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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投: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2-09-07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 海投        公告编号:2022-081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60,757,589.58 元(即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46,400 万元担保的利息部分)。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46,400 万元担保事宜,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作为原告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

    本次公告涉及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 146,400 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

《应诉通知书》[(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

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

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海南省一中院已立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相关情况

    ㈠ 案件当事人

    1.原告
    公司名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西大街 120 号

    负责人:曲丽

    2.被告

    公司名称: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123 号长江写字楼 2129

    法定代表人:朱卫军

    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清

偿部分确认利息 260,757,589.58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留原告本诉未主张债权本金及其他利息、费用的主张权利。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所有案件实际支出费用由被

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法院直接退还原告,由被告向法

院缴纳。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本次案件涉及事项前期相关情况

    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46,400 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公司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相关详细

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9)。

    上述案件立案后,龙江银行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一中院

于 2022 年 4 月 8 日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再次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海南省高院。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4 日收到海

南省高院送达的《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2022)琼民辖终 28 号],通知书显

示,海南省高院已就龙江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事项立案受理,该案现在审理中。

相关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书面审理通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根据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的由海

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 28 号],海南省高院驳回龙

江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驳回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

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本案由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

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

琼 96 民初 590 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本次

诉讼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 146,400 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

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64)。根据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的由海南省一中

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 96 民初 590 号],因龙江银行未在七日内

预交案件受理费,海南省一中院已裁定本案按龙江银行撤回起诉处理。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70)。

       ㈡ 本次案件相关情况

    2018 年 12 月 27 日,原告与海南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签定《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合同》,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

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分别签定《保证合同》。

    根据原告与海南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海南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 146,400.00 万元用于归还原海

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存量贷款本金,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年利率 7.50%,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并约定了违约责

任。

    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海航

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2019 年 2 月 20 日向海南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
司累计发放 6 次贷款出账,贷款金额合计 146,400.00 万元,年利率 7.50%,到期

日 2019 年 12 月 26 日。海南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

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因海航物流

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原告向法院提起部分诉请,按照(2021)

管发字第 15-377 号《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复核结果告知书》确认的债

权利息及其他金额 260,757,589.58 元向贵院提出诉请,同时原告声明保留作为

债权人继续向被告及其他债务人主张未清偿的债权本金及其他利息、费用的权利。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记载于《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79)的诉讼外,公司目前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目前尚

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