息....................................................................................................... 26
     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 26
     三、最近六十个月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动情况................................................... 31
     四、最近三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31
     五、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32
     六、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32
     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 33
     八、上市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34
第三章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38
     一、交易对方概况............................................................................................... 38
     二、历史沿革....................................................................................................... 38
     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41
     四、交易对方的产权控制关系........................................................................... 41
     五、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42
     六、五洲印染下属企业情况............................................................................... 42
     七、其他事项说明............................................................................................... 42
     八、五洲印染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情况、履约能力及履约保证措
     施........................................................................................................................... 43
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46
     一、基本信息....................................................................................................... 46

                                                                5
     二、历史沿革....................................................................................................... 46
     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49
     四、四海氨纶下属企业情况............................................................................... 50
     五、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说明............................................................................... 51
     六、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和主要负债情况....................................................... 57
     七、主营业务情况............................................................................................... 61
     八、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61
     九、最近 36 个月内进行的增资和股权转让的相关作价及其评估................. 62
     十、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情况........................................................................... 63
     十一、是否涉及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是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3
     十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63
第五章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 64
     一、四海氨纶股权评估情况............................................................................... 64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析... 91
     三、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
     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93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94
     二、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94
     三、支付方式及股权交割安排........................................................................... 94
     四、期间损益....................................................................................................... 95
     五、合同生效条件............................................................................................... 95
     六、违约责任....................................................................................................... 95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6
     一、基本假设....................................................................................................... 96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96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所规定的借壳上市、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 100
     四、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101
     五、对本次交易评估方法、评估假设其前提以及重要评估参数合理性分析

                                                            6
   的核查意见......................................................................................................... 103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106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
   理机制的影响分析............................................................................................. 107
   八、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
   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的核查
   意见..................................................................................................................... 109
   九、关于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核查意见..................... 109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111
第九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112
   一、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112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112




                                                             7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天首发展、
                           指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方
四海氨纶/标的公司         指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拟出售资产/交易标的/标
                          指    天首发展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股权
的资产
天首资本                  指    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合慧伟业                  指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天池钼业                  指    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
天成矿业                  指    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
天池矿业                  指    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天首                  指    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五洲印染                  指    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
民族商场                  指    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民族实业                  指    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科技                  指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众禾投资                  指    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
金房测绘                  指    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
晓一股份                  指    英属维尔京群岛晓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久泰                  指    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
交易双方                  指    天首发展和五洲印染
                                天首发展和五洲印染签订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
                                议》
                                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选定的基准
评估基准日                指
                                日,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所选定的基准
审计基准日                指
                                日,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手续的日
交割日                    指    期,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
                                报酬和风险移至购买方
                                评估基准日(不含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
过渡期                    指
                                日)的期间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
本报告书                  指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涉及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

                                        8
                               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天衡平评字[2018]11065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国证监会[2008]第 14 号)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格式准则 2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财务顾问管理办法》      指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4 号)
《公司章程》              指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近两年一期              指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1-6 月
最近三年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独立财务顾问、广州证券    指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海润律师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天衡平        指   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
五入造成。




                                        9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
相同含义。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交易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重大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公司向五洲印染出售本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的股
权,五洲印染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剥离四海氨纶的股权,有利于上市公司回笼资金,
实现业务进一步转型,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二、标的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
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天衡平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天衡平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四海氨纶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50,323.36 万元,较四海氨纶净资产账面价值
34,432.84 万元增值 46.15%。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交易价
格为 11,202.00 万元。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五洲印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 2017 年度财务数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 2017 年度及
2018 年 3 月的财务数据,相关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10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项目
                            (2018-3-31)           (2018-3-31)       (2017 年度)
22.26%四海氨纶股权(a)       24,209.47                7,663.08           10,704.51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项目
                           (2017-12-31)          (2017-12-31)       (2017 年度)
天首发展(b)                 191,248.71               76,863.75           4,077.93
比例(c=a/b)                  12.66%                   9.97%              262.50%

    注: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标的资产 2018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
额与 22.26%的乘积计算;营业收入以标的资产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与 22.26%的乘
积计算。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因此,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对价全部为现金,不涉及股份发行,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控
制权不产生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生产、贸易以及有色金属采选等业
务。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剥离参股企业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本次交易不
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7 年的审计报告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总资产(万元)                               191,248.71                    193,847.12

     净资产(万元)                                 76,863.75                    79,462.16


                                           11
       资产负债率                                 59.81%                   59.01%

           项目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4,077.93                4,077.93

     净利润(万元)                              -2,152.78                -1,816.99

   每股收益(元/股)                              -0.0669                  -0.0565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8 年 9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2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2018 年 9 月 25 日,五洲印染作出书面决定同意收购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四海
氨纶 22.26%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能否获得上述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在取得上述批准前不得实施。特此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中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保证就本次交易提交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信息真实    并对该等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
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   性、准确性和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完整性的承诺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

                               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       关于解除司法    本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已履


                                         12
           查封的承诺     行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

                          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标的股权清晰,不存在股

                          权纠纷。针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司法冻结情形,本公

                          司承诺:

                          1、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公司将以

                          自有资金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并提请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查封。

                          2、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公司将与

                          吕连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协商,以公司实际控

                          制人邱士杰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

                          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并提

                          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5.16%股权的查

                          封。

                          一、本企业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提供信息真实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性、准确性和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完整性的承诺
                          二、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交本次交易所
           函
                          需全部文件及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
五洲印染
                          均真实、完整、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

                          相符。

           关于不向天首   五洲印染知悉本次拟购买的四海氨纶 22.26%股权存在司法

           发展主张因其   查封冻结的情形,天首发展承诺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未能及时解除   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请相关法院解除标的股权查封系其加强

           查封的违约责   自我约束,以尽早完成标的股权的解除查封及过户,五洲

           任的承诺函     印染同意该项承诺不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


                                     13
                                不会因天首发展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解除查封而向天首发展

                                主张违约责任。但如不能按期解除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

                                查封,天首发展应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确保最终能够解除

                                上述查封,完成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过户。




                                五洲印染承诺其具有支付本次购买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

                                对价款的资金实力,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五洲印染的自

                 关于本次交易   有资金和关联方借款,其中拟以自有资金支付 3,000 万元,

                 资金来源及按   关联方借款支付 8,202 万元。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除

                 期支付交易价   上述关联方借款外,不存在来源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主体的

                 款的承诺       情形。在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

                                效后,五洲印染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期、

                                足额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价款。

                                五洲印染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

                                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五洲印染及其
                 关于诚信情况   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
董事、监事、
                 的承诺函       情形;最近五年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
高级管理人员
                                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不
                                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五洲印染及其     得参与重大资
                                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董事、监事、     产重组相关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       形的承诺函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
员、控股股东、
                                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
                 五洲印染控股   在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股东众禾投资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若五洲印染的自有资金不足以向

                 《关于向浙江   天首发展支付交易对价,本公司承诺将以自有资金及自筹


                                          14
               绍兴五洲印染   资金方式向五洲印染提供资金支持,自筹资金为本公司以

               有限公司提供   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

               资金支持的承   确保五洲印染按照其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诺》           的约定向天首发展支付交易对价。”

                              自上市公司披露出售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无减持计划承   22.26%股权事项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诺函           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计划。

                              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拟以本人

                              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财产
上市公司董
                              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
事、监事、高
                              若天首发展在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级管理人员及
                              个月内,无法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
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邱   他资产的方式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
际控制人
               士杰的承诺函   的保全措施,则本人将协助天首发展尽快推进二审进程,

                              如该案件终审维持原判,则四海氨纶 5.16%股权自会由石家

                              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如该案件终审判决天首发展

                              承担担保责任,则本人将在终审判决生效后 6 个月内根据

                              判决结果偿还吕连根相关款项,并协助天首发展提请石家

                              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5.16%股权的查封。


九、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及后续事项作了如下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15
    (二)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
上,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以便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以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
露。本报告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须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四)其他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了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及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
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认为: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回笼资金,提高资产质量,推动上市公司业务进
一步转型,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在确保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的前提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投赞
成票的方式积极推动本次交易顺利完成。”




                                  16
十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
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承诺,
确认自上市公司披露出售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22.26%股权事项的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无减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17
                           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
以及取得批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一)不排除因涉嫌内幕交易而引起的重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中公司已制定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
中严格执行,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尽可能地缩小信息知情人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
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二级市场股票进
而涉嫌内幕交易的可能,如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则存在被暂停、终止或取消
的风险。
    (二)后续因方案调整可能导致交易终止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本次交易所面临的市场情况及监管机构审核要求均
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市场变化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交
易方案进行完善,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
存在中止、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三、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
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天衡平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天衡平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四海氨纶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50,323.36 万元,较四海氨纶净资产账面价值
34,432.84 万元增值 46.15%。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交易价
格为 11,202.00 万元。
    尽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严格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
但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国家政
策及行业监管变化,从而导致交易标的价值变动的风险。

                                   18
四、交易对方无法完全履约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五洲印染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
对价的支付安排如下:1、自天首发展解除转让标的法院查封及其他权利限制之
日起十五日内,五洲印染向天首发展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50%即 5,601.00 万
元。2、自天首发展收到五洲印染首期 50%股权转让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易双
方配合标的公司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自办理完毕转让标
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五洲印染向天首发展支付股权转让总价
款的 50%即 5,601.00 万元。
    尽管五洲印染履约能力较强,且交易双方已就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进行了明
确约定,但若交易对方在约定时间内无法筹集足额资金,则本次交易价款存在不
能按时支付的风险。


五、标的资产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权属受限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所持有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被司法查封
和冻结,具体情况详见“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四、交易标的为股权
的说明“(四)交易标的存在的司法冻结情况”。
    对于因天首发展与金房测绘借款仲裁事项导致的司法查封,该借款纠纷已经
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做出裁决,天首发展承诺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并提请北京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查封。因此在天首发展归还金房
测绘相关款项后,天首发展提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查封即可,不存在无法解除司法查封的情形,该司法查封不会对本
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构成重大法律障碍,不会导致本次交易失败。
    对于因吕连根诉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因借款合同及天首发展提供担保均未履
行一事引起的纠纷导致的诉前司法冻结,尽管该案件一审驳回原告吕连根的诉讼
请求,且天首发展承诺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将与吕连
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协商,以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合法拥有的等值
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措
施,并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5.16%股权的查封。但由于吕
连根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解除该司法冻结涉及到诉讼相对方、法

                                  19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多方主体,因此,该司法冻结存在不未能如期解除的可
能性,针对该情形,天首发展实际控制人邱士杰承诺“若天首发展在本次交易的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无法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
房产或其他资产的方式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
则本人将协助天首发展尽快推进二审进程,如该案件终审维持原判,则四海氨纶
5.16%股权自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如该案件终审判决天首发展
承担担保责任,则本人将在终审判决生效后 6 个月内根据判决结果偿还吕连根相
关款项,并协助天首发展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5.16%股权
的查封。”同时,本次交易对方五洲印染承诺“五洲印染知悉本次拟购买的四海
氨纶 22.26%股权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形,天首发展承诺在本次交易的《股权
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请相关法院解除标的股权查封系其加强自我约
束,以尽早完成标的股权的解除查封及过户,五洲印染同意该项承诺不构成《股
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不会因天首发展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解除查封而向天首
发展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该司法冻结最终不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
过户构成重大法律障碍,不会产生导致本次交易失败的重大风险。


六、公司矿山建设资金筹措风险

    目前,上市公司正在采取股权激励、资产出售、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进战略
投资者、申请项目贷款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拥
有的季德钼矿的投资力度,加快矿山建设进度,推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转型。在
本次交易中,为解除金房测绘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查封,上市公司只需支
付 921.95 万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对该款项支付公司已通过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方式筹集到足额资金,而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回笼资金
11,202.00 万元,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因此,支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不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由于矿山建设资金需求金额较大,如果公司矿山建设资金
筹措进度不如预期或者筹措金额不能满足矿山建设需要,则会对天池钼业的季德
钼矿的建设进度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




                                   20
七、上市公司 2017 年审计报告被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风险

    天首发展 2017 年财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 007032 号),前
述《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所述,天首发展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净亏损 287,463,602.09 元,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
的净利润为-21,527,840.65 元,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天首发展持续经营能力产生
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八、股票市场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的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未来
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投资者心理、股票供求关系、所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国
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由于以上多种不
确定因素的存在,上市公司股票可能会产生脱离其本身价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
者带来投资风险,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21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与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纺织品的生产、贸易,近年来由于受产品市场行情低
迷、产业创新不足和人工成本上涨等原因的影响,我国纺织业举步维艰,公司纺
织品业务的发展也困难重重,主营业务竞争力薄弱,持续发展能力受到考验。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较小,分别为 3,391.42 万元、2,982.93
万元和 4,077.93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5,012.10 万元、
-4,632.58 万元和-2,101.96 万元。面对公司困难的经营局面,公司董事会、管理
层高度重视,决心积极推动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的调整。
       公司参股 22.26%股权的四海氨纶受行业持续低迷影响,业务持续亏损,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6 月,四海氨纶净利润分别为-9,027.91 万元、-1,344.19
万元和-2,437.19 万元。四海氨纶作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无法单独决定其经营
策略,且四海氨纶占公司净资产、总资产比重较大,占用了公司较多资源,却未
产生预期效益。为实现公司业务结构的进一步转型,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公司拟出售四海氨纶 22.26%的股
权。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四海氨纶 22.26%股权占用公司较多资源,且对公司扭亏为盈、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无益,不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公司决定出售四海氨纶 22.26%股
权,有利于公司回笼资金,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推动公司业务进一步转型,增强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2
    2018 年 9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2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2018 年 9 月 25 日,五洲印染作出书面决定同意收购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四海
氨纶 22.26%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能否获得上述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在取得上述批准前不得实施。特此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公司拟向五洲印染出售本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五洲印染
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一)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五洲印染。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本公司所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
    (三)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
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天衡平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
的资产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四海氨纶 100%股权的
评估值为 50,323.36 万元,较四海氨纶净资产账面价值 34,432.84 万元增值
46.15%。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交易价格为 11,202.00 万元。
    (四)交易方式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五洲印染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价款。
    根据上市公司与五洲印染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
对价的支付安排如下:1、自天首发展解除转让标的法院查封及其他权利限制之
日起十五日内,五洲印染向天首发展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50%即 5,601.00 万
元。2、自天首发展收到五洲印染首期 50%股权转让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易双

                                   23
方配合标的公司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自办理完毕转让标
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五洲印染向天首发展支付股权转让总价
款的 50%即 5,601.00 万元。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五洲印染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 2017 年度财务数据、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 2017 年度
及 2018 年 2 月的财务数据,相关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项目
                            (2018-3-31)       (2018-3-31)       (2017 年度)
22.26%四海氨纶股权(a)       24,209.47            7,663.08            10,704.51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项目
                           (2017-12-31)       (2017-12-31)      (2017 年度)
天首发展(b)                 191,248.71           76,863.75           4,077.93
比例(c=a/b)                  12.66%               9.97%              262.50%

    注: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标的资产 2018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
额与 22.26%的乘积计算;营业收入以标的资产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与 22.26%的乘
积计算。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因此,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无影响。


                                           24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生产、贸易以及有色金属采选等业
务。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剥离参股企业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本次交易不
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7 年的审计报告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总资产(万元)                        191,248.71                    193,847.12

