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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首: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2-04-30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委托单位: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 系 电 话 : ( 010) 85 886680
传 真 号 码 : ( 010) 85 886690
网 真 号 址 : ht tp:// ww w .Reanda.com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110001542022791001073

                          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名称: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

                          明

            报告文号: 利安达专字【2022】第 2174 号

被审(验)单位名称: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类型: 其他鉴证业务

            报告日期: 2022 年 04 月 29 日

            报备日期: 2022 年 04 月 28 日

                          王新宇(370100010044),
            签字人员:
                          陶威(110001547357)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
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利安达专字[2022]第 217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发
展”)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利安达审字【2022】2346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内容
    (一)持续经营
    天首发展连续多年扣非后净利润为负,本年新增键合材料业务并未改善该情
况;上年重大诉讼影响仍未消除,钼矿山建设组织、资金、进度的不确定性,大
额借款即将到期,管理层制定的各种应对措施是否能够落实具有重大的不确定
性。
    天首发展管理层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二)
持续经营”及附注十五、2 中披露了计划采取措施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但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我们未能就天首发展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
的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对其自报告期末起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
续经营能力做出判断,无法判断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
表是否适当。
    (二)键合材料业务
    天首发展 2021 年度新增键合材料业务,键合材料业务收入金额占天首发展
全部营业收入的 94.09%。对键合材料业务,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的规定执行了包括内部控制了解和测试、函证、访谈、现场观察、分析性复核等

                                     1
审计工作。由于键合材料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对天首发展提供的
键合材料业务证据和说明,我们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合理性。我们未能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对键合材料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做出判断。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七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
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的结论。”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
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
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天首发展
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
题解答第 16 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中“问题四、注册会计师如何
考虑导致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
的影响”的解答“如果导致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仍然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
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我们认为导致对天首发展上
期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在本期仍未消除,且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或可
能产生的影响仍然重大且具有广泛性。综上所述,我们对天首发展本期财务报表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的影响
    我们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而无法对
天首发展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我
们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天首发展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1 年度的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2
    四、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天首发展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由本所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利
安达审字[2021]2294 号)。
    1、上期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段所涉及的事项
    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 持续多年扣非后净利润为负数
    天首发展连续多年扣非后净利润为负数,本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负,公司累计发生净亏损 450,506,140.03 元。
    (二)重大诉讼事项
    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2021 年 1 月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
院,就天首发展逾期支付购买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剩余股权转让款事项提起诉
讼。天首发展(子公司吉林天首投资中心)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 52.13%
股权已全部冻结。天首发展如败诉,将需要大量资金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可能
产生的逾期利息。如无法按期支付,还可能丧失被冻结股权的所有权。
    (三)钼矿建设资金来源
    天首发展主要资产集中于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钼矿开
采仍处于前期建设阶段。按照建设计划,钼矿建设投产仍需大量资金投入。截至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与钼矿建设达到试生产状态尚需投入的资金存
在较大缺口。
    (四)天首发展 2017 年 12 月 26 日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9700
万元,期限两年。2019 年末,该借款余额 8700 万元展期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
2021 年 3 月 9 日,该借款余额 8700 万元再次展期至 2021 年 7 月 25 日。还款
日临近,天首发展还款压力较大。


    2、上期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持续多年扣非后净利润为负数
    本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扣非后净利润仍为负,持续多年扣非后净利润为负数
的情况未改善。


                                    3
     (二)重大诉讼事项
     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诉天首发展逾期支付购买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剩
余股权转让款一案,2021 年 11 月 18 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
事判决书》([2020]吉 02 民初 463 号),判决:(1)吉林天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天成矿业股权转让款 18,088.1019 万元及利息;(2)公司对本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吉林天首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天成矿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27,325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吉林天首与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
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吉林天首
已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在审理中。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1]吉 02 民初 33 号),
判 决 :( 1 ) 吉 林 天 首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十 日 内 给 付 天 成 矿 业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10,347.45 万元及利息(;(2)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吉林天首的给付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 559,173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64,173 元,由吉林天
首与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
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吉林天首已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在审理中。
     2022 年 4 月 15 日,天成矿业已与案外人大黑山钼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天成矿业将其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 89 号)、([2022]吉民终 100
号)两个案件中对公司及天首投资所有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
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尚未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及全部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
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让给大黑山钼业。
标的债权已交割完毕,公司及天首投资已收到天成矿业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债权
转让通知书》。
     公司为了化解上述债务纠纷,经平等协商,就上述([2022]吉民终 89 号)、
([2022]吉民终 100 号)两个案件与天成矿业分别签订《诉讼案件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4
    (2022)吉民终 100 号案件的和解协议,主要条款为:甲、乙双方均自愿
以调解方式解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 100 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1、吉林天首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
给付天成公司股权转让款 18,088.1019 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
吉林天首承担,吉林天首应于调解书生效 10 日内支付给天成公司。3、天成公
司在案件诉讼中申请对公司、吉林天首进行财产保全,依照天成公司申请,吉林
天首持有天池钼业的股权被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自 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天成公司不解除对吉林天
首持有的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封、冻结措施,保持吉林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股
权处于司法查封、冻结状态,且天成公司在保全期限到期前申请法院延续对吉林
天首持有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封、冻结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4、公
司对吉林天首的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若公司、吉林
天首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天成公司承诺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不申请法院拍
卖吉林天首持有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2022)吉民终 89 号案件的和解协议,主要条款为:甲、乙双方均自愿以
调解方式解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 89 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并
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第二条 调解协议内容为:1、吉林天首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给付天成公司股权转让款 103474500 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
费由吉林天首承担,吉林天首应于调解书生效 10 日内支付给天成公司。3、天
成公司在案件诉讼中申请对公司、吉林天首进行财产保全,依照天成公司申请,
吉林天首持有天池钼业的股权被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 月 14 日。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天成公司不解除
对吉林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封、冻结措施,保持吉林天首持有的天
池钼业股权处于司法查封、冻结状态,且天成公司在保全期限到期前申请法院延
续对吉林天首持有天池钼业股权的司法查封、冻结直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
止。4、公司对吉林天首的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若
公司、吉林天首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天成公司承诺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不
申请法院拍卖吉林天首持有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目前因吉林省疫情无法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吉林天首持有的


