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投: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3-04-28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10886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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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1-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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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具 保 留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核字[2023]0010886 号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航投资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1800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海航投资公司 2022
年度合并资产总额(扣除形成保留意见的长期股权投资 99,985.30 万
元)的 0.2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
为 1,000 万元。由于上一年度海航投资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上一年度
审计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以合并税前利润的 5%计算。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保留事项: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之注释 6 及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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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大连众城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众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99,985.30 万元,鉴于北京华汇单方通知解除 7 号地《房屋租赁合同》
及其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需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大连众城
所拥有的租约权附带撤销权条件,存在影响大连众城有限合伙人大连
飞越权益的可能等,同时,由于海航投资公司未能提供大连众城的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导致我们无法实施必要的
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该
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是否发生减值,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
对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及财务报表的其他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
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
册会计师应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
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
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
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
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认为,保留意见涉及的大连众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由于无
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
不具有广泛性影响,故出具保留意见。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认为,上述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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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海航投资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和 2022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金额。
四、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我们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对海航投资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报
表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11441 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该报
告中导致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其中:(一)导致对 2021 年度财务报
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海航投资公
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2)琼 96 民初 706
号]后,在 2022 年报告期计提预计负债 38,263.75 万元,同时确认为
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列报在“营业外支出”项目,海航投资公司已对
担保事项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预计;(二)导致对 2021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大连众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事项,在
本年度仍然存在,其对本年度的影响已在本专项说明中进行了说明;
(三)导致对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海航投资公司立案”事项,海航投资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 号)对海航投资
公司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未
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进行处罚,对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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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璐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江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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