    净资产(万元)                          76,863.75                    79,462.16

      资产负债率                              59.81%                       59.01%

         项目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4,077.93                     4,077.93

    净利润(万元)                          -2,152.78                    -1,816.99

   每股收益(元/股)                          -0.0669                      -0.0565




                                  25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曾用名称           公司、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天首发展
股票代码           0006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50000114123543N
注册资本           32,182.202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邱士杰
成立日期           1996 年 9 月 27 日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7 号楼正翔国际广场 B6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3 层 7 单元
联系电话           010-81030656
联系传真           010-81030656
                   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设备销售;冶金技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有色
                   金属、冶金炉料、矿产品、木材、沥青、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塑料制
                   品、机械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纺织原料、针纺织品、办公耗材、差
经营范围
                   别化纤维氨纶、中高档纺织面料批发零售及进出口(需要前置审批许可
                   的项目除外);对建筑业、商业的投资及管理;钢材加工;仓储(需要
                   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机械设备、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设立
    公司原名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是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3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批准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
团)为股份制企业的批复》(呼体改宏字[1993]第1号)批准,由内蒙古民族商
场(集团)总公司为唯一发起人,通过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蒙
古民族商场(集团)总公司以其经营性净资产及部分土地按1:1的比例折股,形
成国家股35,639,592股,同时向社会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19,732,620股。公司于
1993年6月8日在内蒙古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注册资本55,372,212元,


                                         26
 内蒙古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内中所审字[1993]20号”《验资报告》。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国家股                                        35,639,592                   64.36
募集法人股                                     7,776,500                   14.05
内部职工股                                    11,956,120                   21.59
             合计                             55,372,212                  100.00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6 年 9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220 号文批准,公司在深交所以
 每股 6.48 元公开发行 1,6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71,372,212
 股。同时,公司 250 万股内部职工股随本次公开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一同上市
 交易流通。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非流通股
    国家股                                    35,639,592                   49.93
    法人股                                     7,776,500                   10.90
    内部职工股                                 9,456,120                   13.25
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18,500,000                   25.92
             合计                             71,372,212                  100.00

         (三)1997 年,公司更名
     1997 年 3 月 5 日,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
 手续,将公司名称由“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变更为“内蒙古民
 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1997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公司 1997 年 5 月 6 日股东大会决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股批字
 [1997]25 号文批准,公司以总股本 71,372,212 股为基数,用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28,469,981 股。该次转增已经内蒙古会计
 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内会验字[1997]第 247 号”《验资报告》。




                                         27
    (五)1998 年送股
   经公司 1998 年 5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股批字
[1998]25 号文批准,公司以总股本 128,469,98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 10 股派
送红股 2 股,并派发 0.6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送股后公司总股本为 154,163,976
股。该次送股已经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内会验字[1998]第 219 号”
《验资报告》。
    (六)1998 年配股
    经公司1998年7月18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8]139
号文批准,公司以总股本154,163,976股为基数,每10股配2.5股。该次配股实际
配售股份20,876,589股,配股后公司总股本为175,040,565股。该次配股已经内蒙
古国正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内国正发验字[1999]1号”《验资报告》。公司于
1999年1月27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七)1999 年,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6]220号文批准,公司内部职工股自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普通股之日起满三年后可上市流通。1999年9月20日距公司普通股发
行之日已满三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25,569,452股内部职工股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八)1999-2002 年,股权的划转与转入
    1999年10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1999]203号文批准,呼和浩
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家股82,755,131股划转给内蒙古鑫源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7月,经财政部财企[2002]452号文件批准,内蒙古鑫源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1,507,200股,以1.9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北京益泰
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0月,经财政部财企[2002]524号文批准,内蒙古鑫源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家股51,247,931股转让给时代集团公司。
    (九)2003 年,公司更名
    2003年1月27日,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
手续,将公司名称由“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时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8
    (十)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6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
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以流通股股本75,481,522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
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5.5股的转增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8月2日实施,
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16,555,402股。该次股权分置改革已经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并出具“中鸿建信元(2006)第1006号”《验资报告》。
    (十一)2007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2007年10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6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
超过5,000万股。截至2007年11月1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3,100万股,发行后
股本总数为247,555,402股。该次增资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出具
“中准验字(2007)第1005号”《验资报告》。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进行了工商
变更登记。
    (十二)2008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公司2008年8月26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总股本247,555,402股为基数,
用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321,822,022股。该次
转增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并出具了“(2008)京会兴验
字第2-2-005号”《验资报告》。
    (十三)2012 年公司更名
    2012年7月30日,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
更手续,公司名称由“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四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十四)2014 年公司更名
    2014年10月15日,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
更手续,公司名称由“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敕勒川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2016 年公司更名
    2016年6月23日,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
更手续,公司名称由“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天首

                                   29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
    1、股本结构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757,705                         0.86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19,064,317                        99.14
           合计                             321,822,022                       100.00

    2、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占总股本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性质         持股数额(股)
                                                                           (%)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40,000,000          12.43
陈凤珠                         境内自然人                  8,040,000           2.50
扈利军                         境内自然人                  5,606,728           1.74
浙江朱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3,866,891           1.20
吴建伟                         境内自然人                  3,505,800           1.09
齐明英                         境内自然人                  3,153,908           0.98
呼和浩特卷烟厂                 境内非国有法人              2,808,000           0.87
周林松                         境内自然人                  2,010,000           0.62
周仁瑀                         境内自然人                  1,917,772           0.60
柴徐华                         境内自然人                  1,775,000           0.55

    (十七)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合慧伟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邱士杰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30
                                    邱士杰


                                     100%


                           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75%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12.43%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最近六十个月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动情况

    2015年8月10日,合慧伟业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变更注册资本和增
加邱士杰为公司股东的决议,同意邱士杰以现金向合慧伟业增资15,000万元,本
次增资完成后合慧伟业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0万元,邱士杰、马雅、赵伟分别
持有合慧伟业75%、12.50%和12.50%的股权,邱士杰成为合慧伟业控股股东,并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4,000万股股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马雅、赵伟变更为
邱士杰。


四、最近三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重大资产出售
    2016 年 11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出售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股权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出售债权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向绍兴柯桥天瑞纺织品有限公司转让其
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22.26%的股权,向北京天首财富管理顾问有
限公司出售其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披露了《重
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他相关公告。2017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31
终止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重大资产购买
    2017 年 4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相关议案。2017 年 6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天首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天首发展拟
以其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吉林天首,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天成矿业持有的天池
钼业 75%股权和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 34,200 万元债权,交易各方经协商
确定天池钼业 75%股权和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 34,200 万元债权的交易价
格为 129,547.45 万元。2017 年 7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2017 年 12 月 29 日,天池钼业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
记手续,吉林天首持有天池钼业 75%股权,天池钼业成为天首发展的间接控股子
公司。目前,该项重大资产购买仍在实施过程中。


五、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所属行业为纺织业,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纺织品的生产、贸易以及有
色金属采选等业务。公司2015年营业总收入为3,391.42万元,2016年营业总收入
为2,982.93万元,2017年营业总收入为4,077.93万元,2018年1-6月营业总收入为
1,408.88万元。


六、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
华审字【2018】22040011号、大华审字【2017】22040001号、大华审字【2016】
22020010号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6 月 30     2017 年 12 月 31   2016 年 12 月 31   2015 年 12 月 31
     项目
                 日/2018 年 1-6 月    日/2017 年度       日/2016 年度       日/2015 年度
资产总额               180,248.42         191,248.71          41,678.75          40,226.44
负债总额               106,629.23         114,384.95          22,174.52          21,295.28


                                            32
                   2018 年 6 月 30      2017 年 12 月 31    2016 年 12 月 31   2015 年 12 月 31
       项目
                   日/2018 年 1-6 月     日/2017 年度        日/2016 年度       日/2015 年度
所有者权益合计            73,619.19           76,863.75           19,504.23          18,931.16
归属于母公司所
                          48,828.57           51,763.91           19,504,23          18,931.16
有者权益合计
营业收入                     1,408.88           4,077.93            2,982.93           3,391.42
利润总额                  -3,277.04            -2,152.72            1,158.34         -35,606.12
净利润                    -3,277.04            -2,152.78             512.89          -35,606.12
归属于母公司所
                          -2,967.83            -2,152.78             512.89          -35,606.12
有者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
                             9,104.27          -1,594.21            4,839.00            223.99
现金流量净额
资产负债率(%)                59.16%                 59.80             53.20              52.94
毛利率(%)                    -14.23%                 4.68               2.16               2.38
基本每股收益
                             -0.0922                -0.06               0.02              -1.11
(元/股)



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

       天首发展的控股股东为合慧伟业,实际控制人为邱士杰。
       (一)控股股东概况

名称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671703612A
成立日期                2007年11月26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东经路3号316室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邱士杰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销售建材、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机械设
                        备、电子设备;投资及投资管理;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招投标代理;信息咨询(中
                        介除外)。(“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经营范围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
                        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
                        住建委、房管局取得行政许可;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实际控制人概况

姓名                    邱士杰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10104197607******


                                               33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6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3层7单元
                     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天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5月27日至2017年3月15日任内蒙
五年内职业
                     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3月16日至今
                     任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居留权

八、上市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一)2016 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1、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30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
[2016]82号),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3年10月8日,赵伟、马雅分别与王某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
该合同显示,赵伟、马雅分别向王某钊借款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日,
赵伟、马雅又分别与王某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显示,赵伟、马雅分
别将两人持有的出资额为2,500万元占合慧伟业注册资本50%的股权出让给王某
钊;在同日的合慧伟业《股东会决议》中股东赵伟、马雅签字确认将两人各自持
有的合慧伟业50%股权分别以25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钊。2013年10月9日,王某
钊向赵伟、马雅共转账500万元。综上,赵伟、马雅将两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第
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某钊,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2013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情况。上市公司的行
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7条第2款第8项和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
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内蒙发展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零,经查,截至2013
年12月31日,内蒙发展未对2013年开出的20份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汇票
金额共计为7.59亿元,未在2013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上市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193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上市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赵伟、马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余静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4
    (二)2016 年深交所向公司出具监管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5月18日下发《关于对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65号):
    “2016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你公司2015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0万元至-5,200万元。2016年4月15日,你公司
披露2015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6,141.90万元。2016年
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35,606.12万元。你公司2015年度年报与前期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未能就该重大差异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
条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2017 年深交所向公司总经理出具监管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10月11日下发《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光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90号):
    “经查明,天首发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诉讼披露滞后
   2017年3月28日,天首发展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
冀01民初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吕连根请
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天
首发展三名被告共同向其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
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上述诉讼
涉及赔偿金额占天首发展2016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天首发展直至2017年
5月5日才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滞后。
    二、未及时披露业绩预警修正公告
    2017年1月20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告期内天首发展
将实现扭亏为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17
年4月14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35
东的净利润为1239.73万元。但2017年4月29日,天首发展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
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512.89万元。天首发展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中财务数据和实际业绩差异较大,天首发展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也未就上述重大差异进行致歉及说明。天首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3.3条和第11.3.7
条的规定。你作为天首发展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四)2017 年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内蒙古证监局2017年10月23日下发《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董事长邱士杰、副总经理李波、董事会秘书姜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17]8号):
   “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经查,我局发
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及收款事项天首发展实
际控制人邱士杰于2016年9月1日对天首发展出具《担保函》,为天首发展部分债
权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一年。被担保的债权涉及部分其他应
收款科目及应收账款科目,合计账面原值约为4.67亿元,其中3.24亿元应收款项
已于2015年年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时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
就该事项出具保留意见。2017年3月20日,天首发展向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发出《催
款函》,要求其在2017年4月20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共计约4.67亿元。2017年4月19
日,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委托北京天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天首发展子公司北京凯
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4.67亿元。天首发展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
2016年年度报告“十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中披露了上述重大担保及收款事
项。上述担保债权账面原值占天首发展2015年期末、2016年期末经审计总资产的
比重分别为116.17%、111.99%。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仅以定期报告代替
临时报告。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17年3月28日,天首发展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
冀01民初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吕连根请
求法院依法判令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天

                                   36
首发展三名被告共同向其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
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上述诉讼
涉及赔偿金额占天首发展2016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天首发展直至2017年
5月5日才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业绩预警披露不准确
   2017年1月20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报告期内天首发展
将实现扭亏为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17
年4月14日,天首发展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1239.73万元。但2017年4月29日,天首发展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
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512.89万元。天首发展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中财务数据和实际业绩差异较大,天首发展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
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和第三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
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的规定,天首发展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邱士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
波,董事会秘书姜琴,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首发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邱士杰、李波、姜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除上述行政处罚
外,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上市公司因“(2016)京仲裁字第0086”案
件即天首发展与金房测绘借款仲裁事项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
慧伟业因“(2016)粤03执374号“案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除该种情形外,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合慧伟业不存在企业重大失信行为。

                                  37
                     第三章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概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五洲印染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村
法定代表人         朱兴田
成立时间           1998-03-13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印染项目的筹建;生产、加工、销售:针织纺品、服装;加工:化纤
经营范围           包覆丝;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70449474XB


二、历史沿革

    (一)设立与改制
    五洲印染成立于 1998 年 3 月 13 日,原名称为绍兴县五洲布厂。绍兴县五洲
布厂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280.00 万元,由绍兴县安昌经济实业总公司投入。
    2013 年 11 月 25 日,安昌镇人民政府下发《柯桥区安昌镇人民政府关于绍
兴县五洲布厂补办改制手续的批复》(镇政府[2013]128-1 号),确认绍兴县五
洲布厂评估后净资产为-9,123.45 万元,原则同意零资产转让。
    2013 年 12 月 3 日,安昌镇人民政府下发《柯桥区安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将绍兴县五洲布厂转制给浙江绍兴久本轻纺机械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的批复》
(镇政府[2013]134-2 号),同意将绍兴县五洲布厂转制给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
限公司、浙江绍兴久本轻纺机械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由上述两家公司按商定的比
例出资并组建新公司。
    2013 年 12 月 5 日,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五洲印染改制时的出
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绍统会所验字(2013)第 093 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13 年 12 月 4 日,五洲印染收到浙江绍兴久本轻纺机械有限公司
3,000.00 万元货币出资。
    2013 年 12 月 10 日,五洲印染办理完成本次改制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

                                        38
 次改制完成后,五洲印染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
 1                                8,250.00                -              55.00
        限公司
        浙江绍兴久本轻纺机
 2                                6,750.00            3,000.00           45.00
        械有限公司
          合    计                15,000.00           3,000.00          100.00

       (二)五洲印染增资
       2013 年 12 月 18 日,五洲印染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实收资本 12,000.00 万
 元,新增实收资本由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出资 8,250.00 万元(房产及附属
 物出资 4,893.09 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 2,141.7314 万元,货币出资 1,215.1786
 万元),由浙江绍兴久本轻纺机械有限公司货币出资 3,750.00 万元。
       2013 年 11 月 20 日,绍兴县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绍县土评(2013)第
 146 号”《土地估价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1 月 13 日,浙江绍
 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安昌镇大和村 18,853 平方米工业用地的评估价
 值为 1,315.9394 万元。
       2013 年 11 月 20 日,绍兴县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绍县土评(2013)第
 147 号”《土地估价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1 月 13 日,浙江绍
 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安昌镇大和村 12,512 平方米工业用地的评估价
 值为 825.792 万元。
       2013 年 11 月 22 日,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绍统评报字(2013)
 第 499 号”《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拟以投资为目的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
 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1 月 13 日,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拥
 有的 40,462.21 平方米厂房及附属物的评估值为 4,557.00 万元。
       2013 年 11 月 22 日,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绍统评报字(2013)
 第 500 号”《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拟以投资为目的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
 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1 月 13 日,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拥
 有的 2,986.90 平方米厂房的评估值为 336.09 万元。
       2013 年 12 月 25 日,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五洲印染增加实收资
 本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绍统会所验字(2013)第 098 号”《验资报
 告》,验证截至 2013 年 12 月 24 日,五洲印染收到两位股东的新增实收资本