                                   5
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股权仍处冻结状态。
    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吉林天首收到大黑山钼业关于欠款附条件展期
的承诺函,承诺如果天池钼业季德钼矿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达到 2.5 万吨/日
采选能力、由吉林天首主动提出展期请求、公司及吉林天首未出现未经承诺人同
意转让其持有的天池钼业全部或部分股权情形下,如果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吉
林天首及公司仍不具备全额偿还欠款的能力,大黑山钼业承诺在法院执行程序中
与公司、吉林天首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将吉林天首及公司未能清偿部分欠款展期
还款一年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如吉林天首将其持有的天池钼业全部股权作为
上述欠款还款保证而质押给大黑山钼业,大黑山钼业承诺在质押权设立并生效后
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股权的查封。
    (三)钼矿建设资金来源
    1.天池钼业向陕西华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2021 年 6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与华光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框架
协议》,2021 年 7 月 9 日签订了《委托贷款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
方通过中行渭南分行进行委托贷款,借款金额为 1.8 亿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
2021 年 7 月 12 日,天池钼业与华光公司、中行渭南分行签订《对公委托贷款
合同》(2021 年陕渭委贷字 001 号),天池钼业借款金额为壹亿元,借款期限六
个月。同日,天池钼业与中行渭南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2021 年陕中银渭抵
字 001 号)与《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2021 年陕中银渭抵字 002 号),天
池钼业以十五宗土地(采矿地,土地使用面积 762,160.16 平方米)及选矿厂进
行担保。2021 年 7 月 15 日,华光公司及中行渭南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天池钼
业发放贷款共计壹亿元整。
    2022 年 1 月 25 日,该借款到期。
    2022 年 4 月 22 日,天池钼业与华光公司签订《委托贷款框架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约定如下:双方确认华光公司已按《委托贷款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对公委托贷款合同》(2021 年陕渭委贷字 001 号)向天池钼业提供第一笔借
款本金壹亿元整。现双方协议将《委托贷款框架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借款金额写
改为:1 亿元。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委托贷款框架协议》及其《委托贷款框架协
议(补充协议)》中全部未完事项,华光公司不再向天池钼业提供贷款 8000 万


                                     6
元。
    2022 年 4 月 22 日,天池钼业与华光公司、中行渭南分行签订《对公委托
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2022 年陕渭委贷补字 001 号),协议约定:天池钼业最
迟 应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 偿还华光公司借款本金壹亿元及 利息人民币
7,066,666.67 元(自 2021 年 9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天池钼业按前款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华光公司放弃天池钼业已形成的逾期
罚息等款项及其他全部权利,华光公司及中行渭南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天池钼
业主张任何权利。天池钼业未在 2022 年 4 月 25 日前足额还款,三方约定自借
款到期日起(2022 年 1 月 15 日),按照年利率 12%计算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之
日止,罚息按照《对公委托贷款合同》逾期罚息条款继续执行。依据《抵押合同》
(2021 年陕中银渭抵字 001 号)与《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2021 年陕中
银渭抵字 002 号),天池钼业已抵押给中行渭南分行的全部资产。在华光公司收
到天池钼业支付的约定款项后,当日向中行渭南分行出具书面确认书。中行渭南
分行核实后,立即对天池钼业贷款账户进行结清关户,停止自动扣取天池钼业在
中国银行的结算账户资金,出具委托贷款的结清证明,并于当日办理解除抵押事
项。天池钼业完成还款义务,华光公司、中行渭南分行完成抵押权注销登记后,
《对公委托贷款合同》(2021 年陕渭委贷字 001 号)、《抵押合同》(2021 年陕
中银渭抵字 001 号)与《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2021 年陕中银渭抵字 002
号)权利义务终止。
    2022 年 4 月 22 日,天池钼业于按《对公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2022
年陕渭委贷补字 001 号)约定结清借款本息。
    2.陕西有色建筑有限公司诉天池钼业拖欠工程进度款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陕建”)因 2020 年 9 月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天池钼业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涉及工程进度款拖欠问题向吉林省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9 月,天池钼业与有色陕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约定有色陕建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包公司建设钼矿项目粗碎间、皮带通廊及运
转站、储矿仓、顽石破碎、选矿厂主厂房等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 4.5 亿元,
公司按工程付款节点以现金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签订


