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海螺型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6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九届十七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一直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字[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2021
年度公司除了按法定程序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发生
其他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持续
至 2021 年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
    2、关于 2022 年新增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山东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及芜湖

海螺型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金总额不超过 2.8 亿元授信担保,
旨在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上述担保均是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担保程序合法。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需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3、关于 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我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

                              1
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会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董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因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与安徽海螺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诚博睿商
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交易金额不超过 26,935 万元。
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并按照市场原则定价。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属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故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关联董事万涌先生、汪鹏飞先生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其他七名非
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
    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认同,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
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业务所需;表决程序符合法定
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商业
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5、关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关联交易
    董事会对《关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之前,我们已审阅议案相关情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万涌先生、汪鹏飞先生两名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表决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与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签《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有利于保持公司品

                              2
牌和市场的连续性,关联交易价格与前期合同价格一致,符合公正、
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6、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部分
闲置资金,择机投资较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获得一定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公司内控制度
较为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该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认可,并经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7、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符合
法定程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公司的分红政策
和公司经营的客观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
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审批。
    8、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
    经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相关材料进行
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能更好地体
现公司目前的业务发展方向,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目前的实际业
务和发展战略更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
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名称及证券简称,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拟进一步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董事会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进一步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之前,我们已详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进一步完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有利于确保承诺的切实
履行,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此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公司董事、高管 2021 年度薪酬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岗位、职责、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年度经营管理的考评结果
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2021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的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
度,是真实、准确的。
    11、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
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
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
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1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我们认为:2021 年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
部控制配套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

                              4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
健全,其制定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
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规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陈骏、方仕江、刘春彦

                                   2022 年 3 月 2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