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海A: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2-01
证券代码:000613 200613 证券简称:*ST 东海 A *ST 东海 B 公告编号:2018-004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以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发出了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参
加表决董事 6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6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7 年公司的净利润额为 285.90 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34,396.64 万元,期末可供
分配的利润为-34,110.74 万元。因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负,现拟定不进行利润分配,也
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预案;
1、坏账准备计提:2017 年初坏账准备余额为 8,032.18 万元,其中:应收账款的坏账
准备 222.95 万元,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 7,809.23 万元。2017 年 11 月经股东大会批准核
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17.62 万元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7806.76 万元。在 2017 年末对应收
款项进行了逐项检查和账龄分析,按公司会计政策本年拟分别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52
万元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0.35 万元。以上核销和计提坏账准备,年末公司坏账准备余额
为 8.96 万元,其中: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6.85 万元,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 2.11 万元。
2、存货跌价准备:2017 年初存货准备余额为 75.41 万元,其中:库存材料的跌价准备
74.30 万元,库存商品的跌价准备 1.11 万元。在 2017 年末对存货进行了逐项检查,按公司
会计政策本年拟转销跌价准备 0.78 万元。以上转销跌价准备后,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
74.63 万元,其中:库存材料的跌价准备 73.52 万元,库存商品的跌价准备 1.11 万元。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17 年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为 500.00 万元,长期股
权投资减值准备为 971.64 万元。2017 年 11 月经股东大会批准核销深圳迪福投资有限公司
500 万元、湖北荆沙大东海俱乐部有限公司 456.62 万元和三亚顺安娱乐城 515.02 万元等投
资项目,相应核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500.00 万元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971.64
万元,2017 年末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无余额。
4、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在 2017 年末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逐项检查,未发现减值
的情形。年初减值准备余额为 330.75 万元,年末减值准备余额为 330.75 万元,其中房屋建
筑物减值准备 140.44 万元,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 190.31 万元。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17 年末,财务部门按相关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了盘点清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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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检查,未发现减值的情形。年初减值准备余额为 3,360.06 万元,年末减值准备余额为
3,360.06 万元。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 2017 年末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逐项检查,未发现减值的情形。
年初减值准备余额为 2,744.08 万元,期末减值准备余额为 2,744.08 万元。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反应了公司情况,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细内容请见巨潮网《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海
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 2017 年度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目前未发现重大缺陷,总体上基本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详细内容请见巨潮网《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公司 2018 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详细内容请见巨潮网《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计划》。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财务审计费用约为人民币 32 万元左右,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约为人民币 10 万元左
右。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经公司第一大股东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第
八届董事会慎重考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拟提名唐国平先生、吴涛先生、袁小平先生、
唐山荣先生和汪宏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三年。其中,
唐国平先生、吴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董事候选人袁小平: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候选人唐山荣: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候选人汪宏娟: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人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国平: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人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吴涛: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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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
详细内容请见巨潮网《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
险警示的公告》。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四、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巨潮网《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第一、二、三、四、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
袁小平先生,1963 年 7 月出生,汉族,大专,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审计师,
中共党员。曾任四川南充市供销社系统会计、副处长,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罗
牛山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2006 年-2017 年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
务总监、副总经理、代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及海南椰岛股份公司董事。
袁小平先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袁小平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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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袁小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荣先生,1979 年 1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罗牛山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秘书、海南罗牛山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罗牛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行政部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任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任海口市第十四届政协常委、第六届海南省青联常委、第七届海口市青联常委、海
口市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会理事长。
唐山荣先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与其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唐山荣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
询,唐山荣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汪宏娟女士,1976 年 2 月出生,汉族,本科,律师。曾任公司监事、办公室主任。至
今自 2004 年起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8 年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4 年起任公司副总经
理,2016 年起任公司董事。
汪宏娟女士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汪宏娟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
询,汪宏娟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
唐国平先生,1964 年 8 月出生,汉族,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荣获财政部“会计名家”、教育部“优秀青
年教师资助计划”、湖北名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财政部跨世纪学科学术带
头人、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湖北省人民
政府颁发的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等奖励与荣誉。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会
计硕士教育中心主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MBA 学院院长。现兼任财政部《会计法》第
二次修订研究课题组组长、财政部第一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资深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环境资源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
并担任美好置业、蓝思科技、深装总等公司独立董事。2012 年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自
2014 年 5 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唐国平先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唐国平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
询,唐国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涛先生,1978 年 9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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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董事、内审委员。2011 年-2014 年任上海雷诺尔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2014 年至今任上海洹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2017 年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吴涛先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与其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吴涛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
吴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Ⅱ、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向海南辖区 23
家上市公司发送股东建议函的通报》[《监管通报》2017 年第 10 期(总第 10 期)]及中证
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发的《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 [2017]435 号)所提出的问题,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以下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修改第二条
原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琼股办字(1993)11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
方式设立;在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600001003983。”
现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琼股办字(1993)11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
方式设立;在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修改第十一条
原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现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除总经理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修改第二十八条
原为:“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现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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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改第四十四条
原为:“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提供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五、修改第七十二条
原为:“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现修改为:“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之外,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六、修改第七十八条
原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6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七、修改第八十二条
原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上届董事会对下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上届监事会对下届监事会候选人提名;
