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海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2022-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公司部关注函
(2022)第 225 号《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
注函》”)中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查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认定某
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关注
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
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
部门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上市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
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
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所仅对本次专项核查意见中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
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就《关注函》有关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关注函》问题 4. 杭州云栖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你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物流等重整计划已被法院裁
定批准。请结合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重整进展、杭州云栖债务及诉讼等
情况,说明出具《承诺函》及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
否可能构成个别清偿,除你公司之外的其他债权人是否具有就相关抵押资产获
得赔偿的权利,你公司是否拥有优先清偿权,相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
在被撤销的风险,相关事项是否可能影响关联方重整推进,相关资产处置是否
存在法律风险。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重整进展
     2021 年 2 月 10 日,海航投资收到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航资本”)及其关联方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的通知,海航资本、海航实业、海
航集团已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分别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相关债权人对海航资本、海航实业、海航集团的重
整申请。
     2021 年 3 月 15 日,海航投资收到控股股东海航资本的一致行动人股东海航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控股”)的《通知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海航投资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海投控股重整。
     2021 年 10 月 23 日,海航集团管理人发布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
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公告》,公司控股股东、
重要股东各表决组均已通过《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
整案重整计划(草案)》。
     2021 年 10 月 31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
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下称“《321 重整计划》”)。
     2022 年 4 月 24 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琼
破 1 号之三百八十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321 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重整计划已执行完
毕。


       二、杭州云栖债务及诉讼情况
       (一)债务情况
     根据杭州云栖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杭州云
栖负债合计为 237,117,619.74 元。
       (二)诉讼情况
     根据杭州云栖提供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企业信用报告、杭州云栖出具的
相关说明文件、杭州云栖相关负责人的访谈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三、出具《承诺函》及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022 年 4 月 15 日,杭州云栖执行董事出具《执行董事决定书》:1、同意以
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梅灵南路,面积 24,545.31 ㎡的房产所有权及对应土
地面积 55,153 ㎡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为海航投资因上述两起对外担保所
应承担的责任提供担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等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2、同意如杭州云栖代海航投资向龙江银行承
担有关赔偿责任,杭州云栖承诺放弃向海航投资追偿。
     2022 年 4 月 15 日,杭州云栖股东香港利丰行有限公司出具股东决定:1、
同意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梅灵南路,面积 24,545.31 ㎡的房产所有权及
对应土地面积 55,153 ㎡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为海航投资因上述两起对外
担保所应承担的责任提供担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等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2、同意如杭州云栖代海航投资向龙江
银行承担有关赔偿责任,杭州云栖承诺放弃向海航投资追偿。
     2022 年 4 月 15 日,杭州云栖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杭州云栖将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梅灵南路,面积 24,545.31
㎡的房产所有权及对应土地面积 55,153 ㎡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为海航投
资因上述两起对外担保所应承担的责任提供担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如杭州云栖代海航投资向龙江银行承担有关赔偿责任,杭州云栖承诺
放弃向海航投资追偿。”
     2022 年 4 月 27 日,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就具体
抵押资产事项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杭州云栖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访谈杭州云栖
相关负责人,“杭州云栖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出具决定书、执行董事
出具决定书,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杭州云栖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对外
担保事项为杭州云栖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杭州云栖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依法依
规履行了对外提供担保的必要程序,出具《承诺函》及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
均系杭州云栖真实意思表示。


    四、出具《承诺函》及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不构成个别清偿,除海航投资之
外的其他债权人不具有就相关抵押资产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不构成个别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6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根据第 32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可撤销。
    杭州云栖不属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范围之
内主体,故杭州云栖出具《承诺函》及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行为不构成个
别清偿。
    (二)其他债权人不具有就相关抵押资产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杭州云栖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杭州云栖相关负责人的访谈记录、不动
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瑕疵,故除海
航投资之外的其他债权人不具有就相关抵押资产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海航投资拥有优先清偿权,相关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一)海航投资拥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09 条1、第 394 条2及第 414 条3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同

1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
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相应顺序
进行清偿。
     根据杭州云栖提供的杭州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杭州云栖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梅灵南路 1 号
3-10 幢房产(建筑面积合计 24,545.31 ㎡)及土地均无查封、抵押情况。
     2022 年 4 月 27 日,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根据公
司人员的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抵押事项尚在办理抵押登记
手续。故杭州云栖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且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后,海航
投资即对相关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相关安排合法合规
     1、杭州云栖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杭州云栖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核查,杭州云栖为香港利丰行有限公司
(下称“香港利丰行”)持股 100%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中海航酒店集团(香港)
有限公司 100%持股香港利丰行 100%股权。
     根据杭州云栖提供的《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杭州云栖不设股东会,股东是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
事一名。对于对外担保事项,未做明确约定。
     根据杭州云栖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访谈杭州云栖相关负
责人,“杭州云栖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出具决定书、执行董事出具决
定书,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杭州云栖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对外担保事
项为杭州云栖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杭州云栖已依法依规履行了对外提供担保的必要程序。