                                             39
12,000.00 万元,合计实收资本为 15,000.00 万元,并确认上述四个评估报告项下
的资产已过户至五洲印染名下。
       2013 年 12 月 26 日,五洲印染办理完成本次增加实收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本次增加实收资本完成后,五洲印染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浙江绍兴昕欣纺织
 1                               8,250.00              8,250.00            55.00
        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久本轻纺
 2                               6,750.00              6,750.00            45.00
        机械有限公司
          合    计               15,000.00             15,000.00          100.00

       (三)五洲印染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3 月 12 日,五洲印染召开股东会,同意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
将所持五洲印染 55%股权转让给浙江绍兴久本轻纺机械有限公司。同日,转让双
方签订了《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014 年 4 月 8 日,五洲印染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五洲印染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浙江绍兴久本轻纺
 1                               15,000.00             15,000.00          100.00
           机械有限公司
          合    计               15,000.00             15,000.00          100.00

       (四)五洲印染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1 月 25 日,五洲印染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浙江绍兴久本轻纺机械有
限公司将所持五洲印染 100%股权转让给众禾投资。
       为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五洲印染委托绍兴通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五洲印染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绍通大评
报[2017]第 114 号”《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书》,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0 月 31 日五洲印染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148,725,112.72 元。
       2017 年 11 月 25 日,转让双方签订了《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转让价款为 15,000.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4 日,五洲印染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五洲印染的股权结构如下:

                                             40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浙江众禾投资有限
 1                                   15,000.00           15,000.00        100.00
        公司
          合    计                   15,000.00           15,000.00        100.00


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五洲印染主要从事印染项目的筹建、生产、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
加工:化纤包覆丝等业务,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
为 5,094.04 万元、6,017.87 万元和 4,102.79 万元。


四、交易对方的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众禾投资持有五洲印染 100%的股权,是五洲印染的
控股股东,濮黎明为五洲印染的实际控制人。五洲印染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众禾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安华路口
法定代表人            胡振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09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90000 万人民币
                      对外实业投资(含对外工程、设备、技术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
                      理;投资咨询;文化活动策划;批发、零售:五金建材、针纺织品、
经营范围              服装、轻纺原料、鞋帽、工艺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外)、塑
                      料制品、橡胶制品、仪器仪表;货物进出口(法律性质法规禁止的除
                      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生产、经营)(依法须经


                                             41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6671059861(1/1)


 五、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五洲印染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
 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9.30                2017.12.31              2016.12.31
 资产总额                            15,368.75                 15,759.52               16,226.02
 负债总额                              1,350.80                 1,787.86                1,521.9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14,017.95                 13,971.66               14,704.11
 益
            项目               2018年1-9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营业总收入                            4,102.79                 6,017.87                5,094.04

 利润总额                                   50.95                   545.24                  294.61

 净利润                                     50.95                   545.24                  294.61


 六、五洲印染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五洲印染下属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大型餐馆:中餐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产
                                                    品、不含裱花蛋糕;住宿:娱乐服务:KTV
绍兴新亚都大酒
                   4500 万元        100%            包厢贰拾陆间;停车服务。会议服务;棋牌
店有限公司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五洲印染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五洲印染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和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确认文件,本次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

                                               42
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或者仲裁的情形。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确认文件,最近五年内,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八、五洲印染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情况、履约能力及履约保
证措施

    (一)结合五洲印染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五洲印染是否具
备相应的履约能力,补充披露相关履约保障措施或违约赔偿安排;
    1、五洲印染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
    五洲印染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9 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9.30           2017.12.31          2016.12.31
资产总额                       15,368.75           15,759.52           16,226.02
负债总额                        1,350.80            1,787.86            1,521.9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14,017.95           13,971.66           14,704.11
益
           项目         2018年1-9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营业总收入                      4,102.79            6,017.87            5,094.04

利润总额                             50.95              545.24              294.61

净利润                               50.95              545.24              294.61

    由上表可见,五洲印染资产总额和净资产规模较小;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9 月,五洲印染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094.04 万元、6,017.87 万元和 4,102.79
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294.61 万元、545.24 万元和 50.95 万元,营业收入规模
较少,盈利能力较弱。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五洲印染的货币资金金额为 722.63
万元,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2,982.90 万元,其中应收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金
额为 2,971.50 万元,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系五洲印染控股股东众禾投资控
制的企业,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货币资金金额为
3,971.40 万元。因此,五洲印染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

                                        43
    根据众禾投资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众禾投资实收资本为 8.52 亿元,总资产为 8.96 亿元,旗下有地产、氨纶、
印染、纺织、酒店等产业,资本实力较为强。
    2、履约保障措施
    2018 年 11 月 12 日,五洲印染出具《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及按期支付交
易价款的承诺》,五洲印染承诺其具有支付本次购买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对
价款的资金实力,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五洲印染的自有资金和关联方借款,其
中拟以自有资金支付 3,000 万元,关联方借款支付 8,202 万元。本次交易的资金
来源合法,除上述关联方借款外,不存在来源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主体的情形。在
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五洲印染将按照《股权转
让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价款。
    2018 年 11 月 12 日,五洲印染控股股东众禾投资出具《关于向浙江绍兴五
洲印染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承诺》,“在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
转让协议》生效后,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若五洲印染的自有资金不足以向天
首发展支付交易对价,本公司承诺将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方式向五洲印染提供
资金支持,自筹资金为本公司以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
得的借款,确保五洲印染按照其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天
首发展支付交易对价。”
    (二)五洲印染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全部为自有资金,
若存在自筹资金,请说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金额和比例,自筹资金若来源于
合伙企业等其他主体的,应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并披露是否有相应的履约保
障措施;
    根据五洲印染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及按期支付交易价款的承诺》,
五洲印染支付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和关联方借款,其中自有资金预
计支付 3,000 万元,关联方借款预计支付 8,202 万元,自有资金与自筹资金(关
联方借款)占全部交易对价的比例分别为 26.78%和 73.22%。本次交易的资金来
源合法,不存在来源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主体的情形。
    (三)说明本次交易对价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监
高、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各方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方,是否
存在由前述单位或个人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为五洲印染提供担保的情形或者可

                                   44
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公司自查并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确认,本次交易的对价不存在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各方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
由前述单位或个人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为五洲印染提供担保的情形或者可能造
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45
                          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745801558D
法定代表人           寿浩良
注册资本             56,185.9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12 月 26 日至长期
                     生产、销售:差别化氨纶纤维;加工、销售:纺织用纸筒管、纸质包装
                     制品;固体废弃物处置;垃圾处理;热力发电、余热供汽、供压缩空
                     气、太阳能发电;灰、渣综合利用;水污染治理、土壤环境治理工程,土
经营范围             壤修复工程;林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土
                     地整理服务;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的开发、设计、推广及咨询服务;
                     货运: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

       (一)设立
       2002 年 12 月,经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绍兴县五洲布厂、绍兴
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韩国晓一商事株式会社分别出资 382.5 万美元、382.5 万
美元和 735 万美元,成立绍兴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四海氨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股权比例(%)
 1      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                       382.5                      25.50
 2      绍兴县五洲布厂                               382.5                      25.50
 3      韩国晓一商事株式会社                              735                   49.00
              合计                                   1,500                    100.00

       (二)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3 年 4 月,经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绍兴县五洲布厂将其占
注册资本 25.5%计 382.5 万美元的股权转让给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
       2003 年 6 月 23 日,绍兴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绍兴业会验字

                                           46
(2003)第 419 号验字报告,各股东合计以货币出资 1,500 万美元已经缴足。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四海氨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股权比例(%)
 1      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                       765                   51.00
 2      韩国晓一商事株式会社                         735                   49.00
              合计                              1,500                  100.00

       (三)第一次更名、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2004 年 6 月,经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绍兴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
司更名为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
本由绍兴县五洲布厂出资 500 万美元,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新增出资 500
万美元。韩国晓一商事株式会社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英属维尔京群岛晓一股份
有限公司。
       2004 年 6 月 21 日,绍兴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绍兴业会验字
(2004)第 393 号验字报告,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已经缴足。
       本次变更完成后,四海氨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股权比例(%)
 1      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                  1,265                      50.60
 2      绍兴县五洲布厂                               500                   20.00
 3      晓一股份有限公司                             735                   29.40
              合计                              2,500                  100.00

       (四)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4 年 8 月,经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绍兴县五洲布厂和绍兴
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绍兴县迎日布业有限公司。
       本次转让完成后,四海氨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股权比例(%)
 1       绍兴县迎日布业有限公司                 1,765                      70.60
 2          晓一股份有限公司                         735                   29.40
              合计                              2,500                  100.00

       (五)吸收合并四海纸品
       2007 年 9 月,经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


                                      47
公司吸收合并了绍兴四海纸品有限公司,绍兴四海纸品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所持股
权折算成合并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的股权,合并后各股东持股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股权比例(%)
 1       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司                    1,125                       28.125
 2       绍兴县迎日布业有限公司                    1,765                       44.125
 3          晓一股份有限公司                       1,110                           27.75
              合计                                 4,000                       100.00

       2007 年 10 月 8 日,绍兴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绍兴业会验字
[2007]第 818 号验字报告,新增注册资本 1,500 万美元已经缴足。
       (六)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2 月,经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绍兴县春晖纺织有限公
司和绍兴县迎日布业有限公司均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众禾投资。
       本次转让完成后,四海氨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股权比例(%)
 1        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                     2,890                           72.25
 2          晓一股份有限公司                       1,110                           27.75
              合计                                 4,000                       100.00

       (七)第五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12 月,经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众禾投资将其持有的
43.415%的股权以 1,736.6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转让完成后,四海氨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股权比例(%)
 1      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                            1,153.40               28.835
 2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36.60               43.415
 3      晓一股份有限公司                                   1,110                   27.75
                 合计                                     4,000                100.00

       (八)第二次增资
       2011 年 12 月,经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四海氨纶新增注册资本
3800 万美元,其中众禾投资增资 2,745.5 万美元,晓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1054.5


                                         48
万美元,2011 年 12 月 30 日,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绍统会所
验字(2011)第 112 号验资报告,晓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第一期出资 370 万美元。
       2012 年 1 月 4 日,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绍统会所验字(2012)
第 002 号验资报告,众禾投资缴纳了第二期出资 13,015,666.42 美元。
       2012 年 12 月 13 日,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绍统会所验字
(2012)第 096 号验资报告,众禾投资缴纳了第三期出资 14,439,333.58 美元。
       2012 年 12 月 26 日,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绍统会所验字
(2012)第 099 号验资报告,晓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第四期出资 3,450,471.50 美
元。
       2013 年 2 月 1 日,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绍统会所验字(2013)
第 009 号验资报告,晓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第五期出资 3,394,528.50 美元。
       至此,四海氨纶注册资本均已缴足。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股权比例(%)
 1      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                    3,898.9                    49.98
 2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36.6                    22.26
 3      晓一股份有限公司                        2,164.5                    27.75
                合计                           7,800.00                 100.00

       (九)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5 月,晓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众禾投资,经
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批准,四海氨纶转为内资企业。
       2016 年 5 月 25 日,绍兴天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绍天源会验[2016]第 7 号
验资报告,公司实收资本为 56,185.90 万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四海氨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                  43,678.92                    77.74
 2      内蒙古天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506.98                    22.26
                合计                          56,185.90                 100.00


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四海氨纶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49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众禾投资持有四海氨纶 77.74%的股权,为四海氨纶
的控股股东,濮黎明为四海氨纶的实际控制人。
    (三)四海氨纶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
资协议
    四海氨纶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影响的内容,也不存在可能
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投资协议。
    (四)四海氨纶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
或其他安排
    上市公司未向四海氨纶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不涉及四海氨纶的高级
管理人员的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四海氨纶不存在影响其资产独立性的协
议或其他安排。


四、四海氨纶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四海氨纶下属一家全资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安昌四海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安昌四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589003561W
注册资本           10 万人民币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0
成立日期              2011 年 12 月 30 日
经营范围              种植:粮食作物、蔬菜、花卉;销售“水果、花卉、初级农产品。
经营期限              2011-12-30 至 2031-12-09

   2、历史沿革
   (1)设立
   2011 年 12 月,四海氨纶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成立绍兴县安昌四海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2011 年 12 月 12 日,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绍统会
所验字(2011)第 109 号验资报告,股东四海氨纶缴纳了 10 万元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10                     100.00
             合计                                     10                     100.00

   (2)第一次更名
   2016 年 7 月,经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绍兴县安昌四海农业发
展有限公司更名为绍兴市柯桥区安昌四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五、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说明

    (一)交易标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众禾投资、天首发展分别持有四海氨纶 77.74%、
22.26%的股权,上述股东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四海氨纶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
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关于本次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的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非控股权。
    (三)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2018 年 8 月 24 日,众禾投资出具《回函》,众禾投资同意天首发展转让其
持有的四海氨纶股权,众禾投资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标的存在的司法查封、冻结情况
    1、因天首发展与金房测绘借款仲裁事项导致的司法查封
    天首发展与金房测绘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两个
月,利率为 10%。借款合同到期后,天首发展未如期归还该借款,并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签订合同,约定 2014 年 5 月 10 日前如能归还借款,则归还借款本金

                                            51
500 万元,利息 100 万元,违约金 80 万;合同约定如 2014 年 5 月 10 日前如未
能归还借款,则归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利息 100 万元,违约金 150 万元。
    2016 年 1 月 25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086 号,
做出裁决:本公司归还金房测绘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利息 1,000,000.00 元、
违约金 1,500,000.00 元、律师费 300,000.00 元、仲裁费 82,770.00 元。自裁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按裁决支付上述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6 年 11 月 24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金房测绘申请的财产保全
立案,并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下达《执行裁定书》([2016]京 03 执保 128 号),
裁定:查封、冻结天首发展名下的银行存款 788.2770 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2016 年 12 月 6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金房测绘的申请冻结、查封了天
首发展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4%股权,查封期限为 3 年,自 2016 年 12 月 6 日起
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止。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应支付给金房测绘金额为 921.95 万元,公司
将在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归还上述款项。
公司支付金房测绘的资金来源于公司通过实施股票激励筹集的资金。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天首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拟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员工授予限制性
股票 1,600 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3.97 元。通过该次股票激励公司预计能够筹
集资金 6,352 万元,足以偿还金房测绘的相关款项。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股
票激励事项已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预计 2018 年 11 月底前能够实施完毕。该次
股票激励筹集的资金对公司财务费用没有影响,也不会增加公司的资金流出。公
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次股票激励事宜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计入管理费用,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8 年管理费用 233.62 万元,2019 年管理费用
2,803.55 万元,2020 年管理费用 1,108.04 万元,2021 年管理费用 446.79 万元。
    目前,上市公司正在采取股权激励、资产出售、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进战略
投资者、申请项目贷款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拥
有的季德钼矿的投资力度,加快矿山建设进度,推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转型。

