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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首: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07-07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天首   公告编码: 临 2021-53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
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1-10])。
     近日,本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1]吉
02 民初 33 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开庭审理本
公司及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连
带给付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剩余 股权转让款
10,347.45 万元及利息案,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2: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诉讼请求
     本公司及合伙企业吉林天首连带给付天成矿业股权转让款 10,347.45 万元
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7 月 13 日,本公司以有限合伙企业吉林天首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天
成矿业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和吉林
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 3.42 亿元
债权。诉讼双方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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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应
于自标的公司 75%股权质押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2015)第 02830130
号)抵押解除后 10 日内,支付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 70,000 万元;自标的公司
季德钼矿采矿权(证号:C1000002010023110056360)抵押解除后 10 日内,支付
剩余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 15,000 万元;自天成矿业协助办理标的公司 75%股
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 3 年内或吉林省舒兰市季德钼矿矿山投入开采后实
际开采日处理矿石量达到 25,000 吨后 1 年内(以发生日期当中的较早者为准),
支付剩余标的股权交易价格中的 10,347.45 万元。因此,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尚需支付天成矿业剩余股权转让款 18,088.1019 万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需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10,347.45 万元。因此,本公司收
购天成矿业 75%股权剩余股权转让款共计 28,435.5519 万元(未含利息)。天成
矿业申请了财产保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20]吉 02 民初 463 号)
和([2021]吉 02 民初 3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
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 75%的股权(由于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的控股子公司天
池钼业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完成了引进投资者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增资后的吉
林天首持有天池钼业股权的比例由 75%变更为 52.1291%,目前该股权已全部冻
结)。

     二、案件进展情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开庭审理([2021]吉 02
民初 33 号)案件,即审理给付股权转让款 10,347.45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
之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

     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诉讼请求中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本金 10,347.45 万元已计入公司账务,
如果法院判决,公司需向天成矿业支付购买天池钼业股权剩余款 10,347.45 万元
及相应利息,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诉讼请求中需支付
利息部分的判决结果,将在判决后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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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披露了内蒙古万众炜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万众炜业”)因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包头天首”)就《煤炭购销合同》的履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
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内 0602 民初 6674 号)。根据调解约定,
包头天首应于 2021 年 6 月 30 前向万众炜业支付 47.5 万元购煤款,由于公司资
金紧张,截止目前该款项尚未支付。

     五、备查文件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吉 02 民初 33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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