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9 证券简称:海螺型材 公告编号:2021-50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河南中恒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7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收 购北京康诚博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诚博睿”)所持有 的河南中恒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美”)70%股权,交 易价格 8,540 万元,最终价格根据中恒美管理权移交时资产负债盘点 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调整。 2、中恒美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系其关联方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祥铝业”)所有,目前中恒美租赁此部分土地进行 使用,为保障后续中恒美生产经营所需,本次股权收购后,中恒美将 购置此部分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用权尚需履行转让、登记手续。 同时,中恒美自身厂房也尚未办理权证,尚需履行登记手续。土地权 证、房产权证的办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虽进行了明确,但可能存 在办理滞后的风险。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属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权 限,故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批。 一、交易概述 为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动公司产品向太阳能光伏组件、光 1 伏边框、光伏支架等太阳能光伏产业链延伸,与建材铝市场形成互补, 进一步扩大公司铝材产能规模,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第九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收购河南中恒美新材料有 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康诚博睿所持有的中恒美 70% 股权,交易价格以 2021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 字(2021)第 1272 号评估报告确定的中恒美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12,223.38 万元为依据,并经协商一致后确认中恒美 100%股权对价 为 12,200 万元(即中恒美 70%股权交易对价为 8,540 万元),最终 价格根据中恒美管理权移交时资产负债盘点确认的账面价值与评估 基准日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收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本次收购完成后,公 司将持有中恒美 70%股权,中恒美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收购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陈骏先生、方仕江先生、刘春彦先生表示 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因中恒美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上述事项属股东大会审批权限,故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后尚需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权收购交易对方为中恒美股东北京康诚博睿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具体如下: 1、企业名称:北京康诚博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中街(三间房动漫集 中办公区 764 号) 4、法定代表人:屈晓飞 5、注册资本:500 万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9GUL2C 7、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公共 关系服务;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承 办展览展示活动。 康诚博睿股东方及出资比例分别为:屈晓飞持股比例 60%、李阳 持股比例 40%,屈晓飞系康诚博睿实际控制人。康诚博睿与公司及公 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 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康诚博睿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河南中恒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70%的股权,标的公 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南中恒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址:登封市唐庄乡玉台村 4、法定代表人:李菲 5、注册资本:15,000 万人民币 6、注册时间:2016年8月4日 7、经营范围:铝及铝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铝 及铝合金模具的生产与销售;铝型材、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与销售;复 3 合材料、高分子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门窗、幕墙制作、安 装及销售;耐火窗的制作与安装;货物进出口业务。 (二)股东及持股比例:北京康诚博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 例 100%。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中恒美最近一年又 一期合并层面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5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3,559.27 47,000.89 负债总额 27,543.05 47,147.24 净资产 6,016.22 -146.34 应收账款 9,230.60 9,637.36 项 目 2021 年 1-5 月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6,539.82 39,886.63 营业利润 -19.60 -2,617.49 净利润 -113.41 -2,726.3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53.90 6,034.63 中恒美业绩亏损,主要是其产能未能充分发挥,内部成本偏高。 同时受市场竞争影响,其账面存在客户应收账款,根据财务制度规定 对上述应收账款提取了坏账准备,其中: 2020 年计提坏账损失 2,123.10 万元,2021 年 1-5 月份计提坏账损失 279.71 万元。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营销网络遍布全国,自 2017 年开始也积 极布局铝材业务,在铝材行业积累了一定的市场优势。