                                     52
    在本次交易中,为解除金房测绘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查封,上市公司
只需支付 921.95 万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对该款项支付公司拟通过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筹集,而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回笼资金 11,202.00
万元,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因此,支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四海氨纶 22.26%股权仍在查封中。
    2、吕连根诉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因借款合同及天首发展提供担保均未履行
一事引起的纠纷导致的诉前司法冻结
    2017 年 3 月 28 日,天首发展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7]冀 01 民初字第 137 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原告方吕连根《起诉状》显示,2014 年 3 月 7 日,吕连根与河北久泰、合
慧伟业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委托吕连根代为借款 1000-1300
万元,期限 2 个月,利息为月息 5%, 自款项到达吕连根账户之日计算;借款到
期后由河北久泰将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偿付吕连根;合慧伟业对该《借款协议》项
下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4 年 3 月 8 日至 4 月 2 日吕连根借款 1300 万元到达账户并依约将该款项
支付河北久泰指定第三人。借款期满后,因实际用款人合慧伟业未能还款,三方
经协商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期一年,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同时,四海股份(即更名后的天首发展)及马雅签署《担保函》,
由四海股份为该笔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保证。原告吕连根诉讼请
求:判令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天首发展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利息计算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违约金合计 2,730 万元;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由
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天首发展承担。
    天首发展已将此案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根据代理律师提交给法院的代理词及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首发展答辩意见是其不应承担担保
责任。
    吕连根就此案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作出“(2016)冀 01 财保 7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天首
发展名下 2,730.00 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 年 12 月 20 日,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

                                     53
知书》([2016]冀 01 执保 231 号之一),请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协助执行冻结天首发展在四海氨纶 2,900.0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6%的
股权,冻结期限为 2 年,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止。
    2018 年 9 月 11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
冀 01 民初 137 号),驳回原告吕连根的诉讼请求。2018 年 10 月 14 日,吕连根
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案件二审尚在审理过
程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资产仍在司法冻结中。公司拟以公司实际控制人邱
士杰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的方式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四海氨
纶 5.16%股权的保全措施。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先生出具
承诺,“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拟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
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
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首发展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股权除上述司法查
封、冻结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针对上述四海氨纶 22.26%股权存在的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形,天首发展已
出具书面承诺:“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公司将以自有资
金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并提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查封。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公司将与吕连
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协商,以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合法拥有的等值
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措
施,并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5.16%股权的查封。”
    3、如无法解除标的资产的查封、冻结状态,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
任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1)五洲印染购买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原因
    在本次交易中,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不存在关联关系,四海氨纶和交易对方
五洲印染的控股股东均为众禾投资,实际控制人均为濮黎明,其旗下有氨纶、印
染、纺织等产业,产业链较为完整,尽管四海氨纶因最近几年行业不景气处于亏
损状态,但随着纺织品服装朝舒适化、运动化的趋势发展,下游的纺织物中氨纶
应用持续增加,氨纶的未来需求增长可期,同时伴随着行业整合及低效产能出清,

                                     54
众禾投资看好氨纶行业的长期发展前景,为便于对四海氨纶的经营管理,提高决
策效率,众禾投资决定由全资子公司五洲印染购买天首发展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众禾投资直接持有四海氨纶 77.74%股权,通过
其全资子公司五洲印染持有四海氨纶 22.26%股权。
     (2)如无法解除标的资产的查封、冻结状态,上市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
任
     在本次交易中,五洲印染知悉四海氨纶的股权存在被相关法院查封冻结的情
形,五洲印染在对四海氨纶 22.26%涉及的查封冻结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对天
首发展提出的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的可执行性进行了确认,认为天首发展能够解除
四海氨纶 22.26%涉及的查封冻结,不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股权过户产生实质性障
碍,因此,本次交易双方为积极完成本次交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限定
天首发展解除四海氨纶股权被查封冻结的期限,解除查封前五洲印染也无需支付
任何费用,因此,五洲印染不能因天首发展未能解除四海氨纶股权的查封冻结事
宜而追究天首发展的违约责任。
     为了尽快完成本次交易,在本次交易中,天首发展对解除四海氨纶股权的查
封冻结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天首发展承诺在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请相关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股权的查封冻结。但考虑到解除股
权查封涉及到诉讼相对方、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多方主体,五洲印染亦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出具承诺“五洲印染知悉本次拟购买的四海氨纶 22.26%股权
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形,天首发展承诺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提请相关法院解除标的股权查封系其加强自我约束,以尽早完成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解除查封及过户,五洲印染同意该项承诺不构成《股权转让协议》
的组成部分,不会因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解除查封而向天首发展主张违约责任。但
如不能按期解除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查封,天首发展应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确保最终能够解除上述查封,完成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过户。”
     综上,如上市公司无法解除标的资产的查封、冻结状态,上市公司不需要承
担违约责任。
     (2)如无法解除标的资产的查封、冻结状态,上市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对于因天首发展与金房测绘借款仲裁事项导致的司法查封,该借款纠纷已经
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做出裁决,天首发展已对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作

                                   55
出具体安排,且具备归还相关款项的资金实力。在天首发展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
项后,天首发展提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查
封即可,不存在无法解除司法查封的情形。
    对于吕连根诉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因借款合同及天首发展提供担保均未履行
的案件,因目前二审尚未结案,天首发展实际控制人邱士杰承诺“若天首发展在
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无法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值
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的方式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
保全措施,则本人将协助天首发展尽快推进二审进程,如该案件终审维持原判,
则四海氨纶 5.16%股权自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如该案件终审判
决天首发展承担担保责任,则本人将在终审判决生效后 6 个月内根据判决结果偿
还吕连根相关款项,并协助天首发展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5.16%股权的查封。”同时,针对该案件,天首发展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先生曾于
2107 年 4 月 10 日做出承诺,“如出现上市公司可能因该诉讼产生损失的情况,
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先行偿付, 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结合上述情况,明确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的规定;
    对于因天首发展与金房测绘借款仲裁事项导致的司法查封,该借款纠纷已经
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做出裁决,公司已承诺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在
公司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后公司将提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
氨纶 22.26%股权的查封即可,不存在无法解除司法查封的情形。
    对于因吕连根诉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因借款合同及天首发展提供担保均未履
行一事引起的纠纷导致的诉前司法冻结,该案件一审法院已经驳回原告吕连根的
诉讼请求,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
资产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尽管该案件的原告
吕连根已经上诉,但公司针对无法解除标的资产的查封冻结的情形提出了拟采取
的解决措施。上述安排及解决措施(如需)可以保证交易双方按照《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办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
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6
六、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和主要负债情况

     (一)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
     1、房屋及建筑物
     (1)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四海氨纶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的情况如下:
序   所有                                                        建筑面积    他项
              产权证号          房屋位置       用途   办证日期
号   权人                                                        (m2)      权利
                                                      2005.04    9,325.59
                            安昌镇工业园区            2005.04      676.71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1                           (陈家溇、小西庄、 生产   2005.04      78.69     抵押
     氨纶   字第 00794 号
                            前盛陵村)                2005.04      790.57
                                                      2005.04      229.26
                                                      2005.04    9325.59
                            安昌镇工业园区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2005.04    1459.54
2                           (陈家溇、小西庄、 生产                          抵押
     氨纶   字第 00795 号                             2005.04     229.26
                            前盛陵村)
                                                      2005.04     889.11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安昌镇大和、长乐          2005.05    5957.36
3                                              储存                          抵押
     氨纶   字第 00797 号   村                        2005.05    3009.68
                                                      2005.05    3468.37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安昌镇大和、长乐
4                                              住宿   2005.05    3468.37     抵押
     氨纶   字第 00798 号   村
                                                      2005.05    2633.04
                            安昌镇工业园区陈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5                           家溇、小西庄、前   生产   2008.07    11,851.84   抵押
     氨纶   字第 01292 号
                            盛陵村
                            安昌镇工业园区陈          2008.07    15622.24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6                           家溇、小西庄、前   生产   2008.07    6204.00     抵押
     氨纶   字第 01293 号
                            盛陵村                    2008.07    1863.27
                            安昌镇工业园区陈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7                           家溇、小西庄、前   生产   2010.04    4792.07     抵押
     氨纶   字第 01724 号
                            盛陵村
                            安昌镇工业园区陈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8                           家溇、小西庄、前   生产   2012.04    5685.24     抵押
     氨纶   字第 02299 号
                            盛陵村
                            安昌镇工业园区陈                      636.09     抵押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9                           家溇、小西庄、前   生产   2012.04
     氨纶   字第 02300 号                                                    抵押
                            盛陵村                               13047.60
                            安昌镇工业园区陈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10                          家溇、小西庄、前   储存   2012.04     737.46     抵押
     氨纶   字第 02301 号
                            盛陵村
                            安昌镇工业园区陈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11                          家溇、小西庄、前   储存   2012.11    21290.51    抵押
     氨纶   字第 02391 号
                            盛陵村
                            安昌镇工业园区陈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12                          家溇、小西庄、前   储存   2012.11    11,501.52   抵押
     氨纶   字第 02392 号
                            盛陵村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安昌镇工业园区陈
13                                             储存   2012.11    10,238.29   抵押
     氨纶   字第 02393 号   家溇、小西庄、前

                                       57
                              盛陵村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安乐镇大和村、长
14                                               住宿   2012.12   11,934.42     抵押
       氨纶   字第 02396 号   乐村
                              安昌镇工业园区陈
       四海   绍房权证安昌
15                            家溇、小西庄、前   车间   2013.12   9353.26       抵押
       氨纶   字第 03723 号
                              盛陵村
              绍房权证安昌    安昌镇工业园区陈
       四海
16            字 第 03724     家溇、小西庄、前   仓库   2013.12   12,283.56     抵押
       氨纶
              号              盛陵村

       (2)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四海氨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情况如下: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面积

办公楼                           混合            2004/12/1                     310.00

门卫                             混合            2005/9/1                       60.00

热分配站                         混合            2005/4/9                       78.00

净水厂                           混合            2004/11/1                     114.50

泵房                             混合            2004/11/1                      76.80

精致回收                         钢混            2005/4/9                     1,200.00
空压机房                         钢混            2014/9/1                     3,423.90
煤场仓库                        钢结构           2015/6/1                     4,522.00

       1)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的账面价值、无法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原因
及是否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账面价值为 1,500.82
万元,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原因为其前期建设手续不齐备所致,该等房产系
四海氨纶出资建造并实际拥有、使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没有第三方向四海氨
纶主张权利,也没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四海氨纶拆除上述构筑物和房屋,不会对
四海氨纶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资产评估过程中对于该部分房产存在产权瑕疵的情况已经予以考虑
       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对各项房产进行了现场勘察,上述未取得权属的
房屋建筑物坐落在四海氨纶的拥有权属的土地上,为四海氨纶出资建造并实际拥
有、使用,其产权瑕疵并不影响资产价值在生产经营中的体现。基于上述考虑,
本次评估中该部分房屋建筑物价值体现在股权价值中。
       3)详细说明除报告书中披露的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以外,是否存在其
他产权存在瑕疵的资产,如有请补充披露有关资产的具体情况、产权存在瑕疵的
原因、对比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是否造成重大影响;

                                         58
       根据四海氨纶出具的承诺,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外,
四海氨纶不存在其他存在产权瑕疵的资产。
       4)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股权,尽管四海氨纶
拥有的上述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但该等房屋建筑物系四海氨纶出资建造
并实际拥有、使用,其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影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且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四海氨纶的股权,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
产生影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说明解决前述权属瑕疵对本次交易的影响,明确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时间
表。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股权,尽管四海氨纶
拥有的上述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但该等房屋建筑物系四海氨纶出资建造
并实际拥有、使用,其未取得权属证书对本次交易没有影响。
       2、主要无形资产
       (1)土地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四海氨纶共持有 9 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证载土地                                                                         其他
序号                  证书编号      土地坐落        类型   用途 面积(m2)终止日期
       使用权人                                                                         权利
                  绍 兴 县 国 用 安昌镇陈家
                                                                           2052 年 6
 1     四海氨纶   ( 2013 ) 字 第 溇、小西庄、     工业   出让   31,681             抵押
                                                                            月 25 日
                  12059 号           前盛陵村
                      绍兴县国用   安昌镇陈家
                                                                           2052 年 6
 2     四海氨纶       (2013)     溇、小西庄、     工业   出让   45,340             抵押
                                                                            月 25 日
                    字第 12060 号    前盛陵村
                  绍 兴 县 国 用 安昌镇陈家
                                                                           2052 年 6
 3     四海氨纶   (2013)         溇、小西庄、     工业   出让   34,948             抵押
                                                                            月 25 日
                    字第 14240 号    前盛陵村
                      柯桥区国用
                                   安昌镇大和                              2064 年 5
 4     四海氨纶       (2014)                      工业   出让   1,667                  无
                                         村                                 月9日
                      第 08570 号
                      柯桥区国用
                                   安昌镇大河                              2064 年 7
 5     四海氨纶       (2014)                      工业   出让   4,918                  无
                                         村                                 月 20 日
                      第 11570 号
                      柯桥区国用
                                   安昌镇长乐                              2052 年 12
 6     四海氨纶       (2015)                      工业   出让   4,847                  无
                                         村                                 月 25 日
                      第 05311 号
 7     四海氨纶     绍兴县国用      安昌镇大        工业   出让   41,503   2052 年 5 抵押

                                               59
                        (2010)          和、长乐                                   月 19 日
                      字第 14-41 号           村
                        绍兴县国用      安昌镇陈家
                                                                                     2052 年 6
  8       四海氨纶    (2013)字第      溇、小西庄、 工业         出让    35,767               抵押
                                                                                      月 25 日
                          14239 号        前盛陵村
                        绍兴县国用      安昌镇陈家
                                                                                     2052 年 6
  9       四海氨纶    (2013)字第      溇、小西庄、 工业         出让    25,440               抵押
                                                                                      月 25 日
                          14238 号        前盛陵村

          (2)商标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四海氨纶共持有 1 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权利人      商标       证书号码              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     有效期
                                                  纱;纺织用弹性纱和线;弹力绳
                       四海同心                   (纺织用);聚乙烯单丝(纺织
                                                                                                 2010.04-
     1     四海氨纶      SEAS         6336176     用);长丝;线;棉线和棉纱;            23
                                                                                                 2020.04
                         Heart                    人造线和纱;亚麻线和纱;纺织
                                                        线和纱(截止)

          (3)专利情况

  编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有效期
                                                                                          2010.6.25 至
      1     四海氨纶    氨纶纺丝甬道氦气补加装置         ZL201010214922.4         发明
                                                                                            2030.6.24
                        一种用于日清纺干法纺细旦                                           2013.4.7 至
      2     四海氨纶                                     ZL201310115772.5         发明
                          丝提速的氨纶卷绕工艺                                               2033.4.6

          3、主要资质证照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四海氨纶拥有的资质证照情况如下:

           资质                   发证机关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        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局               浙 DA2016A0121       2017.05.19-2020.12.31


