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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首: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2-05-28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天首   公告编号:2022-66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尚未提交答辩状;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天首投资持有的天池钼业 52.1291%股权的交易金额;
     4、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应诉通知书》([2022]陕 01
民初字第 1743 号)。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向西安中院提交
了诉讼申请,西安中院已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股份”)
     被告一: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首投资”)
     被告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即股权出让方)、被告内
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出让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告吉林天池
钼业有限公司(即目标公司)继续履行于 2019 年 9 月 9 日签订的《合作意向备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忘录》、2019 年 11 月 18 日签订的《第二步合作备忘》、2021 年 1 月 8 日签订
的《合作意向备忘录》;
     2、判令被告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
限公司 52.1291%的股权,以 96438.84 万元的约定价格转让给原告金堆城钼业
股份有限公司;
     3、判令被告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将上述 52.1291%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于
原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配合
协助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下半年,公司管理层与金钼股份进行过长期协商洽谈,并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通过视频方式签订了《增资协议》,该协议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9 日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钼股份以人民币 3 亿元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进
行增资,增资后金钼股份持有天池钼业 18.2967%股权,本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
协议约定增资款全部用于天池钼业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 25000 吨钼矿石项目的
建设。
     2021 年度,公司与金钼股份等多家公司进行对接,就天池钼业股权转让一
事进行洽谈。2022 年 1 月 29 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
性公告》[2022-09],公告称“本公司拟转让 100%控股的下属合伙企业天首投资
持有的天池钼业 52.1291%股权。为保障目标公司其他三位股东的知情权与优先
购买权,同时维护天首投资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本公司现于本公告披露同时,
天首投资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送《关于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与征求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意见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涉
及事项意见明确或至限期后,本公司启动相应程序。”由于与具有优先受让权的
股东金钼股份多次洽谈后,涉及本公司核心利益的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本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终止了筹划中的出售全资合伙企业天首投资持有的控股子公司
天池钼业 52.1291%股权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内蒙古天
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2022-45])。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七章第四
节“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法律顾问已向西安中院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该诉讼事项需进一步
核实。目前该诉讼尚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
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 01 民初字第 1743 号《应诉通知书》

等。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