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型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7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九届十一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宜
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向上海安粮
资本有限公司采购公司主要原材料聚氯乙烯产品的额度,预计 2021
年度新增交易金额不超过 33,000 万元,该项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并按照市场原则定价。
为保障公司权益,稳定原材料采购价格,相关交易定价参照远期
合约延期结算方式进行。延期结算定价方式与传统的采购差异在于结
算价格的参考依据不同,其定价方式为:“以合同签订当日主力期货
合约价格+运费”作为暂定结算价格,并按此预付货款取得货物,最
终结算价格按照采购方通知供货方“按通知当日主力期货合约价格+
运费”进行结算。同时该等交易的业务背景系公司购买生产经营所需
的原材料,交易过程中公司没有在期货公司开户、没有在期货交易场
所进行交易、没有签订期货合约,有真实的实物交割,系日常的原材
料采购行为。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因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属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故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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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批。
关联董事万涌先生、汪鹏飞先生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其他七名非
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
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认同,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
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业务所需;本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
定价,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
独立董事:陈 骏、方仕江、刘春彦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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