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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04-30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
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司监事会对董事
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并对母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部纳入 2021 年度的内部
控制评价范围,单位包括: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首工贸有
限公司、共青城腾龙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市天首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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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首(天津)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昱人和(北京)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山西天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
天首”)。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
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
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与沟通、信息系统。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
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母公司及全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公司董事会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
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1)影响水平超过评价年度报表利润总额的 5%,或超过评价年度资产总额的
1%,或超过评价年度营业收入的 5%,或超过评价年度所有者权益的 5%,认定为
重大缺陷;
     2)影响水平超过评价年度报表利润总额的 3%,但不超过 5%,或超过评价年
度资产总额的 0.5%,但不超过 1%,或超过评价年度营业收入的 3%,但不超过 5%,
或超过评价年度所有者权益的 3%,但不超过 5%,认定为重要缺陷;
     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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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或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
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或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
的监督无效,认定为重大缺陷;
       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一般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或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
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1)影响水平超过评价年度报表资产总额的 0.5%,认定为重大缺陷;
       2)影响水平超过评价年度资产总额的 0.3%,但不超过 0.5%,认定为重要缺
陷;
       3)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罚,或中
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或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波及面广,引起
相关部门关注并展开调查,或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或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认定为重大缺陷;
       2)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导致出现一般失误,或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受到轻微处罚或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或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或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或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或
中层员工舞弊,或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
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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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请
邱士杰先生兼任财务总监。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存在差
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在治理架构监督制衡方面存在控制缺陷。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一职,被上年度确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亦为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整改情况:2022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聘请李秀华女士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公司完成了被上年度确定为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整改。
     (2)山西天首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立之初,针对键合材料业务制定了《财务
管理基本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车间管理制度》
《6S 管理制度》《采购及库存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
以及《审批权限及流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由于键合材料生产线为公司新建项目,
制度制订设计与实际运行产生不符现象,不够完善。根据制度运行出现业务衔接
不畅等现象,致使键合材料业务关键控制点出现风险防范不及时现象,生产和销
售未建立完整的稽核台账,可能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整改情况:2022 年 4 月间,山西天首按运营工作需求,全面进行相关业务
稽核工作,整理台账,核对产供销业务流程及资金,核对后数据完整无误;同时
修改、补充、完善上述相关制度;2022 年公司继续加大人员招聘力度,补充键
合材料项目人力资源,解决人员兼任问题。上述措施将会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现
因疫情原因,键合材料生产线在逐渐复工复产,上述修正后的相关内控制度将得
到实际运行检验。公司完成可能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整改。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对上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已完成整改,公司不存在上年度未完成
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截至本年末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完成相关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的整改。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公司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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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度,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总体有效,达到内部控制目标。在 2022
年,公司进一步制定、修订、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建设,修订、制定、完善了公司
35 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内部控制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提高了内部控
制日常评价和监督管理水平,从而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截至本报告出
具日,已完成整改。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公司对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认定与审计机构对
公司内控制度审计意见无分歧,公司已完成整改。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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