          4、四海氨纶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四海氨纶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及作为被许
 可方使用他人资产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情况           租赁费用              租期
          浙江绍兴昕欣纺       四海          安昌镇工业园                              2018.01.01 至
 1                                                                  108 元/平米
          织有限公司           氨纶      87,749.05 平方米厂房                           2018.12.31
                                                                                        2017.01.01
          绍兴市柯桥区晓       四海                                 年租金 1 万     至 2017 年 12 月 31
 2                                         厂房 100 平方米
          一贸易有限公司       氨纶                                     元          日(到期后自动延
                                                                                         续 1 年)
          绍兴市柯桥区屹       四海     安昌镇工业园 100 平方       年租金 1 万        2016.01.01 至
 3
          昕贸易有限公司       氨纶           米厂房                    元              2020.12.30


                                                    60
    (二)四海氨纶主要负债情况
    根据四海氨纶最近两年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四海
氨纶的负债总额为 75,416.8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负债总额的比例
短期借款                                                37,950.00                    50.32%
应付票据                                                 1,635.00                     2.17%
应付账款                                                14,490.81                    19.21%
预收款项                                                 4,673.42                     6.20%
应付职工薪酬                                              284.02                      0.38%
应交税费                                                 1,635.89                     2.17%
应付利息                                                   41.70                      0.06%
其他应付款                                              14,706.05                    19.50%
               负债合计                                 75,416.89                  100.00%

七、主营业务情况

    四海氨纶主要生产的产品为氨纶。受国内传统纺织行业的不景气、国内新增
氨纶产能的进一步释放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四海氨纶经营持续亏损。
2016 年度、2017 年度以及 2018 年 1-6 月,四海氨纶的营业总收入分别为 46,931.73
万元、48,088.54 万元和 23,692.33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9,027.91 万元、-1,344.19
万元、-2,437.19 万元。


八、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海氨纶最近两年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107,702.67               111,044.39             155,954.84
      负债合计                     75,416.89                76,321.41             119,887.68
       净资产                      32,285.78                34,722.98              36,067.17
     利润表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23,692.33                48,088.54              46,931.73
      营业利润                      -2,462.71               -1,477.36              -9,189.18
       净利润                       -2,437.19               -1,344.19              -9,027.91
   现金流量表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61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4,719.18              5,865.33             19,074.73
      量净额
     主要比率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毛利率                     -14.98%                 -0.55%                -6.67%
     资产负债率                    70.02%                 68.73%                76.87%

九、最近 36 个月内进行的增资和股权转让的相关作价及其评估

    (一)最近三年的资产评估情况
    2016 年 11 月 4 日,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内蒙古天
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涉及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6]002045 号),中瑞国际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采用成本法对四海氨纶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
51,153.70 万元。根据 2016 年 11 月 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四海氨
纶纤维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7867 号),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四海氨纶净资产账面值为 40,490.32 万元。四海氨纶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经评估的资产净值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增值 10,663.38 万
元,增值率为 26.34%。
    本次交易中,根据中天衡平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衡平以 2018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四海氨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
评估。经评估,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四海氨纶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34,432.84 万元,评估值为 50,323.36 万元,评估增值 15,890.51 万元,增值率为
46.15%。
    本次评估结果与 2016 年评估结果差异较小。
    (二)最近三年的股权转让情况
   2015 年 7 月 8 日,晓一股份与众禾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晓一股份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27.75%的股权,以人民币 12,25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众禾投资。
   由于转让双方均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濮黎明,该转让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下的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未进行评估。因此此次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作价不具有
可比性。


                                         62
十、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四海氨纶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情形。


十一、是否涉及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是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出售资产不涉及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


十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63
                       第五章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一、四海氨纶股权评估情况

       (一)四海氨纶股权评估情况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根据中天衡平出具的中天衡平评报字[2018]第 11065 号《资产评估报告》,
  在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四海氨纶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 108,765.21 万元,
  评估值为 124,655.72 万元,评估增值 15,890.51 万元,增值率 14.61%;负债总额
  账面值为 74,332.37 万元,评估值为 74,332.37 万元,无增减值变化;股东全部权
  益账面价值为 34,432.84 万元,评估值为 50,323.36 万元,评估增值 15,890.51 万
  元,增值率为 46.15%。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B-A)/A×100%
流动资产                  1      43,990.82       44,035.89       45.06                   0.10
非流动资产                2      64,774.39       80,619.84    15,845.45              24.46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10.00           2.51       -7.49              -74.90
固定资产                  4      62,816.10       66,095.74     3,279.64                  5.22
无形资产                  5       1,948.29       14,521.59    12,573.30             645.33
           资产总计       6     108,765.21      124,655.72    15,890.51              14.61
流动负债                  7      74,332.37       74,332.37             -                    -
           负债总计       8      74,332.37       74,332.37             -                    -
      股东全部权益        9      34,432.84       50,323.36    15,890.51              46.15

       2、资产基础法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
       本次评估的资产总额增值为 15,890.51 万元,增值率为 14.61%,增值主要来
  源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本次无形资产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值 12,573.30 万元,
  增值率 645.35%,主要原因为四海氨纶土地取得时间较早,其价值随着近几年房
  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自然增值。




                                           64
    (二)四海氨纶资产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1、一般假设
   (1)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
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3)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
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
担当其职务;
   (5)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2、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
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
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3)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及利用方式与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而不发
生变化;
   (4)评估预测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权结构为框架,未考虑基准日后
可能发生的股权变化或重组;
   (5)评估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6)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
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三)四海氨纶资产评估方法
   1、评估方法介绍
   资产评估通常有三种方法,即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1)资产基础法也称成本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

                                   65
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2)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
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
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3)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虽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评估对象的
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从决定资产现行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
力的角度评价资产,符合对资产的基本定义。
   2、评估方法的选择
   (1)对于市场法的应用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
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
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
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上市
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
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
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
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采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
在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由于我国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尽
完全,类似交易的可比案例来源较少。
    按照评估行业操作惯例,交易案例比较法通常要选择近两年成交的 8 个左右
与被评估单位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案例企业。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氨纶丝生产经营,经查询万得资
讯系统近两年交易标的企业属于纺织品的案例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交
易案例,无法找到与其在经营业务、规模、经营模式等多个因素可以匹配一致或

                                  66
相似的交易标的。而选用一般案例进行修正时修正幅度过大,使参考案例对本项
目的价值导向失真,不能满足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条件。
    同样,上市公司比较法,通常要选择 5 个左右与四海氨纶在经营业务、资产
规模、经营模式等相同或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同样也无法找到,所以
也不能满足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条件。
    综上,无论是市场法中的上市公司比较法还是交易案例比较法,均不适用于
本项目评估。
    (2)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
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收益法的应用应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①被评估企业具有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
    ②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关系。
    ③未来收益及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
    四海氨纶生产所用主要原材料 MDI、PTMEG 价格近几年波动较大,国内传
统纺织行业的不景气、国内新增氨纶产能的进一步释放等因素影响,最近两年一
期,四海氨纶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率持续下降,经营业绩持续亏损,四海氨纶无
法合理提供未来收益预测,评估机构也不能够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不
符合收益法适用条件,本次评估不适合采用收益法。
   (3)对于资产基础法的应用分析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从资产成本的角度出发,以各单项资产
及负债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类型)替代其历史成本,并在各单项资产评估值
加和的基础上扣减负债评估值,从而得到企业净资产的价值。资产基础法以账面
值为基础,只要账面值记录准确,使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相对比较合理。
    本次评估涉及股权转让,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
经济行为的实现提供了依据。由于标的资产有比较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
料可以利用,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因此本次评估适宜
采用资产基础法。
    在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

                                   67
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不同资产采用
了不同的评估方法,本次交易的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
    综上,通过对各种方法的适用性综合分析后,评估机构最终确定采用资产基
础法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
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规范开展执业活
动,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评估机构、估值机
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出
席董事会会议,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单独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
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要求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
方法进行评估”。同时,该条规定还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相关
准则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
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
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
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第十八条规
定,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
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结合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
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本次评估最终选择只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符合《资
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在对标的资产评估时只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
估,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
    1、货币资金

                                   68
    本次评估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账面价值
45,466,868.49 元,其中库存现金 66,768.33 元,银行存款 21,552,988.76 元,其他
货币资金 23,847,111.40 元。
    (1)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账面值 66,768.33 元,存放在四海氨纶财务部门保险柜中,均为人
民币。评估机构人员在四海氨纶各部门财务负责人陪同下,对出纳员保存的现场
日的库存现金进行监盘,并认真填写了现金盘点表,倒推核实,未发现异常现象。
    对库存现金评估,采取盘点倒轧的方法计算出评估基准日库存现金余额,并
同现金日记账、总账库存现金户余额进行核对,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账面值 21,552,988.76 元,系四海氨纶存入各商业银行的各种存款,
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安昌支行、交通银行绍兴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安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绍兴柯桥支行、中国银行绍兴
市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绍兴支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安昌支行、绍兴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昌支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中国银行绍兴安
昌支行、中信银行轻纺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分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绍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绍兴县支行等处存款,其中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日元)是日元账户、中
国银行绍兴市分行(美元)是美元账户,其余均为人民币存款。
    评估机构人员采取对每个银行存款账户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账并收集
银行对账单,如果有未达账项则按双方调节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在评估过程中,
对全部银行存款进行了函证,回函均无疑议;在对上述资料核对无误的基础上,
对余额调节表的未达账项等调节事项进行了分析,确认是否有影响净资产的事
宜。最后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对外币货币资金,以核实后的外币金额乘以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外币汇率中间价确定评估值。
    2018 年 3 月 31 日,日元账户余额为 12.00 日元。
    2018 年 3 月 31 日,美元账户余额为 6.09 美元。
    2018 年 3 月 31 日,日元兑人民币汇率为 1 日元=0.059 元人民币,美元兑人

                                     69
民币汇率为 1 美元=6.288 元人民币。
       经核实,确认无误的情况下,银行存款评估值为 21,552,988.76 元。
       (3)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账面值 23,847,111.40 元,为四海氨纶用于购买设备的信用保
证金,除其中绍兴中行有美元保证金账户外,其余均为人民币保证金账户。评估
机构人员对余额进行了函证,以证明其真实存在,其他货币资金以核实后账面值
确定评估值。外币货币资金,以核实后的外币金额乘以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外币汇率中间价确定评估值。
       2018 年 3 月 31 日,美元保证金账户余额为 23.68 美元。
       经核实,银行存款评估值为 23,847,111.40 元。
       2、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
承兑汇票。应收票据账面值为 2,107,500.00 元,共 11 笔,均为无息银行承兑汇
票。
       评估机构人员查阅了四海氨纶的应收票据备查薄,逐笔核实了应收票据的种
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
位名称、到期日等资料。应收票据经核实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以核实后的账面值
确认评估值。
       应收票据评估结果为 2,107,500.00 元,与账面值比较无增减。
    3、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评估
基准日账面值为 53,513,771.23 元,提取坏账准备金 5,853,781.93 元,应收账款净
额为 47,659,989.30 元。
       评估机构人员将四海氨纶申报表与会计报表、明细账、总账进行了核对,了
解了四海氨纶的产品销售信用政策,查阅了相关应收账款的原始凭证,并向四海
氨纶财务人员了解了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和对方信誉情况,对大额款项进行了函
证。本次评估采用个别认定与账龄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应收账款的评估值。
       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全额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估为零;
       (2)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可以全额回收的应收账款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作为

                                       70
其评估值;
    (3)对可能有部分不能回收或有回收风险的应收账款,评估机构参照会计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以账龄为基础,根据四海氨纶历史上处理坏账损失的经验
和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估计出预计风险损失,再从这部分应收账款总额中
扣除得到评估值。计提比例如下:
    对发生时间 1 年以内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5%;
    对发生时间 1 到 2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 8%;
    对发生时间 2 到 3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 10%;
    对发生时间 3 到 4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50%;
    对发生时间 4 到 5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80%;
    对发生时间 5 年以上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100%。
    四海氨纶提取的坏账准备 5,853,781.93 元,评估为零。
    预计风险损失为 5,853,781.93 元。
    应收账款评估值为 47,659,989.30 元,与账面值比较无增减。
    4、预付账款
    预付款项是指企业根据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款项。预付款项科目
于评估基准日账面值为 4,615,923.68 元,主要内容为预付的材料款和设备款等。
    评估机构人员核对了会计账簿记录,对大额的款项进行了函证,抽查了预付
款项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以及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并对期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了
了解,经检查预付款项申报数据真实、金额准确,部分预付款项已经收到相应货
物或劳务,其余预计到期均能收回相应物资,故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预付款项评估值为 4,615,923.68 元,与账面值比较无增减。
    5、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
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往来款、税款等代垫款等。其他应收款
于评估基准日账面值为 81,625,387.07 元,提取坏账准备金 6,438,337.17 元,其他
应收款净额 75,187,049.90 元。
    评估机构人员将申报表与会计报表、明细账、总账进行了核对,了解了企业
的信用政策,查阅了相关其他应收款的原始凭证,并向企业财务人员了解了其他
应收款形成的原因和对方信誉情况,对大额款项进行了函证。此次采用个别认定

                                       71
与账龄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其他应收款的评估值。
    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全额损失的其他应收款评估为零;
    (2)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可以全额回收的其他应收款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作
为其评估值;
    (3)对可能有部分不能回收或有回收风险的其他应收款,评估机构参照会
计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以账龄为基础,根据四海氨纶历史上处理坏账损失的经
验和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估计出预计风险损失,再从这部分其他应收款总
额中扣除得到评估值。计提比例如下:
    对发生时间 1 年以内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5%;
    对发生时间 1 到 2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 8%;
    对发生时间 2 到 3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在 10%;
    对发生时间 3 到 4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50%;
    对发生时间 4 到 5 年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80%;
    对发生时间 5 年以上的,发生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 100%。
    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6,438,337.17 元,评估为零。
    预计风险损失 6,438,337.17 元。
    其他应收款评估值为 75,187,049.90 元。与账面值比较无增减。
    6、存货
    存货是指为持续、正常经营而储备的原材料、产成品、委托代销产品、在产
品等,评估基准日账面余额为 264,648,263.05 元,存货跌价准备 5,573,422.53 元,
账面净额 259,074,840.52 元。其中原材料账面余额 20,435,542.60 元、存货跌价准
备 1,075,314.62 元、账面净额 19,360,227.98 元;产成品账面余额 141,690,790.18
元、存货跌价准备 3,378,495.08 元、账面净额 138,312,295.10 元;委托代销产品
账面余额 91,364,160.76 元、存货跌价准备 1,119,612.83 元、账面净额 90,244,547.93
元;在产品账面净额 11,157,769.51 元。
    评估机构人员对存货内控制度进行了了解,通过了解四海氨纶存货进、出库
和保管核算制度,在核对四海氨纶财务记录和报表的基础上,确认该四海氨纶内
控制度严格、健全,存货收发和保管的单据、账薄记录完整、清晰。
    经核实,存货库房记录真实准确,账薄记录与库房记录一致。

