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海A: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06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嘉慧律师和陈露
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6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香
港商报》和巨潮网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5 日下午 3:00 在海南省三亚市南中
国大酒店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5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0 人。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72,357,88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19.8731%。其中,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 人,
代表股份 72,357,880 股;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 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表
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 72,108,08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48% , 249,8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3452%,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袁小平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以 72,108,08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48% , 249,8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3452%,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唐山荣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
2
立董事;
以 72,108,08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48% , 249,8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3452%,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杨向雅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以 72,108,08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48% , 249,8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3452%,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吴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以 72,108,08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48% , 249,8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3452%,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媛媛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 72,108,08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48% , 249,8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3452%,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张旭丽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以 72,108,08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48% , 249,800 股 反 对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3452%,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王干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
3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洪新敏
见证律师:王嘉慧
陈 露
二 0 二一年七月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