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型材: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10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八届
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新增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宜
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海
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
SCR 脱硝催化剂产品,预计 2020 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 5600 万元,该项
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并按照市场原则定价。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公司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发生且未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
交易金额累计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属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故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批。
关联董事万涌先生、汪鹏飞先生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其他七名非
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
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认同,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
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业务所需;本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
定价,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
独立董事:张光杰、周泽将、雷 华
2020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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