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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首发展: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3-29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 临 2019-10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内蒙发展”)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内
01 民初 104、87、89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该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显
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已受理自然人姚新顺、许丽月、许长青
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诉讼将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在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开庭审理。现将涉及该诉讼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自然人姚新顺、许长青、许丽月 3 人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士杰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 887,700.07 元,具体为:姚新顺
466,258.87 元、许长青 277,353.60 元、许丽月 144,087.6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7 月 1 日,天首发展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 年 7 月 6 日,天首发展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2 号 )。经查明,天首发展未披
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并且 2013 年度报告未披露真实
的应付票据金额,证监会决定对天首发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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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开庭审理。

     三、本案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相关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
目前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
件,将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网站或指定报刊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内 01 民初
104、87、89 号)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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