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海A: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22
证券代码:000613 200613 证券简称:*ST 东海 A *ST 东海 B 公告编号:2022-009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
发展需要,拟增加“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小餐饮;烟草制品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和“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并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经
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导致公司原经营范围内容表述发生变化,公司经营范围未发
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除总经理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
围是:住宿及饮食业(限分公司经营);摄影; 务;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小餐饮;烟草制品零售。(依
花卉盆景、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品(专营除外)、日用品、工业生产资料(专营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除外)、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的经营;代售机车 准)
船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项目: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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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 像及视频制作服务;花卉种植;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
动。) 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
品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
备销售;票务代理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情形之一的除外:
2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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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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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
(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4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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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十)修改本章程;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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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的任何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的任何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对于已实施的担保事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对于已实施的担保事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 义务的;
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 情形的。
还款能力情形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得参与该项表决。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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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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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同时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见的,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0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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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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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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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10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11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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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真实、准确、完整。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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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编号在上述修订的基
础上顺次调整。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
宜,本次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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