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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海A: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26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嘉慧律师和陈露

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6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

报》和巨潮网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下午 3:00 在海南省三亚市南中国

大酒店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期

                                 1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0 人。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 72,911,18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20.0250%。其中,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5 人,

代表股份 72,911,180 股;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 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 72,22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4%,681,4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46%,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 72,22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4%,681,4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0.9346%,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 72,22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4%,681,4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46%,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以 72,22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4%,681,4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46%,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以 72,22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4%,681,4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46%,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预

案》。

    6、以 72,22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4%,681,4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46%,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的议案》。

    7、以 72,229,7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4%,678,400 股不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04%,3,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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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洪新敏




                                    见证律师:王嘉慧

                                              陈 露




                          二 0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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