     2、海航投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海航投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
裁工作细则》等文件,杭州云栖提供《承诺函》及资产抵押形式系为海航投资提
供担保,海航投资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无需提交海航
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需总裁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内部公文流转文件,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总裁(总经理)批准
同意。
     3、资产评估及抵押登记程序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海航投资委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房产土地进行资
产评估。2022 年 4 月 12 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杭州华庭云
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抵押所涉及的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房地产项目估值报告》(天兴咨字(2022)第 0107 号)。评估结论:申报拟抵押
资产估值为 40,191.81 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估值为 4,596.16 万元,土地使用
权估值为 35,595.65 万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估值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为
1 年,自估值基准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止。
     2022 年 4 月 27 日,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就具体
抵押资产事项进行约定。根据该抵押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对双
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可依据该承诺函及抵押合同去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
关登记手续。根据公司人员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抵押事项
尚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综上,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安排涉及的相关主体均已依法履
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资产已完成资产评
估手续,上述抵押事项尚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相关安排均已做到合法合规。
     (三)相关安排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7 条4、148 条5、149 条6、150 条7、151
条8之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及民事法律行
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以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撤
销权。
     杭州云栖作出《承诺函》以及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不动产抵押合同》
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故不存在因
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4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
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8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六、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关联方重整推进,相关资产处置不存在法律风险
     (一)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关联方重整推进
     2022 年 4 月 24 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1)琼破 1 号之三百八十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321 重整计划》
已执行完毕。
     因此,杭州云栖作出《承诺函》以及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不动产抵押
合同》相关事项不会影响关联方重整推进。
     (二)相关资产处置不存在法律风险
     杭州云栖作出《承诺函》以及杭州云栖与海航投资签署《不动产抵押合同》
事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系杭州云栖和海航投资的真
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程序均已做
到合法法规。
     根据杭州云栖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访谈杭州云栖相关负
责人,“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无需杭州云栖及其关联方的债权人同意,杭州云栖及
其关联方的债权人不具有就相关抵押资产获得赔偿的权利,资产处置不存在法律
风险”。
     因此,相关资产处置不存在法律风险。



     《关注函》问题 6.请根据问题 5,说明你公司是否应对违规担保事项计提预
计负债。如是,请结合问题 1 和 4,出具《承诺函》和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时
间,你公司就可能承担的违规担保责任及对应债权人申报重整债权情况、关联
方重整计划等,充分论证你公司承担违规担保责任后是否具有向海航商业、海
航物流追偿的权利及可能性,你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备确认金融资产的
条件。如是,请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杭州云栖向你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事项是否
可能对你公司资产负债表日金融资产确认产生影响及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律师、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对于海航投资承担违规担保责任后是否具有向海航商业、海航物流追偿的权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利及可能性,经核查后,本所律师认为:
     一、出具《承诺函》和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时间
     2022 年 4 月 15 日,杭州云栖出具《承诺函》;2022 年 4 月 27 日,杭州云栖
与海航投资签署《房地产抵押合同》。
     二、海航投资可能承担的违规担保责任
     (一)与海航商业、龙江银行相关的担保事项
     在不考虑再审审判的情况下,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琼 96 民初 208 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民终
636 号《民事判决书》,海航商业尚需向龙江银行偿还借款本金 20,105,412.26 元
及利息(本息总计:3,728.72 万元),海航投资对海航商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30%的赔偿责任。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0 月 31 日裁定通过的《海航集团有限公
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下称“《321 重整计划》”)及
公司提供文件,龙江银行对海航商业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普
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本金 3 万元以下(含 3 万元)的部分在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超过 3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统一
比例以普通类信托份额受偿,普通类信托份额=债权人待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
待清偿的普通债权总额*普通信托总份额。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2)第 1223 号”《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
务信托信托财产及普通信托份额评估咨询报告》,测算海航商业不能清偿部分金
额最高为 2,757.39 万元,海航投资对海航商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30%的赔偿责
任,赔偿责任金额最高为 827.22 万元。
     (二)与海航物流、龙江银行相关的担保事项
     就海航投资为海航物流提供 14.64 亿元担保事宜,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因海航投资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尚未
开庭审理,尚不能确认海航投资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申报重整债权情况、关联方重整计划
     (一)与海航商业、龙江银行相关担保事项债权申报情况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021 年 12 月 10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琼破 1 号之三十四”
《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海航集
团有限公司等 321 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
债权。根据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 321 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
(六)》文件,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享有 37,287,163.56 元普通债
权,债权编号为 321-XX-00881。
     (二)与海航物流、龙江银行相关担保事项的债权申报情况
     2021 年 9 月 19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琼破 1 号之三”《民
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二)》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
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二)》文件,龙江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伊 春 新 兴 支 行 享有 1,724,757,589.58 元 有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债 权 编 号 为
321-XX-07640。
     (三)关联方重整计划
     2022 年 4 月 24 日,海航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1)琼破 1 号之三百八十三,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
司已执行完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
划》,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关于追偿可能性
     根据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因龙江
银行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海航投资在对海航商业、海航物流集团不能
清偿的债务承担 30%的赔偿责任后,海航投资无法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李    强                         施念清 律师




                                             ————————

                                             梁效威     律师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