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型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7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九届十三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开展主要原材料延期结算事宜
聚氯乙烯(以下简称“PVC” )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
料,今年以来 PVC 价格快速上涨,屡次突破历史高位,且价格波动很
大,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为规避 PVC 高价采购点,控制
采购成本,公司 PVC 原料采购部分采用了参照远期合约延期结算(以
下简称“延期结算”)的模式。2021 年,公司已累计采购生产用原
材料 PVC 20.22 万吨,其中通过延期结算采购 PVC 18.8416 万吨、已
结算 18.004 万吨、未结算 0.8376 万吨。上述延期结算采购金额约
17 亿元(不含税),累计亏损(含浮动盈亏)7,350.58 万元。
公司延期结算对手方之一上海安粮资本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已对该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批准。董事会同意对与其之
间的延期结算补充确认为商品衍生工具。
另一对手方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司关联方,董事会同
意对与其之间发生的延期结算进行补充确认,并确认该等模式为商品
衍生工具。
同时,董事会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述业务结
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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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认同,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 PVC 延期结算
业务,系为控制公司的生产成本,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
波动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衍生品
交易管理制度》已就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行为明确了组织机构、业务
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因此,我们对公司所开展的主
要原材料延期结算业务予以同意并确认。
独立董事:陈 骏、方仕江、刘春彦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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