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首发展: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19-03-29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码: 临 2019-11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指定媒体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
告》(临[2017-38]号)。
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
冀民终 1225 号),现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吕连根 男、汉族、生于 1959 年,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被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原告方吕连根《起诉状》显示,2014 年 3 月 7 日,吕连根与河北久泰、合
慧伟业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委托吕连根代为借款 1000-1300
万元,期限 2 个月,利息为月息 5%,自款项到达吕连根账户之日计算;借款到
期后由河北久泰将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偿付吕连根;合慧伟业对该《借款协议》本
息承担连带责任。2014 年 3 月 8 日至 4 月 2 日吕连根借款 1300 万元到达账户并
依约将该款项支付河北久泰指定第三人。借款期满后,因实际用款人合慧伟业未
能还款,三方经协商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
期一年,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同时,四海股份及马雅签署《担保函》,由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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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为该笔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保证。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 1300 万元及利息 1300 万
元(利息暂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 130 万元,以上合
计 2730 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预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一)2018 年 9 月 11 日,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
([2017]冀 01 民初 137 号),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连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78300 元,鉴定费 80700 元,共计 259000 元由原告吕连根负担。
鉴定费 80700 元由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2018 年 10 月 14 日,吕连根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2019 年 3 月 8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8]
冀民终 1225 号),对本案二审裁定如下:
1、撤消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 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发回重审,所以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民终 1225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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