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天首:关于100%控股合伙企业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2-06-03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天首   公告编号:2022-72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00%控股合伙企业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100%控股合
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于 2022 年
6 月 2 日收到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2)吉 0221 民初 586 号《民事裁定书》。
本次诉讼涉及吉林天首的 3.9 亿元对外借款,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 日披露了
《关于 100%控股合伙企业收到<律师函>的公告》[2022-71]。

     一、《民事裁定书内容》

     申请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与被申请
人吉林天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黑山钼业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向吉林省
永吉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天首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
限公司 52.12907%的股权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为
大黑山钼业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
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
司 52.12907%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除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财产保全阶段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
度尚不能明确。若大黑山钼业提交诉讼申请且法院支持大黑山钼业的诉讼请求,
被冻结财产——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 52.12907%的股权可能被折价或拍卖、
变卖,公司存在失去核心资产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控股权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2)吉 0221 民初 586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