                                      72
    (1)原材料
    原材料账面余额 20,435,542.60 元,四海氨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075,314.62
元,账面净额 19,360,227.98 元,主要为四海氨纶生产所需要的各种机物料、聚
四亚甲基醚二醇、异氰酸酯、纺丝油剂、二甲基苯酰胺等原辅材料,截止清查核
实现场工作日,所有材料状态良好,无残次品及超储现象。存货跌价准备是由于
市场售价下降引起的。
    原材料的账面值主要由支付的材料费、运杂费等购成,评估机构人员通过对
评估日前后的购置发票、购置合同以及其他价格信息资料查询,以核实后的市场
价格确定评估值。
    经评估,原材料评估值为 19,528,335.73 元,与账面余额比较,减值 907,206.87
元,与账面净额比较,增值 168,107.75 元,增值率 0.87%。
    (2)委托代销商品、产成品(库存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账面余额 91,364,160.76 元,存货跌价准备 1,119,612.83 元,账
面净额 90,244,547.93 元;产成品账面余额 141,690,790.18 元、存货跌价准备
3,378,495.08 元、账面净额 138,312,295.10 元。
    四海氨纶申报的委托代销商品、产成品为各型号的氨纶丝,经评估机构人员
现场核查产成品、对委托代销产品函证及与企业相关人员访谈了解,该类型产品
正常周转,评估机构人员在抽查核实其数量真实的基础上,抽查了委托代销产品、
产成品销售记录及结转过程,经核实情况属实,商品均可归类为正常销售产品。
    对于正常销售的产成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费和部
分利润确定评估值。
    产成品评估值=核实后的数量×该产品基准日不含税单价×(1-销售费用率
-销售税金及附加率-所得税率-适当净利润率×折减率)
    对于委托代销商品,因代销手续费已在代销价格里扣除,故取销售费率为零。
    委托代销商品评估值=核实后的数量×该产品基准日不含税单价×(1-销售
税金及附加率-所得税率-适当净利润率×折减率)
    评估机构人员对评估基准日及前两年的利润表进行分析及通过企业相关销
售人员、财务人员介绍,对于委托代销商品,因代销手续费已在代销价格里扣除,
故取销售费率为零。营业税金及附加率取 1.58%,由于净利润为负,所得税率、
适当净利润率取零。

                                     73
         经 评 估 ,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评 估 值 为 90,389,560.95 元 。 产 成 品 评 估 值 为
  138,449,808.02 元。
         (3)在产品的评估
         在产品账面价值为 11,157,769.51 元,为正在加工中的各种氨纶丝。账面值
  主要为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及包装物等。由于在产品生产环
  节停留时间短,经评估机构人员现场核查以及企业产品技术人员,在产品均为近
  期生产并已接近完工,故按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在产品的评估值为 11,157,769.51 元。
         (4)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账面值 5,573,422.53 元,评估按零值处理。
                                      存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元
                                存货跌价
 科目名称         账面余额                    账面净额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准备
原材料          20,435,542.60 1,075,314.62 19,360,227.98 19,528,335.73     168,107.75       0.87
委托代销商品 91,364,160.76 1,119,612.83 90,244,547.93 90,389,560.95        145,013.02       0.16
产成品         141,690,790.18 3,378,495.08 138,312,295.10 138,449,808.02   137,512.92       0.10
在产品          11,157,769.51              - 11,157,769.51 11,157,769.51            -          -
存货合计       264,648,263.05 5,573,422.53 259,074,840.52 259,525,474.21   450,633.69       0.17

         存货评估值 259,525,474.21 元,评估减值 450,633.69 元,增值率 0.17%,增
  值的原因为审计机构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与评估机构采用评估方法之间的差异导
  致。
         7、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账面值为 5,796,073.12 元,包括待抵扣的增值税、财产险及设
  备损失险。
         待抵扣的增值税账面值 5,554,324.52 元,经评估机构人员现场核实,并根据
  相关的税收政策,查看了评估基准日后实际缴纳税款的税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
  资料后,核实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真实性,以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
  值。
         财产险及设备损失险账面值 241,748.60 元,是 2017 年 6 月购买的一年期的
  财产险及设备损失险,原始入账账面值 1,450,490.50 元。评估机构人员经现场核


                                                74
实,并查看了原始入账凭证和计提摊销等相关资料,至评估基准日,剩余受益期
为 2 个月。
        财产险及设备损失险评估值= 1,450,490.50/12×2= 241,748.60 元。
        其他流动资产评估值为 5,796,073.12 元。与账面值比较无增减。
        8、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评估基准日,四海氨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 100,000.00 元,具体投
资情况如下: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日期     投资比例   账面价值(元)
            绍兴市柯桥区安昌四海农业发展有限
    1                                            2011.12.12      100%         100,000.00
            公司
        评估机构人员根据四海氨纶提供的清查评估明细表,对长期投资实施了必要
的清查程序,收集了相关法律文件,了解了投资情况,并抽取部分凭证进行验证。
在核实投资成本、投资关系、投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比例、权益核算方法
以及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对长期投资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经评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介绍,绍兴市柯桥区安昌四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截
止评估基准日没有经营,故以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具体如下:


                                                              子公司净资产    长期投资的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比例     账面值(元)
                                                                  (元)      评估值(元)
          绍兴市柯桥区安昌四海
1                                100%            100,000.00       25,099.91       25,099.91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0.00       25,099.91       25,099.91
    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为 25,099.91 元,评估值较账面值减值 74,900.09 元,
减值率 74.9%,减值原因是因为被投资企业一直未开展生产经营所致。
        9、房屋(构)建筑物评估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共计 38 项,总建筑面积 188,367.71 ㎡,账
面原值 286,561,783.65 元,账面净值为 247,104,668.47 元;构筑物共计 14 项,账
面原值 17,738,738.36 元,账面净值为 13,852,030.03 元。
        本次对房屋建筑物的评估,采用成本法。
        计算公式为: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价值一般包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费用、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


                                         75
       重置全价=建安综合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2)综合造价的确定
       对于建筑物采用指数调整法确定其建安综合造价,即以待估建(构)筑物决算
中的直接工程费为基础,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调整为现行直接工程费并
根据取费标准及当地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确定其综合造价。对于价值量小、
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单方造价法确定其建安综合造价,以此作为建筑物重
置全价的计算依据。
       (3)管理费、前期费用及其它费用确定:
       根据所评建(构)筑物所在地区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确定该类建(构)
筑物的前期费用及其它费用的费用率,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费率表如下:

序号             费用名称            取费基数     含税费率    不含税费率
 1      项目法人管理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2.62%        2.62%
 2      招标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0.46%        0.43%
 3      工程监理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1.73%        1.63%
 4      工程结算审核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0.23%        0.22%
 5      工程保险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0.02%        0.02%
 6      项目前期工作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2.10%        1.98%
 7      勘察设计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2.50%        2.36%
 8      设计文件评审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0.08%        0.08%
 9      项目后评价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0.19%        0.18%
 10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0.20%        0.19%
        电力工程技术经济标准
 11                            建筑工程费×费率    0.10%        0.09%
        编制管理费
        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
 12                            建筑工程费×费率    1.95%        1.84%
        厂费

       (4)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为建筑物正常建设施工期内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按评估基准日正
在执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根据工期定额,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考
虑资金均匀投入,估算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贷款利率×建设期×
1/2
       (5)成新率的评定
       ①年限法成新率的确定

                                        76
       根据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和已使用年限确定年限法成新率。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本次评估建筑物采用的经济寿命年限为:
                                      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表
                                                   参考寿命年限   本次评估年限
序号                房屋或构筑物结构                                             残值率参考值
                                                       (年)       区间参考值
                           生产用房                70             70             3%
1        钢结构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50
                           非生产用房              80
         钢筋混凝土结      生产用房                50             50             3%
         构(包括框架结
2        构、剪力墙结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35
         构、框架—剪力
                           非生产用房              60
         墙结构等)
                           生产用房                40             40             2%
3        砖混结构一等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30
                           非生产用房              50
                           生产用房                40             40             2%
4        砖混结构二等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30
                           非生产用房              50
                           生产用房                30             30             6%
5        砖木结构一等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20
                           非生产用房              40
                           生产用房                30             30             4%
6        砖木结构二等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20
                           非生产用房              40
                           生产用房                30             30             3%
7        砖木结构三等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20
                           非生产用房              40
8        简易结构                                  10

       ②勘察法成新率的确定
       通过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非承重结构、地面、屋面、门窗、内外装
修及配套设施等各部位的勘察记录,根据原城乡环境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
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房屋新旧程度参考依据》和《房屋不同成新率的评分
标准及修正系数》,结合建筑物使用年限、使用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及当地气候

                                              77
条件、温差变化等情况,鉴定建筑物的成新率。
     两种方法计算出的成新率按不同权重折算,加总求和确定。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勘察法成新率×60%
     (6)评估值的计算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7)评估案例
     1)原材料成品库
     ①房屋建筑物概况
     A、房屋建筑物权属状况
     该房屋建筑物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工业园区四海氨纶厂区内,截止评估
基准日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权证编号为绍房权证安昌字第 00797 号,权利人
为四海氨纶,于 2004 年 2 月竣工投入使用。该房屋所在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绍兴
县国用(2010)字第 14-41 号。
     该房屋建筑物为 1 层钢混结构,层高 7.9 米,建筑面积 5,957.36 平方米,设
计用途为仓库。
     B、房屋建筑物实物状况
     原料成品库为钢混结构独立基础,目前使用现状为仓库;装修状况如下:外
墙涂料、内墙涂料、瓷砖地面、彩钢瓦屋面,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电:已通
上下水,明装普通照明;设施状况:消防系统等齐备。该房屋使用、维护和保养
正常。
     ②重置全价确定
     该工程为 2004 年 2 月建成的房屋,根据企业介绍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以及
绍兴市相关建筑工程价格信息等资料确定评估对象房屋的重置成本如下: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费率      金额/元
一       直接工程费                                                   6,612,669.60
1        其中:人工费            定额直接费×面积×费率   26.17%      1,730,521.83
2              材料费            定额直接费×面积×费率   64.11%      4,239,627.29
3              机械费            定额直接费×面积×费率   9.72%        642,520.48
二       施工技术措施费                                                 96,544.98



                                     78
1              其中: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一×费率                 0.61%                 40,337.28
2                      夜间施工增加费          一×费率                 0.40%                 26,450.68
3                      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      一×费率                 0.45%                 29,757.01
三             间接费                                                                        727,455.64
1              其中:社会保险费                1×费率                   18%                 311,493.93
2                       住房公积金             1×费率                   12%                 207,662.62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
3                                              一×费率                 0.15%                  9,919.00
               险
4                       企业管理费             一×费率                  3%                  198,380.09
四             利润                            (一+二+三)×利润率      6%                  446,200.21
五             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              (一+二+三+四)×费率    11.64%               917,476.88
                                               (一+二+三+四+五)×
六             资金成本                                                 4.35%                191,410.00
                                               费率×工期/2
                                               (一+二+三+四+五)/
七             重置成本                                                  6%              8,493,610.00
                                               (1+费率)+六

       故原料成品库的重置全价为 8,493,610.00(元)(取整)
       ③综合成新率确定:
       评估对象为钢混结构生产性用房,经济寿命 50 年,建筑物已使用 14.17 年,
剩余使用年限约为 35.83 年,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 34.13 年,根据孰短原则,建
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取低者,故: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34.13/(14.17+34.13)×100%
       =71%(取整)。
       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1985 年),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情
况如下表:

部位       序号        部位名称                   现实状况描述                 标准分   评估分    权重
                                     局部承载能力不足,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
           1          地基基础                                                 20       15
结                                   匀沉降,对上部结构稍有影响
构         2          承重结构       有较少损坏,强度已有所减弱                20       15
部         3          非承重结构     有较多损坏,强度减弱                      20       15
                                                                                                  0.7
分         4          屋面           局部渗漏,积尘较多,排水基本畅通          20       14
                                     砖、混凝土块料面磨损,部分破损、裂缝、
           5          楼地面                                                   20       15
                                     脱落,高低不平
    小计                             =(1+2+3+4+5)×权重                  100      74



                                                   79
                          少量变形、开关不灵,玻璃、五金、纱窗少
         6    门窗                                                 20    13
装                        量残缺,油漆失光
修       7    内粉饰      部分空鼓、裂缝、剥落                     20    15
部                        部分有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
分       8    外粉饰                                               20    10     0.15
                          部分松酥脱落
         9    顶棚        抹灰层局部有裂缝                         20    15
         10   其它        室内隔断等无重大的损坏                   20    10
  小计                    =(6+7+8+9+10)×权重                100   63

         11   水卫        上、下水道不够畅通,管道有积垢、锈蚀     25    15
设
备                        设备陈旧,电线部分老化,绝缘性能差,少
         12   电气                                                 25    15
部                        量照明装置有损坏、残缺                                0.15
分       13   消防设施    齐备、完好                               25    15
         14   通风通暖    通风状况一般                             25    15
小计                      =(11+12+13+14)×权重                100   60
勘查成新率合计(取整)                                             70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勘察成新率×60%
       =71%×40%+70%×60%
       =70%(取整)
       ④评估结果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8,493,610.00×70%
       =5,945,500.00 元(取整)
       2)案例二:镇西北公路
       ①概况:
       镇西北公路账面原值 1,480,000.00 元,账面净值 1,135,900.00 元,镇西北公
路为四海氨纶厂区土地红线外企业修建的接入市政的公路,市政公路名称为镇西
北路,四海氨纶修建长度为 500 米,宽为 16 米,为混凝土沥青路面。
       ②评估方法及过程
       A、评估方法
       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B、重置全价
       镇西北公路建造于 2006 年 2 月,账面原值 1,480,000.00 元。在国家统计局


                                         80
      查询历年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当季值),计算
      得出的调整系数约为 1.088。则:
             重置全价=1,480,000.00×1.088=1,610,760.00 元(取整)
             C、综合成新率确定:
             (A)年限成新率
             评估对象为道路,经济寿命 30 年,剩余使用年限约为 17.91 年,故:年限
      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17.91/30×100%
             =60%(取整)
             (B)勘察成新率

      序号           部位名称                      现实状况描述                     标准分       评估分
                                      整体承载能力良好,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
      1       路基基础                                                                   40           23
                                      沉降,整体基础结构良好
                                      路面正常磨损,排水通畅,无明显渗水,无明
      2       路面                                                                       40           22
                                      显开裂,路面整体稳定、耐久性良好。
      3       道路养护护及其他        正常维护,保养良好                                 20           15
      勘查成新率合计                                                                                  60

             D、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0.4+勘查成新率×0.6
             =60%×0.4+60%×0.6
             =60%。
             E、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1,610,760.00×60%
             =966,500.00 元(取整)。
             (8)评估结果
                                                                                         单位:元

                                                                                              增值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科目名称                                                                                   率%
                         原值              净值         原值              净值    净值        净值
                     304,300,522.0 260,956,698.5 332,668,240.0 275,172,900.0 14,216,201.5
房屋建筑物类合计                                                                               5.45
                           1             0                   0             0            0



                                                   81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 286,561,783.6 247,104,668.4 313,782,100.0 262,787,600.0 15,682,931.5
                                                                                       6.35
        物              5             7             0             0            3
固定资产-构筑物及
                  17,738,738.36 13,852,030.03 18,886,140.00 12,385,300.00 -1,466,730.03 -10.59
  其他辅助设施