收购中恒美后, 将有利于其提升市场建设及应收账款管控水平,进一步发挥产能,降 低应收账款坏账率。 (四)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交易标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 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标 4 的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标的资产的历史沿革 中恒美成立于 2016 年 8 月 4 日,由郑州市仟祥贸易有限公司以 及自然人屈松记共同成立。其中:股东方郑州市仟祥贸易有限公司认 缴注册资本 5,600 万元人民币,股权比例为 70%;股东方屈松记认缴 注册资本 2,400 万元人民币,股权比例为 30%。公司成立时股权结构 如下: 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1 郑州市仟祥贸易有限公司 5,600 70% 2 屈松记 2,400 30% 合计 8,000 100% 2018 年 2 月 1 日,中恒美股东由郑州市仟祥贸易有限公司、自 然人屈松记变更为北京康诚博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后,股东方 北京康诚博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 8,000 万元,持股比例 为 100%。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1 北京康诚博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8,000 100% 合计 8,000 100% 2020 年 4 月 23 日,股东北京康诚博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做出股 东决议,对中恒美增资 7,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后北京康诚博睿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为 15,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0%,上述资本金已 实缴到位。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1 北京康诚博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5,000 100% 合计 15,000 100% (六)标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恒美《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 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七)标的公司与公司资金占用与经营性往来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为中恒美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或 委托中恒美理财,以及中恒美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中恒美不存在与 公司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交易完成后也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 形式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八)标的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恒美不存在对外担保、财务资助情况。 (九)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标的资产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天健兴业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天兴评报字(2021)第 1272 号),资产 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如下: 1、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中恒美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中 恒美的整体资产,包括全部资产及负债。 2、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3、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21 年 5 月 31 日。 4、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5、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河南中恒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 6 为 33,402.81 万元,评估价值为 39,112.07 万元,增值额为 5,709.26 万元,增值率为 17.09%;负债账面价值为 27,348.37 万元,评估价 值为 26,888.69 万元,减值额为 459.68 万元,减值率为 1.68%;净 资产账面价值为 6,054.44 万元,评估价值为 12,223.38 万元,增值 额为 6,168.94 万元,增值率 101.89%。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21,727.86 22,740.00 1,012.14 4.66 非流动资产 11,674.95 16,372.07 4,697.12 40.2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22.05 341.44 19.39 6.02 投资性房地产 - - - - 固定资产 11,120.27 15,618.00 4,497.73 40.45 在建工程 - - - - 无形资产 27.00 270.00 243.00 900.00 长期待摊费用 63.00 - -63.00 -100.00 其他 142.63 142.63 - - 资产总计 33,402.81 39,112.07 5,709.26 17.09 流动负债 26,888.69 26,888.69 - - 非流动负债 459.68 - -459.68 -100.00 负债总计 27,348.37 26,888.69 -459.68 -1.68 净资产 6,054.44 12,223.38 6,168.94 101.89 (2)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河南中恒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2,521.24 万元,较账面净资产 6,054.44 万元,评估增值 6,466.80 万元,增值率 106.81%。 (3)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形成的评估结果12,223.38万元,采用收益法形 成的评估结果12,521.24万元,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297.86万元。 ①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 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 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②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 7 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综上所述,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产生差异。 