                                    7
后,有色陕建依照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并按工程付款节点向公司提报支付
工程进度款申请,但天池钼业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有色陕建多次催
要,天池钼业至今未能付清。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天池钼业立即向有色陕建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140,442,010.50 元及违约金;2、请求确认有色陕建在被告拖欠工程进度款
140,442,010.50 元范围内对其所建天池钼业小城季德钼矿 25000t/d 项目在建工
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
担保费全部由天池钼业承担。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向公司下达《应诉通知书》([2021]
吉 02 民初 748 号)等相关材料。应有色陕建请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
([2021]吉 02 执保 93 号之一、之八)冻结了天池钼业全部在用银行账户。
    2022 年 3 月 1 日,案件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2 年 4 月 21 日,天池钼业与有色陕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天池钼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分两期向有色陕建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
140,442,010.50 元;有色陕建关于上述工程进度款之逾期利息(违约金)部分
诉讼请求,由双方就支付时间、具体金额等事宜继续协商,协商不成的,有色陕
建有权继续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有色陕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协议约定向吉林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和变更对天池钼业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并解除天池钼业和
解协议约定账户冻结金额以外的其他所有冻结账户和冻结金额,解除其他保全措
施(如有)。天池钼业在法院变更对上述账户冻结金额后两日内向有色陕建支付
人 民 币 112,442,010.50 元 。 有 色 陕 建 收 到 天 池 钼 业 支 付 第 一 笔 款 项
112,442,010.50 元后两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天池钼业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天池钼业在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冻结后两日内向有色陕建支付人民币
28,000,000.00 元。有色陕建在收到本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工程进度款项后七日
内向天池钼业开具合法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院递交撤回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 140,442,010.50 元工程款诉讼请求的申请
书,撤回对天池钼业已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的诉讼请求。
    3. 吉林天首向天池钼业借款事项
    因公司与吉林天首与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股权


                                       8
转让纠纷案,吉林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全部股权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天
池钼业急需继续建设资金,需引入战略投资人解决公司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的
问题。
    2022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
于公司 100%控股合伙企业对外借款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借款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为 100%控股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吉林天首向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
申请金额不超过 39000 万元一年期借款,借款利率为 8%,逾期借款利率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止,借款
期限为 12 个月,或自出借人将借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 12 个月;
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的情形如下:(1)吉林天首未经大黑山钼业同意转
让其持有的天池钼业全部或部分股权;2)吉林天首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
(3)天首发展发生被终止上市的情形;(4)借款期限届满当日为还款日;甲方
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自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第 7 日为还款日。上述借款由公
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将所持有的吉林天首
98%、2%的财产份额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且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一般
保证。
    2022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天首
拟向天池钼业提供 39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止,借款年利率 9%。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
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止,借款用于天池钼业继续经营建设的工程款、设备款、
归还借款。天池钼业向吉林天首提供小城季德钼矿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的抵
押担保。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 100%
控股合伙企业对外借款的议案》、《关于公司为 100%控股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提供
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借款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0 日,吉林天首收到大黑山钼业转账 29,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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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 9,700.00
万元,期限为 2 年。
    2019 年 12 月 24 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合同 1》,渤
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借款余额 8,700.00 万元,展期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
    2021 年 3 月 9 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合同 2》。补充
合同 2 约定: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借款余额 8,700.00 万元,展期
6 个月,到期日调整为 2021 年 7 月 25 日。自 2021 年 1 月 25 日(含)起,上
述 8,700.00 万元信托贷款展期期间年利率按 13.50%/年执行。截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不含),原《贷款合同》向下尚未偿还贷款本金 8700 万元中,8100
万元按合同约定正常计息,剩余 600 万元,对应罚息和复利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不含),截至当日,尚需支付罚息及复利应于信托贷款展期到期日偿还。
    2021 年 12 月 28 日,经双方协商,渤海信托同意该借款余额 8,600.00 万元,
展期至 2022 年 7 月 24 日。
    上述借款将于 2022 年 7 月 24 日到期。
    2022 年 4 月 24 日,邱士杰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渤海信托向公司提
起法律诉讼,要求公司偿还主合同项下债权及相关权益时,若公司不具备还款能
力,邱士杰本人将积极与渤海信托沟通,并同意通过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的方式率先偿还主合同债务;通过以上方式代偿公司债务后,邱士杰将与公司制
定可行性还款计划,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向公司按照可行性还款计划
追偿所代偿的债务。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天首发展上期导致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未完全消
除。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
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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