            房屋建(构)筑物评估增值 14,216,201.50 元,增值率 5.45%,其中房屋建筑
       物 15,682,931.53 元,增值原因为近几年人工材料费等价格上涨,构筑物评估减
       值 1,466,730.03 元,减值原因为部分构筑物评估采用的经济使用年限低于会计折
       旧年限。
            10、土地使用权
            截至评估基准日,四海氨纶拥有土地使用权共 9 宗,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证载土地使用者均为四海氨纶,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证
       载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 226,111.00 平方米,原始入账价值 24,420,321.33 元,账
       面价值 19,461,043.91 元;委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均为宗地红线外“五通”(通
       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宗地红线内均场地平整,委估宗地上建有
       厂房、仓库、宿舍楼或构筑物等工业设施。
            (1)评估方法确定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通行的地价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
       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评估方法的选择应按技术规
       则,结合当地地产市场发育状况,并结合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及评估目的等,选择
       适当的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对象作为工业用地,目前所在区域同类型的交易实例充足,故本次
       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
            评估对象属于工业用地,虽然存在潜在收益,但地上建筑物的租赁案例较难
       收集,且难以剥离出单纯的房屋租金,确定客观净收益。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收
       益还原法。
            由于绍兴市柯桥区目前土地开发不活跃,未能在相关政府网站公布土地取得
       费用,故本次评估不采用成本逼近法。
            绍兴市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基准地价体系,但基准地价颁布时间距评估基准
       日较长,且无法找到相应的修正体系,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基准地价法。
            评估机构人员通过实地踏勘,认真分析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在确定土地评估
       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报告评估目的,决定采用市场

                                                 82
比较法对宗地进行评估。
       1)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且在评估期日近期市场
上交易的类似工业用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工业用地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修正,
以此估算待估工业用地价格。
       运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工业地价的基本公式为:
       待估工业用地价格(比准价格)=比较实例价格×(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
/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情况指数)×(待估宗地土地用途指数/比较实例宗地土地
用途指数)×(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年期修正
系数
    其中: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公式为:
    K=[1-1/(1+r)m]/[1-1/(1+r)n]
    K——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r——土地还原率
    m——宗地法定使用年限
       n——宗地剩余使用年限
       2)评估原则
       ①合法原则
       土地评估应以评估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行。合法权益包括合法产权、合
法使用、合法处分等几个方面。在合法产权方面,应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权属档
案的记载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在合法使用方面,应以使用管制(如城市规划、
土地用途管制)为依据;在合法处分方面,应以法律、法规或合同等允许的处分
方式为依据。
       ②供需原则
       土地评估要以市场供需决定土地价格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土地供需的特殊性
和土地市场的地域性。在完全的市场竞争中,一般商品的价格都取决于供求的均
衡点。供小于求,价格就会提高,否则,价格就会降低。由于土地与一般商品相
比,具有独特的人文和自然特性,因此在进行土地评估时既要考虑到所假设的公
平市场,又要考虑土地供应的垄断性特征。

                                       83
    ③协调原则
    土地总是处于一定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之中,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土地
评估时,应认真分析土地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判断其是否协调,这直接关系到该
地块的收益量和价格。
    ④替代原则
    土地评估应以相邻地区或类似地区功能相同、条件相似的土地市场交易价格
为依据,评估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土地正常价格。根据市场运行规
律,在同一商品市场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效用相同或大致相似时,价格低者吸
引需求,即有两个以上互有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务同时存在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是经过相互影响与比较之后来决定的。土地价格也同样遵循替代规律,某块土地
的价格,受其它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地块,即同类型具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价格所
牵制。
    ⑤变动原则
    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把握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及土地价格的变动规律,准确
地评估价格。一般商品的价格,是伴随着构成价格的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动的。
土地价格也有同样情形,它是各种地价形成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价格形
成因素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所以土地价格是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及其组合的变动
过程中形成的。在土地评估时,必须分析该土地的效用、稀缺性、个别性及有效
需求以及使这些因素发生变动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把握各因素之
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变动规律,以便根据目前的地价水平预测未来的土地价格。
    ⑥最有效利用原则
    土地评估应以评估对象的最有效利用为前提评估。由于土地具有用途的多样
性,不同的利用方式能为权利人带来不同的收益量,且土地权利人都期望从其所
占有的土地上获取更多的收益,并以能满足这一目的为确定土地利用方式的依
据。所以,土地价格是以该地块的效用作最有效发挥为前提的。
    ⑦贡献原则
    土地总收益是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土地的价格由土地对总
收益的贡献大小来决定。
    ⑧报酬递增、递减原则
    土地评估要考虑在技术等条件一定的前提下,土地纯收益会随着土地投资的

                                  84
增加而出现由递增到递减的特点。

       (2)评估案例——绍兴县国用(2010)字第 14-41 号宗地
       委估宗地:绍兴县国用(2004)字第 14-41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评估对
象位于安昌镇大和村长乐村,东至直江、南至四海氨纶、西至镇西北路、北至河
流。评估对象所在区域为轻纺城,产业聚集程度高,周边基础设施完善;临近杭
甬高速和萧山机场,交通便捷;地处乡镇,自然条件较好,但由于纺织产业聚集,
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治理状况一般。
       评估对象作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土地面积 41,503.00 平方米,规定
年限为 50 年,土地取得日期为 2002 年 5 月 20 日,至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剩
余使用年期为 34.13 年。
       1)比较案例的选择
       根据替代原则,选取近期同一供需圈内相近的三个交易案例与本次纳入评估
范围内的宗地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交易
                                 交易                                土地     土地开       交易
序号           地块位置                   交易时间     价格(元
                                 情况                                用途     发程度       类型
                                                         /m2)
        坐落于安昌镇大和村,东
        至齐大公路,南至工业企
案例                                                                        五通宗地内
        业,西至村级道路,北至   正常     2017/5/22         629     工业                   出让
一                                                                          场地平整
        企业。

        坐落于安昌镇安华村,东
案例    至道路,南至西海湖,西                                              五通宗地内
                                 正常     2017/6/2          717     工业                   出让
二      至镇中路,北至天工仓储                                              场地平整
        地块。
        坐落于安昌镇大山西村,
案例    东至企业,南至十字江,            201 年 10                         五通宗地内
                                 正常                       682     工业                   出让
三      西至规划稽山路,北至农            月                                场地平整
        田。

       2)比较因素情况说明

                                 比较因素条件说明表
    实例
                    估价对象              实例一              实例二              实例三
  比较因素
  宗地情况        安昌镇大和村          安昌镇大和村       安昌镇安华村       安昌镇大山西村
 单价(元/㎡)          待估                  629                   717              682
  土地用途            工业                  工业                  工业             工业
  交易方式            出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85
     交易日期       2018 年 3 月     2017 年 5 月     2017 年 6 月     2017 年 6 月
     交易情况           正常             正常             正常            正常
      产业集聚
                         好               好               好               好
          度
      道路通达
                       次干道           次干道           次干道           次干道
          度
区
域    对外联系
                        一般             一般             一般            一般
因      方便度
素    环境优劣
修                      一般             一般             较好            一般
          度
正
      公共设施
                       较完善           较完善           较完善           较完善
        完善度
      基础设施
                       较完善           较完善           较完善           较完善
        状况
      地形坡度
                         优               优               优               优
        状况
个    面积大小     合适且有利于利   合适且有利于利   合适且有利于利   合适且有利于利
别      规模             用               用               用               用
因    土地形状          规则             规则             规则            规则
素
修    临街(路)
正                    两面临街         两面临街         两面临街        两面临街
        状况
      宗地开发
                      五通一平         五通一平         五通一平        五通一平
        程度
       年限            34.13            49.14            49.17            49.17
     容积率              1                   1             1                1

      编制比较因素条件指数表的具体过程如下:
      ①期日修正:所选评估案例交易时间与待估宗地时间较近,故本次对交易情
况不作修正,即以评估对象交易情况指数为 100,各比较实例交易情况指数均为
100。
      ②交易情况:通过调研,近年来区域内的工业项目土地供应以挂牌出让为主,
本次评估所选取的三个交易案例均为挂牌出让,符合当地土地市场的正常交易情
况。故本次对交易情况不作修正,即以评估对象交易情况指数为 100,各比较实
例交易情况指数均为 100。
      ③土地用途:评估对象土地用途为工业,各比较实例的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
地,故本次对土地用途不作修正,即以评估对象土地用途指数为 100,各比较实
例土地用途指数均为 100。
      ④土地使用年限:评估对象设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50 年,各比较实例的土地
使用年限均为 50 年,修正公式为:

                                        86
    Vt=V0×K
    式中:Vt:年期修正后宗地价格
    V0:年期修正前比较实例价格
    K:年期修正系数
    年期修正系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K=[1-1/(1+r)m]/[1-1/(1+r)n]
    K——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r——土地还原率
    m——宗地法定使用年限
    n——宗地剩余使用年限
    r:土地还原利率:本次评估土地还原利率主要根据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
法进行确定。即:还原利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其中:安全利率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利率确定为 4.90%;风险调整值根据评估对象所处地区的
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土地用途等状况对其影响程度而确定。本次评估土地
还原利率取 8%。
    计算得出 K= 0.9479。
    根据以上修正公式可知,各比较实例土地使用年限修正指数为 0.9985、
0.9986、0.9986。
    ⑤区域因素:影响地价的区域因素主要有用地类型的聚集规模、基础设施状
况、交通条件、市场配合、自然条件、环境质量、总体规划等。根据评估对象和
比较实例的因素条件说明表进行分析,以评估对象的各因素条件为基准,计算得
出各比较实例相应的指数。
    ⑥个别因素:影响地价的个别因素主要有基础设施、交通便捷度、宗地条件、
宗地形状及可利用程度、地质条件、临街道路评价、外界环境、规划限制等。根
据评估对象和比较实例的因素条件说明表进行分析,以评估对象的各因素条件为
基准,计算得出各比较实例相应的指数。
    ⑦容积率:绍兴市国土局柯桥分局披露的土地成交信息未公示对容积率的限
定,但三个案例均属于同一工业区,且距离较近,容积率应该是相近的,故未对
容积率进行调整,取值均为 100。


                                       87
    通过以上对影响地价的主要因素条件的比较分析,编制比较因素指数表,具
体如下:
                                   比较因素指数表

           实例比较因素             估价对象      实例一        实例二        实例三

                                   安昌镇大和   安昌镇大和    安昌镇安华    安昌镇大山
             位    置
                                       村            村           村            西村
           单价(元/m2)                 待估         629           717           682
             土地用途                  100          100           100           100
             交易方式                  100          100           100           100
             交易日期                  100          100           100           100
             交易情况                  100          100           100           100
           产业集聚度         0.2      100          100           100           100
           道路通达度         0.2      100          100           100           100
  区       对外联系方
  域                        0.15        100         100          100            100
               便度
  因
  素       环境优劣度       0.15        100         100          102            100
  修       公共设施完
  正                        0.15        100         100          100            100
               善度
           基础设施状
                            0.15        100         100          100            100
                 况
         小计               1.00        100         100          100.3          100
           地形坡度状
                            0.15        100         100          100            100
                 况
  个       面积大小规
                              0.2       100         100          100            100
  别             模
  因         土地形状         0.2       100         100          100            100
  素
  修       临街(路)状
  正                        0.25        100         100          100            100
                 况
           宗地开发程
                              0.2       100         100          100            100
                 度
       小 计                1.00        100        100             100          100
           剩余使用年限               100.00      105.34         105.35       105.35
               容积率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总修正系数                    0.9493         0.9464       0.9493
                 修正后比准价格                    597             679          647
                     权     重                     0.33           0.33         0.34
                          2
       待估宗地地价(元/m ) (取整到十位)                            640
                 简单算术平均值                 (比准价格 1+比准价格 2+比准价格 3)÷3
       待估宗地地价(元/m2) (取整到十位)                            640
    3)评估结果
    待估对象通过与三个可比实例分别进行比较,得到的比准价格结果相差不
大,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并结合估价师经验,取三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待估房


                                        88
地产的平均售价,即:
    (597+679+647)÷3=640.00 元/平方米(取整到十位)
    则:宗地总价=宗地单价×宗地面积
        =640.00×41503.00
        =26,561,920.00 元
    同理可得其他土地价值,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为
145,037,330.00 元。
    11、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账面值 319,500,000.00 元,共 9 笔,为四海氨纶向浙江绍兴瑞丰农
村商业银行安昌支行、中国光大银行绍兴支行、上海浦发银行柯桥支行、绍兴银
行安昌支行、渤海银行绍兴支行和市交通银行借入不超过一年偿还期的借款。
    评估机构人员对四海氨纶的短期借款进行了逐笔核对,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利率和借款期限,均正确无误,利息按月计提,并能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四海
氨纶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有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能力,在确认利息已支付或预
提的基础上,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
    短期借款评估值 319,500,000.00 元,评估值无增减。
    12、应付票据
    评估基准日应付票据账面余额为 112,000,000.00 元,共 47 项内容,主要为
应付的材料采购票据,票面利率为 0%。经现场查实证明交易事项和票据金额真
实,均为未来应支付债务,以账面值确定为评估值。
    应付票据的评估值为 112,000,000.00 元。
    13、应付账款
    评估基准日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174,331,458.87 元,共 181 项,主要为四海氨
纶应付的采购货款。
    评估机构人员根据四海氨纶提供的清查评估明细表,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
和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并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其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核实
结果与申报资料基本一致。评估机构人员在逐笔分析了款项的账龄、金额、经济
内容后,以其实际需支付的金额确定评估值。
    应付账款的评估值为 174,331,458.87 元。


                                    89
    14、预收账款
    评估基准日预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54,012,784.31 元,共 85 项,为四海氨纶预
收客户的预收款。
    评估机构人员根据四海氨纶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对会计报表、会记账簿
和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并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其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核
实结果与申报资料基本一致。在分析了款项的账龄、金额、经济内容后,以其实
际预收的金额确定评估值。
    预收账款的评估值为 54,012,784.31 元。
    15、应付职工薪酬
    评估基准日应付职工薪酬账面值 3,497,010.90 元,主要核算四海氨纶应付给
职工的各项工资酬劳,包括工资、五险一金费用等。
    评估机构人员根据四海氨纶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对会计报表、会记账簿
和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并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其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核
实结果与申报资料基本一致。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应付职工薪酬评估值 3,497,010.90 元。
    16、应交税费
    评估基准日应交税费账面余额为 16,766,772.61 元,主要为四海氨纶应交企
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
    评估机构人员根据四海氨纶提供的清查评估明细表,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
和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并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其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核
实结果与申报资料基本一致。在抽查了应交税金的计提和上缴凭证,确认应交税
金的计提和上缴基本符合有关规定后,以调整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应交税费的评估值为 16,766,772.61 元。
    17、应付利息
    评估基准日应付利息账面值为 408,728.99 元,是应付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期间短期借款的利息。
    在将应付利息评估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 报表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评估
机构人员对应付利息的形成依据和具体过程进行了了解和分析,收集了有关合同
等重要资料,并抽查了有关会计凭证。


                                     90
     本次评估按本金乘以合同利率乘以利息所属期间计算确定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评估值 408,728.99 元,较账面值无增减。
     18、其他应付款
     评估基准日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62,806,921.09 元,主要为应付关联单位
的往来款、服装押金、保证金等。
     评估机构人员审查了相关的文件、合同或相关凭证,无虚增虚减现象,在确
认其真实性后,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其他应付款的评估值为 62,806,921.09 元。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
析