经过分析,评估机构认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更能公允反映中恒 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主要原因为:收益法受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原 材料采购价格、资产质量、企业经营能力、经营风险的影响较大,而 中恒美主要业务为铝合金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为铝锭,属于有色金 属,其市场价格波动大,导致生产成本和销售利润出现较大波动,未 来盈利预测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更为稳健,从 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结合本次评估情况,中 恒美详细提供了其资产负债相关资料、评估师也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 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评估机构对中恒美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 和评估。因此,评估机构认为针对本次评估目的和企业资产结构的现 实情况,相对于收益法而言,资产基础法更能体现委估资产的价值, 因此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中恒美净资产评估增值率 101.89%的主要原因系房产及设备类固 定资产增值,具体如下: ①房屋建(构)筑物评估增值 2,214.38 万元。主要是企业账面 价值不包含资金成本,同时由于近年来人工、机械价格大幅上涨且部 分材料为甲供材料,另房屋经济耐用年限比中恒美账面采用的会计折 旧年限长。 ②设备类资产评估增值 2,283.34 万元。主要是企业的设备主要 为铝加工设备,制造成本钢材占比较大,近几年钢材等材料上涨导致 价格上升,同时机器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比中恒美账面会计折旧年限 长。 四、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天健兴业资 8 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恒美截至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 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主体 1、甲方:北京康诚博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乙方: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丙一:登封市嵩基(集团)有限公司 登封市嵩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基集团”)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14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屈松记。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水泥、煤炭、水泥用灰岩生产销售(仅供分支机构 凭许可证经营)、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机电产 品、冶金、建材、钢材、电子产品、矿产品的销售。 嵩基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嵩基集团股东方及出资比例分别为:屈松记持股比例 96%、李香 云持股比例 4%。 4、丙二: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 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祥铝业”)成立于 2003 年 1 月 21 日,注册资本 17,8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俊森。该 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自产的高纯铝及铝产品的深加工。 发祥铝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发祥铝业股东方及出资比例分别为:中兴电力发展(武汉)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 65%、标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登封市嵩 基建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 中恒美、康诚博睿、嵩基集团、发祥铝业系一致行动人。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甲方持有的中恒美 70%股权。 9 (三)交易价格 以 2021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中恒美评估净资产价值为人 民币 12,223.38 万元(大写壹亿贰仟贰佰贰拾叁万叁仟捌佰元整), 甲乙双方在审计评估的基础上商定中恒美 100%股权对价为人民币 12,200 万元(大写壹亿贰仟贰佰万元整)(即中恒美 70%股权交易对 价为 8,540 万元),最终根据双方管理权移交时资产负债盘点确认的 账面价值与基准日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调整。 (四)支付方式及期限 本次交易价款由乙方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分笔支付完成。 1、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的 15%。 (1)甲方向乙方出具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中恒美股权及股权转 让协议所作安排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向乙方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所述的各类补偿责任、 纠纷、处罚、或有负债等情形的《承诺函》; (3)甲乙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协议》项下附件所有清单的确认; (4)甲乙双方完成中恒美管理权交接及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 登记; (5)取得当地政府关于年产 5 万吨铝型材项目节能情况的合规 性核查意见; (6)登封市国土部门就项目土地控规通过专家评审并开始公示; (7)嵩基集团出具保证项目土地控规获批并按规定程序完成转 让的担保函。 2、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股权转 让价款的 10%: (1)中恒美在管理权交接后的一个月内,对所有的在册员工进 10 行职业健康体检等劳动用工优化,与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签订新的劳 动合同; (2)有权主管部门审批通过项目土地控规; (3)发祥铝业以土地为中恒美提供的 6,000 万元银行借款担保 的相关抵押担保已解除,涉及本次转让的发祥铝业土地不存在任何的 抵押或第三方权益或潜在权益; (4)完成第 1 条所列事项。 