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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东海A: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10-22  

                          证券代码:000613   200613   证券简称:大东海 A 大东海 B   公告编号:2020-027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或者“被告”)
分别于 1996 年 10 月 16 日和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原告”)借款 276 万元和 455 万元,两项借款共
计 731 万元,一直未还。为此,公司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2020 年 6 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
原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香港
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1)。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近日,公司收到了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2020)
琼 02 民终 16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
0271 民初 5185 号民事判决;2、大东海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
司偿还借款 731 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
由大东海集团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诉讼如下:

    2018 年 5 月 31 日,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向公司南中国大酒店
发出社会保险费期限缴纳通知单,责令公司南中国大酒店限期缴纳发生自 2012

                                        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和利息共人民
币 286,200.36 元。2018 年 5 月 17 日,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从公司南中国酒店存款
中扣划了该笔款项。根据公司南中国大酒店、孙洪杰双方签订的《南中国大酒店
目标经营管理责任书》的约定,该笔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孙洪杰负责承担缴
纳。为此,公司诉至法院。2020 年 2 月 25 日,法院判决:孙洪杰自判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公司偿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和利息共人民币
286,200.36 元。2020 年 9 月,该案强制执行完毕已经结案。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大东海集团尚未向公司偿还借款,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 0 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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