     (一)评估机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天衡平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
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
服务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本次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
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中天衡平采用了成本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
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
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标的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涉及的四海氨纶 22.26%
的股权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


                                    91
股东的利益。
       (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1、本次交易四海氨纶 100%股权定价的市净率
    本次交易中,四海氨纶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50,323.36 万元。四海氨纶的相
对估值水平如下:

                   项目                               2018 年 3 月 31 日
四海氨纶 100%股权的评估值(万元)                                             50,323.36
四海氨纶净资产(万元)                                                        34,432.84
交易市净率(倍)                                                                   1.46

       2、与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对估值情况对比分析
       由于四海氨纶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不采取市盈率指标对比分析,采用市净率
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本次选取 3 家与四海氨纶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国内从事氨纶生
产业务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采用市净率指标进行对比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市净率(PB)
   1                 000949.SZ                  新乡化纤                   1.41
   2                 002064.SZ                  华峰氨纶                   2.35
   3                 002254.SZ                  泰和新材                   3.53
                            平均数                                         2.43
                           四海氨纶                                        1.46

    注:可比公司市净率数据选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市净率数据。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涉及的四海氨纶的市净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
平。
       3、与可比交易相对估值情况对比分析
       近年国内上市公司并购化纤相关行业标的公司的交易案例有限,可比交易案
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收购方                    标的公司           市净率(PB)
                                                嘉兴逸鹏                   1.51
   1                 恒逸石化                   太仓逸枫                   1.34
                                              双兔新材料                   1.55
   3                 恒力股份                   恒力投资                   1.10
                            平均数                                         1.37
                           四海氨纶                                        1.46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涉及的四海氨纶的市净率高于可比交易的市净率平均

                                        92
水平。
    综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现有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六)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不存在与交易标的评估相关的重要
变化事项。
       (七)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差异情况
       根据中天衡平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四海氨纶 100%
股权的评估值为 50,323.36 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四海氨
纶 22.26%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1,202.00 万元,本次交易的定价与评估价格不存在
重大差异。


三、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独立性
       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中天衡平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中天
衡平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
业服务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本次评估所设定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通用
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
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
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以评估
 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用。




                                     93
                第六章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8 年 9 月 25 日,天首发展与五洲印染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二、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交易双方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中天衡平以 2018 年 3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
基准日,分别对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并以评估结果
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参考依据。
    根据中天衡平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按照资产基础法,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 34,432.84 万元,评估值为 50,323.36
万元。
    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并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的运营
能力及资产价值,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总价款为 11,202.00 万元。


三、支付方式及股权交割安排

    1、自天首发展解除转让标的法院查封及其他权利限制之日起十五日内,五
洲印染向天首发展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50%即 5,601.00 万元。
    2、自天首发展收到五洲印染首期 50%股权转让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易双
方配合标的公司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五洲印染向
天首发展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50%即 5,601.00 万元。
    4、交易双方同意并确认,转让标的的权利、权益、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
割日起转移给五洲印染享有及承担,转让标的的义务、责任、风险和费用自交割
日起全部由五洲印染承担,天首发展不再承担任何与转让标的相关的义务、责任、
风险和费用,如交割日后,天首发展因转让标的而支付的任何费用、遭受的任何
损失等,均有权要求五洲印染赔偿或补偿。




                                    94
四、期间损益

    交易双方同意并确认,自定价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标的公司在此期间产生
的盈利及亏损由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东享有或承担,即本次转让标的的
交易对价不因过渡期间损益进行任何调整。


五、合同生效条件

    交易双方确认并同意,该协议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满足下列
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经天首发展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如需要)。


六、违约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政策限制,或因政府监管部门未能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
制的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股权不能按该协议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或该协议不
生效的,不视为该方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除该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任何义务、责任、
承诺、保证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足额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调查取证费等)。




                                  95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
关协议、公告等资料,并在本报告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成立以及基本原则遵循的前
提下,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一)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
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
       (三)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财务审计和评估等文件真实可
靠;
    (四)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五)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六)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七)无其它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参股权,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将不再持有四海氨纶的股权。四海氨纶主营氨纶丝的生产销售业务,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不存在需要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反垄断申报的情
形。


                                     96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
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 10%。社会
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方案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发
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持股比例均超过总股本的 25%,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股票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
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审计、评估、法律
等相关报告。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依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
估报告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依据合理。承担标的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
构中天衡平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中天衡平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该机构及经
办人员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因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97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之规定。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所持有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被司法查封,
具体情况详见“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四、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说明“(四)
交易标的存在的司法冻结情况”。
    针对上述四海氨纶 22.26%股权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形,上市公司承诺:
“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归还金房测绘
相关款项,并提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查封。
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公司将与吕连根、石家庄市中级人
民法院积极协商,以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
他资产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并提请石家庄市
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5.16%股权的查封。”同时,天首发展实际控制人
邱士杰承诺“若天首发展在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无法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的方式作为担保财产替换
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则本人将协助天首发展尽快推进二审进
程,如该案件终审维持原判,则四海氨纶 5.16%股权自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
院解除查封;如该案件终审判决天首发展承担担保责任,则本人将在终审判决生
效后 6 个月内根据判决结果偿还吕连根相关款项,并协助天首发展提请石家庄市
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 5.16%股权的查封。”
    对于因天首发展与金房测绘借款仲裁事项导致的司法查封,该借款纠纷已经
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做出裁决,天首发展已承诺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
在天首发展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后,天首发展将提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解除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的查封即可,不存在无法解除司法查封的情形。
    对于因吕连根诉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因借款合同及天首发展提供担保均未履
行一事引起的纠纷导致的诉前司法冻结,该案件一审法院已经驳回原告吕连根的
诉讼请求,同时,上市公司拟以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


                                    98
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 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尽管该案
件的原告吕连根已经上诉,但天首发展针对无法解除标的资产的查封冻结的情形
提出了拟采取的解决措施。上述安排及解决措施(如需)可以保证交易双方按照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办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
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针对四海氨纶 22.26%股权被司法查封、冻
结的情形,天首发展已作出解除查封安排并出具书面承诺,并针对无法解除标
的资产的查封冻结的情形提出拟采取的解决措施,上述安排及解决措施(如需)
可以保证交易双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办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由于受国内传统
纺织行业的不景气、国内新增氨纶产能的进一步释放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
响,报告期内四海氨纶持续亏损。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6 月四海氨纶的
归母净利润分别为-9,027.91 万元、-1,344.19 万元和-2,437.19 万元,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剥离四海氨纶
22.26%股权,回笼资金,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仍为纺织品的生产销售和贸易及钼精矿采选业务,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
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99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
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及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六)项之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已逐步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
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
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治理
结构、规范运作,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
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借壳上市、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100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因此,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借壳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上
市。


四、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一)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双方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中天衡平以 2018 年 3 月 31 日为审计、
评估基准日,分别对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并以评估
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参考依据。
       根据中天衡平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天衡平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四海氨纶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50,323.36 万元,较四海氨纶净资产账面价值
34,432.84 万元增值 46.15%。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交易价
格为 11,202.00 万元。
       综上,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四海氨纶 22.26%的股权交易价格为 11,202.00 万
元。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1、本次交易四海氨纶 100%股权定价的市净率
    本次交易中,四海氨纶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50,323.36 万元。四海氨纶的相
对估值水平如下:

                   项目                           2018 年 3 月 31 日
四海氨纶 100%股权的评估值(万元)                                      50,323.36
四海氨纶净资产(万元)                                                 34,432.84
交易市净率(倍)                                                            1.46

       2、与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对估值情况对比分析


                                     101
      由于四海氨纶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不采取市盈率指标对比分析,采用市净率
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本次选取 3 家与四海氨纶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国内从事氨纶生
产业务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采用市净率指标进行对比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市净率(PB)
  1                 000949.SZ                新乡化纤              1.41
  2                 002064.SZ                华峰氨纶              2.35
  3                 002254.SZ                泰和新材              3.53
                           平均数                                  2.43
                          四海氨纶                                 1.46

       注:可比公司市净率数据选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市净率数据。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涉及的四海氨纶的市净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
平。
       3、与可比交易相对估值情况对比分析
       近年国内上市公司收购化纤相关行业标的公司的交易案例有限,可比交易案
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收购方                标的公司         市净率(PB)
                                             嘉兴逸鹏              1.51
  1                  恒逸石化                太仓逸枫              1.34
                                            双兔新材料             1.55
  2                  恒力股份                恒力投资              1.10
                           平均数                                  1.37
                          四海氨纶                                 1.46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涉及的四海氨纶的市净率高于可比交易的市净率平均
水平。

       综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现有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现有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02
五、对本次交易评估方法、评估假设其前提以及重要评估参数合理性

分析的核查意见

  (一)四海氨纶的资产评估假设

   1、基本假设
   (1)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
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3)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
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
担当其职务;
   (5)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2、具体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时
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
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3)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及利用方式与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而不发
生变化;
   (4)评估预测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股权结构为框架,未考虑基准日后
可能发生的股权变化或重组;
   (5)评估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6)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
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103
   (二)评估方法适当性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要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
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1、对于市场法的应用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
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
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
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上市
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
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
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
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采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
在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由于我国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尽
完全,类似交易的可比案例来源较少。
    按照评估行业操作惯例,交易案例比较法通常要选择近两年成交的 8 个左右
与被评估单位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案例企业。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氨纶丝生产经营,经查询万得资
讯系统近两年交易标的企业属于纺织品的案例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交
易案例,无法找到与其在经营业务、规模、经营模式等多个因素可以匹配一致或
相似的交易标的。而选用一般案例进行修正时修正幅度过大,使参考案例对本项
目的价值导向失真,不能满足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条件。
    同样,上市公司比较法,通常要选择 5 个左右与四海氨纶在经营业务、资产
规模、经营模式等相同或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同样也无法找到,所以


                                  104
也不能满足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条件。
    综上,无论是市场法中的上市公司比较法还是交易案例比较法,均不适用于
本项目评估。
   2、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
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收益法的应用应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被评估企业具有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
    (2)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关系。
    (3)未来收益及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
    四海氨纶生产所用主要原材料 MDI、PTMEG 价格近几年波动较大,国内传
统纺织行业的不景气、国内新增氨纶产能的进一步释放等因素影响,最近两年一
期,四海氨纶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率持续下降,经营业绩持续亏损,四海氨纶无
法合理提供未来收益预测,评估机构也不能够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不
符合收益法适用条件,本次评估不适合采用收益法。
   3、对于资产基础法的应用分析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从资产成本的角度出发,以各单项资产
及负债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类型)替代其历史成本,并在各单项资产评估值
加和的基础上扣减负债评估值,从而得到企业净资产的价值。资产基础法以账面
值为基础,只要账面值记录准确,使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相对比较合理。
    本次评估涉及股权转让,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
经济行为的实现提供了依据。由于标的资产有比较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
料可以利用,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因此本次评估适宜
采用资产基础法。
    综上,评估机构通过对各种方法的适用性综合分析后,最终确定采用资产基
础法作为本次评估方法。

   (三)重要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涉及的重要评估参数详见本报告书“第五章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05
一、四海氨纶股权评估情况/(四)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选取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
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标
的资产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重要评估参数结合四
海氨纶的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环境、相关行业情况确定,在评估假设基础上是合
理的。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1、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和持续发展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出售四海氨纶 22.26%的参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对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影响。
    由于受上游化工原料 MDI、PTMEG 价格上涨以及下游纺织行业景气度下行
的影响,四海氨纶最近两年持续亏损,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再
持有四海氨纶股权,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亏损金额。
    同时,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将使上市公司获得一定金额的现金,为公司业务转
型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取得资金加大对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季德钼矿的投
入,争取早日建成投产,有利于公司业务转型和持续发展。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报告》,
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完成,则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净
利润及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

          流动比率                                0.03                       0.14

         资产负债率                            59.81%                     59.01%

           项目                               2017 年度

    净利润(万元)                           -2,152.78                   -1,816.99

   每股收益(元/股)                           -0.0669                    -0.0565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的资产


                                  106
负债率为 59.01%、流动比率为 0.14,与本次交易前相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
率下降,流动比率上升,公司的偿债能力有所提高;2017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816.99 万元,每股收益为-0.0565 元/股,较本次交易
前公司的亏损金额减少,每股收益有所提升。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
财务状况,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

司治理机制的影响分析

    (一)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依然是纺织品的生产、贸易以及有色金
属采选业务。由于受上游化工原料 MDI、PTMEG 价格上涨以及下游纺织行业景
气度下行的影响,四海氨纶最近两年持续亏损,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将不再持有四海氨纶股权,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亏损金额。本次交易不会影响
天首发展在纺织行业的市场地位,且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将使上市公司获得一定金
额的现金,有益于上市公司业务结构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为公司业务转型提供
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取得资金加大对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季德钼矿的投入,使
得公司能够更加专注于钼精矿采选领域。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由于受产品市场
行情低迷、产业创新不足和人工成本上涨等原因的影响,我国纺织业举步维艰,
四海氨纶业务的发展也困难重重,报告期内四海氨纶连续亏损,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6 月四海氨纶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9,027.91 万元、-1,344.19 万元
和-2,437.19 万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剥离持有的四海氨纶 22.26%股权,回笼资金,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
亏损金额,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健全和完善了各内部控制

                                    107
制度,发挥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完善了董事会的职能和专业化
程度,保障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程序性,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
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治
理实际情况符合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
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继续执行相关的议事规则或
工作细则。
    1、股东和股东大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东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所持股份享
有平等地位,并承担相应义务;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合法
行使权益,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2、公司和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合慧伟业,实际控制人仍为邱士杰。公
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正确
处理与控股股东的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确保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方面的独立性。同时本公司也将积极督促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切实履行对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诚信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干预本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相关内部机构均独立运作。
    3、董事和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各位
董事将继续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开展工作,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勤勉尽责
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4、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位监事将继续按照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司的重大交易、关联交
易、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5、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108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的
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并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并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为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指定报刊,确保公司所有股东能够以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八、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
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本次交易价格、支付安排、生效条
件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
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按约定进行交付不存在重大法律障
碍,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标的资产交付安排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支付现金或其他
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交易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该等违约责任条款切实有效。


九、关于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关于强化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
务中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
    在本次交易中,天首发展依法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并与该等机构签署了
相关服务协议,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天首发展不存在直接或


                                  109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在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中,广州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中,天首发展依法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天首发
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110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广州证券出具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广州证券认为:
    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和审批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办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天首发展持有标的公司 22.26%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虽然标
的股权存在股权被查封冻结的情形,但天首发展已作出解除查封安排并出具书面
承诺,并针对无法解除标的资产的查封冻结的情形提出拟采取的解决措施,上述
安排及解决措施(如需)可以保证交易双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办理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
碍;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
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111
       第九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广州证券内核委员会投行业务小组依据广州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本次交易
实施了必要的内核审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项目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
行全面的核查。项目组核查完成后,向质量控制部提出了质量验收申请,由质量
控制部门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质检意见反馈给项
目组,内核管理总部对项目进行了检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项目组根据质检意见及审核报告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后,提交
内核委员会投行业务小组审核;在内核委员对本次交易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细致
的审核后,召开内核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并出具内核意见。
    本次内核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内核小组成员同意,结果为内核通过。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

    广州证券本次内核会议审议认为:天首发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就天首发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112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贺明哲          于大朋         万 鹏

                                                                       日

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凌富华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王毅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张永衡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