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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首: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26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ST 天首,股票代码:000611)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经过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后,现就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和《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缓解公司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减少利息支出,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同时改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底的股权结构问题,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长远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北京天首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发行及与关联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
行完成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与邱士杰及其关联人之间的
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也不会导
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方
案公平、公正、公开,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袁   琳


                                     章勇坚


                                     黄苏华


                                          2020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