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型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3-26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交流,帮助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了解公司实际
状况,在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切实
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倡导理性投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
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
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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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
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
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遵
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可以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杜绝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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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
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持续关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举办
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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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的
职业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
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
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
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投
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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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各相关新闻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竞争
战略、研发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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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重大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
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
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载体:
(一)《证券时报》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指定网站;
(二)公司网站;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八)新闻发布会;
(九)资料邮寄;
(十)投资者互动平台;
(十一)新媒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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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
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为参
加股东大会的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时间进行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
直播。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
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
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
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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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
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
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
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
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已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
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
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
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
他在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
动。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
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
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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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
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
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
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
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
客观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
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
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二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
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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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尽量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
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
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
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已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
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
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
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
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
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用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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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相关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
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
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
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
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
以提供。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
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
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
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
析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
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其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
闻媒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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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
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
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
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
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
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
则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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