2、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
比例达到 30%以上时,公司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
比例达到 30%以上时,公司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下每位股东拥有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
全部选票集中投向某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
用全部选票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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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八、修改第九十一条
原为:“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现修改为:“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九、修改第一百零五条
原为:“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具体职责由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十、修改第一百零六条
原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至 2
人。”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若干
人。”
十一、修改第一百一十条
原为:“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对交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交易”,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 条的规定。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重组及处置、债务重组及处置、委托
代理事项、对外担保事项及其他投融资等的权限为单笔成交金额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
元);董事长有权决定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重组及处置、债务重组及处置、委托代理
事项、对外担保事项及其他投融资等的权限为单笔成交金额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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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单笔担保的担保额不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为单一对象担保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20%。
5、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
供担保。
6、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7、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对交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交易”,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 条的规定。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重组及处置、债务重组及处置、委托
代理事项、对外担保事项及其他投融资等的权限为单笔成交金额 10,000 万元以下(含 10,000
万元);董事长有权决定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重组及处置、债务重组及处置、委托代
理事项、对外担保事项及其他投融资等的权限为单笔成交金额 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
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单笔担保的担保额不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为单一对象担保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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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的 20%。
5、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
供担保。
6、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7、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9、对于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股东、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十二、修改第一百二十四条
原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现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修改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和项目投资等所需资金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方式及顺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利润分配的依据是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
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资金
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事项。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等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所占用的资金。
10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等,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
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听取并请独立董事发表明确
意见,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采取有效
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当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
2、如公司年度盈利,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分配预案应在
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意见需同时予以披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可以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当开通网络投票方
式。”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和项目投资等所需资金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方式及顺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利润分配的依据是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
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资金
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事项。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11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等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所占用的资金。
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所筹集的
外币资本金的管理和公司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
理。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等,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
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听取并请独立董事发表明确
意见,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采取有效
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当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
2、如公司年度盈利,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分配预案应在
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意见需同时予以披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可以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当开通网络投票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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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修改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为:“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Ⅲ、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公司拟对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下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修改第三十二条
原为:“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
到本款要求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除此以外,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
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现修改为:“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
达不到本款要求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除此以外,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
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二、修改第三十五条
原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交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交易”,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 条的规定。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重组及处置、债务重组及处置、委
托代理事项、对外担保事项及其他投融资等的权限为单笔成交金额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
元);董事长决定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重组及处置、债务重组及处置、委托代理事
项、对外担保事项及其他投融资等的权限为单笔成交金额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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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单笔担保的担保额不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为单一对象担保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20%。
5、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
供担保。
6、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7、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交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所称“交易”,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 条的规定。
公司关于交易的审议程序、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董董事会有权决定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重组及处置、债务重组及处置、委
托代理事项、对外担保事项及其他投融资等的权限为单笔成交金额 10,000 万元以下(含
10,000 万元);董事长有权决定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重组及处置、债务重组及处置、
委托代理事项、对外担保事项及其他投融资等的权限为单笔成交金额 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单笔担保的担保额不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为单一对象担保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20%。
5、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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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
6、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7、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条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9、对于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股东、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Ⅳ、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修改第四十三条
原为:“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现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二、修改第四十四条
原为:“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现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修改第四十五条
原为:“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采用书面投票或者举手表决
的方式进行。如第一大股东持股达到 30%的,应采用累积投票制,相关选举制度按照监管
机关或者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现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 30%以上时,公司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下每位股东拥有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
全部选票集中投向某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
用全部选票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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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修改第五十八条
原为:“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现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之外,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修改第六十一条
原为:“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人)人数、
所持(代表)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
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
内容。”
现修改为:“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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