3、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 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30%: (1)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后续中恒美增资 5,000 万元事宜; (2)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土地红线图,完成该土地产权由 发祥铝业变更到中恒美,并取得土地权证; (3)协调政府将公共供水管网铺设到中恒美厂区红线位置并接 通,保证中恒美 5 万吨铝材生产 55 万立方/年的用水需求; (4)完成办理消防评估验收报告并通过审批; (5)完成第 2 条所列事项。 4、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 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5%: (1)甲方负责为中恒美完成所在地市级税务部门或税务评估机 构对中恒美截止管理权移交日纳税情况的评估工作,并提供税务评估 报告。若涉及补缴税款,则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 含补缴税款及必要的滞纳金、罚款等款项以及评估费); (2)完成中恒美所有不动产权证的办理; (3)完成第 3 条所列事项。 5、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剩余 20%股权转让价款: 11 (1)完成第 4 条所列事项; (2)管理权移交日后,中恒美正常运营满 12 个月。 (五)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以 书面方式确定管理权移交日。甲乙双方同意并配合中恒美在管理权移 交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管理权 移交后,中恒美根据经营需要可将名称变更为“河南海螺嵩基新材料 有限公司”(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六)债权债务情况 1、债务处理 (1)甲乙双方同意由中恒美负责对所有债务进行梳理,在管理 权移交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中恒美《债务清单》,《债务清单》所列 债权人对应的清单内所列的债务由中恒美承接,管理权移交日后,由 中恒美通知相关债权人,并依据付款条件或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债 务清单》以外的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其他借款、应付 债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非金融债务的衍生利息、 或有债务等)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对该 等债务的清偿进行担保。 (2)管理权移交日后,中恒美新发生的债务(不包括甲方未披 露的债务和或有债务)由中恒美承担。但由于管理权移交日前中恒美 的交易事项、行为形成的新增债务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按《股权 转让协议》的约定对该等债务的清偿进行担保。 (3)管理权移交日前,中恒美已背书或贴现但未到期的承兑汇 票,在管理移交日后,涉及诉讼及其他损失全额由甲方承担,中恒美 进行配合。 2、债权处理 12 (1)甲乙双方同意在管理权移交日,共同确认形成中恒美《债 权清单》,《债权清单》所列债务人对应的清单内所列金额的债权, 由中恒美通知相关债务人并收回和享有。其中,债权清单金额内收回 债权中涉及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用 于偿还《债权清单》所列债权的实物资产等由甲方负责处理,并在收 到上述资产后一个月内将等额债权款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给中恒美。 (2)《债权清单》所列应收债权,由中恒美与甲方负责共同催 收。 (3)《债权清单》清单以外的债权由甲方全部享有,由甲方负 责催收,中恒美予以配合。 (4)上述债权处理给中恒美造成税务损失或依照税法可能产生 税务损失的,则该等税务损失由甲方承担。 (5) 管理权移交日审计报告中计提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若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债权清单》所列债权 回收完毕或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抵偿完毕,则由中恒美将相对 应的坏账准备在调整相应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后的金额支付给甲 方。 (6)管理权移交日后中恒美生产经营产生的债权由中恒美负责 并享有。 (七)其他约定 1、共同借款 为满足中恒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需要,中恒美可向金融机构 申请贷款,中恒美融资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并承担担 保责任。如全部由一方提供担保,另一方须以其持有股权或其他资 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在管理权移交日后,若中恒美无法自行解决 融资,可向股东双方借款,资金利息按照银行当期 LPR 利率 1.2 倍 13 结算。为保证中恒美正常资金需求,甲乙双方同意股权转让工商变 更完成后 1 个月内,双方按持股比例给予中恒美 5,000 万元借款, 其中甲方给予 1,500 万元,乙方给予 3,500 万元,中恒美在完成所 有不动产权证办理后 2 个月内归还上述借款。 2、共同增资 为保障中恒美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甲乙双方同意在完成本次股 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按照股权比例对中恒美增资 5,000 万元。根 据双方股权比例,乙方出资 3,500 万元,甲方出资 1,500 万元。 后期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按照股权比例继 续增资。如届时任何一方未予以出资的,则视为其放弃增资权,其他 方有权进行增资并相应稀释其他方持有的中恒美股权比例。 3、资产转让 甲乙双方同意,管理权移交后中恒美向发祥铝业购置所需土地及 相关房产,土地是指以毛石挡土墙为界线并延伸后的西侧地块(面积 约为 192.83 亩,以双方确定的红线图和不动产权属登记为准),房 产是指发祥铝业权属所有的宿舍楼和食堂及道路、围墙等相关附着 物。具体情况由中恒美与发祥铝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八)协议的生效条件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 的规定向对方出具同意转让/受让中恒美股权及《股权转让协议》所 作安排的有效法律文件。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时,可以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或无论 何时,若乙方发现本次股权转让存在下述某一事项或重大颠覆性问 题,则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1)中恒美现有厂房无法办理权证、发祥铝业土地及房屋不能 14 办理过户交易; (2)管理权移交日前中恒美出现重大意外风险,并持续经营受 到重大影响的; (3)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或乙方受让本次股权后,发现转让的股 权存在不实、担保、抵押等影响乙方权利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形; (4)甲方存在根本性违约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六、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一)中恒美在管理权交接后的一个月内,对在册员工进行综合 考评和职业健康体检,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长期 不在岗、体检不合格等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由康诚博睿负责安置 或承担相关经济补偿费用等;中恒美与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签订新的 劳动合同。 (二)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 在完成中恒美股权转让后,考虑到康诚博睿持有中恒美 30%的股 份,河南嵩基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基售电”)、河南向日葵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新能源”)、发祥铝业、康 诚博睿系一致行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五)项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嵩基售电、向日葵新 能源、发祥铝业及其股东等一致行动人、关联人为公司关联方。本次 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以下关联交易: 1、基于收购中恒美 70%股权前,中恒美存在购买嵩基售电电力 用于生产经营,租赁发祥铝业部分厂房用于门窗及光伏组件加工,出 租厂房屋顶予向日葵新能源用于铺设光伏发电板。 本次股权收购后中恒美将继续购买嵩基售电电力、租赁发祥铝业 部分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继续出租屋顶予向日葵新能源,收购完成后, 上述日常性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预计 2021 年合计不超过 500 万元。 15 2、鉴于中恒美生产经营用土地为其关联方发祥铝业所有,为保 障收购后的项目生产经营需要,中恒美拟购买发祥铝业部分土地使用 权及相关房产等资产,上述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房产交易价格以 2021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1)第 1273 号评 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 4,322.95 万元为依据,并经协商一致后确认交 易标的交易对价为 4,322.95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购买 发祥铝业部分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房产等资产的交易事项还需提交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见公司于同日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拟收购郑州发祥 铝业有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与公司的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丧失独立性,将继续在人员、 财产、财务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 七、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中恒美在工业铝材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基础,公司收购中恒 美,有利于推动公司产品向太阳能光伏组件、光伏边框、光伏支架等 太阳能光伏产业链延伸,与建材铝市场形成互补,且符合绿色低碳发 展理念;同时,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铝材产能规模,完善铝材战略 布点,提升中部地区铝材市场份额。 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不会对公司财务 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本次收购存在的风险 16 1、中恒美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系其关联企业发祥铝业所有,目 前中恒美租赁此部分土地进行使用,为保障后续中恒美生产经营所 需,本次股权收购后,中恒美将购置此部分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使 用权尚需履行转让、登记手续。同时,中恒美自身厂房也尚未办理权 证,尚需履行登记手续。土地权证、房产权证的办理在《股权转让协 议》中虽进行了明确,但可能存在办理滞后的风险。 2、目前中恒美 5 万吨铝型材项目尚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 节能合规性核查意见。对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管理权移交日 前,收购前的中恒美需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 5 万吨铝型材项目 节能合规性核查意见,确保中恒美项目节能水平符合相关规定,能够 正常连续运营,但可能存在办理滞后的风险。 3、本次收购对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做出了明确约定,协议各方也均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 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将可能会导 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收购完成后,由于地域及企业文化的不 同,标的公司的管理融合是否顺利、管理权交接期间是否出现对股权 收购产生颠覆性影响的未知因素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本次收购完成后可能存在标的公司未来发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陈骏、方仕江、刘春彦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审阅了本 次股权收购的有关情况,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本次收购是为了加快推动铝材产业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发展。本次交易事项的评估机构北京天 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充分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最终以评估值作为 17 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 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因中恒美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事项属股东大会审 批权限,故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请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批。 十、备查文件 1、海螺型材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海螺型材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恒美股权转让协议;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 审字【2021】0015443 号); 6、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兴 评报字(2021)第 1272 号)。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