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投:关于海航投资联营单位对外借款事项符合监管新规的专项审核意见2022-06-03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联营单位对外借款事项符合监管新规的
专项审核意见
大华核字[2022]0010435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联营单位对外借款事项符合监管新规的
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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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联营单位 1-2
对外借款事项符合监管新规的专项审核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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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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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联营单位对外借款事项符合监管新规的
专项审核意见
大华核字[2022]001043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
投资公司”)2022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以下简称“公告”)
实施了核查。该公告已由海航投资公司管理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的规定披
露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披露公告的责任
海航投资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公
告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保
证披露的公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披露的公告发表专项
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审核
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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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2]0010435 号
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披露的公告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
三、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海航投资公司的联营单位海南海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对外借款事项触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一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第五条中(二)“有偿或者无
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之规定,导致该笔借款被认定为间接地有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关
联方使用的情形。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被动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余额为 57,364,516.52 美元。
四、编制基础和本专项审核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我们提醒公告使用者关注,公告是海航投资公司为满足深圳证券
交易所监管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本专项审核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
附件:《关于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璐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江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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