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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首: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07  

                                                   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指派徐大圣律师、刘乃嘉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 1 月 6 日召开
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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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形成有效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21-80),公司定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星
期四)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2:50 在公司会议室(北
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6 号朝阳 MEN1101)如期召开,公司与会董事共同推举董事
李波主持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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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上述通知、公告中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 98 人,代表公司股份 42,244,0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504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0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8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 42,244,0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5048%。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98 人,共计代表公
司股份 42,244,0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2.50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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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公司《关于续聘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因现场会议无股东代表出席,本次投票结果全部为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1,233,076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7.6068%;反对 949,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71%;弃权
6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233,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6068%;反对 949,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71%;弃
权 6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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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46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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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徐大圣




                                                         刘乃嘉




                                              负责人:

                                                         徐大圣



                                                  202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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