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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海A: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2-01  

						证券代码:000613    200613   证券简称:*ST 东海 A   *ST 东海 B   公告编号:2018-008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以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发出了召
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30 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
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细内容请见巨潮网《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海
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7 年公司的净利润额为 285.90 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34,396.64 万元,期末可供
分配的利润为-34,110.74 万元。因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负,现拟定不进行利润分配,也
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预案;
    1、坏账准备计提:2017 年初坏账准备余额为 8,032.18 万元,其中:应收账款的坏账
准备 222.95 万元,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 7,809.23 万元。2017 年 11 月经股东大会批准核
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17.62 万元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7806.76 万元。在 2017 年末对应收
款项进行了逐项检查和账龄分析,按公司会计政策本年拟分别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52
万元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0.35 万元。以上核销和计提坏账准备,年末公司坏账准备余额
为 8.96 万元,其中: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6.85 万元,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 2.11 万元。
    2、存货跌价准备:2017 年初存货准备余额为 75.41 万元,其中:库存材料的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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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30 万元,库存商品的跌价准备 1.11 万元。在 2017 年末对存货进行了逐项检查,按公司
会计政策本年拟转销跌价准备 0.78 万元。以上转销跌价准备后,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
74.63 万元,其中:库存材料的跌价准备 73.52 万元,库存商品的跌价准备 1.11 万元。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17 年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为 500.00 万元,长期股
权投资减值准备为 971.64 万元。2017 年 11 月经股东大会批准核销深圳迪福投资有限公司
500 万元、湖北荆沙大东海俱乐部有限公司 456.62 万元和三亚顺安娱乐城 515.02 万元等投
资项目,相应核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500.00 万元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971.64
万元,2017 年末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无余额。
    4、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在 2017 年末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逐项检查,未发现减值
的情形。年初减值准备余额为 330.75 万元,年末减值准备余额为 330.75 万元,其中房屋建
筑物减值准备 140.44 万元,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 190.31 万元。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17 年末,财务部门按相关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了盘点清查和
逐项检查,未发现减值的情形。年初减值准备余额为 3,360.06 万元,年末减值准备余额为
3,360.06 万元。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 2017 年末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逐项检查,未发现减值的情形。
年初减值准备余额为 2,744.08 万元,期末减值准备余额为 2,744.08 万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详细内容请见巨潮网《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

    详细内容请见巨潮网《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
险警示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届满,经公司第一大股东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第
八届监事会慎重考虑,拟提名黄文才先生、张旭丽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简历请见附件),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如下:

    监事候选人黄文才: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人回避表决;

    监事候选人张旭丽: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巨潮网《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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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第一、二、三、四、五、八、九、十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0 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Ⅰ、监事候选人简历

    黄文才先生,1969 年 1 月出生,大学学历,曾任海口肉联厂副厂长,海口食品有限公
司办公室主任, 海口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海口罗牛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海南罗牛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02 年起任大东海监事会主席。

    黄文才先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与其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黄文才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
法院网查询,黄文才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旭丽女士,1983 年 1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管理咨询师、中级经济师。2009
年-2015 年曾任北京工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项目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
罗牛山(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负责人。

    张旭丽女士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与其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张旭丽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
法院网查询,张旭丽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Ⅱ、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下条款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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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第十四条

     原为:“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并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并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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