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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螺型材:《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1-11-27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
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
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

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
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衍生品交易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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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2、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
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
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
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
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
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
资额度。


             第三章 衍生品交易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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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

门对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为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如

下事项:
    (一)完善公司衍生品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衍生品交易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

分析和初步评估,向管理层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
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
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
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衍生品交易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
理,并负责对衍生品交易项目保证金(如有)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室负责对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
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衍生品交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
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衍生品交易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
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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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衍生品交易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
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

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衍生品
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衍生品投资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
公司对衍生品投资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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