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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首: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3-23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22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
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另一名委员代为行使其职责;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
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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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由组长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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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性报告等的洽谈,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一
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认为如有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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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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