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
对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开挂牌出售江苏海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的进
展暨关联交易事宜。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通过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江苏海螺建材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材”)49%股权,挂牌底价为人民币 5,829.04
万元,具体交易价格将按公开挂牌竞价结果确定。截止公开挂牌最后
期限,共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水泥”),报价为人民币 5,829.04 万元。
根据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海螺水泥即为受让方,以协议转
让方式实施标的股权转让。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开挂牌交易结果,将江苏建材 49%股权出
售给海螺水泥,出售价格按挂牌价格与海螺水泥报价孰高的原则确
定,即为 5,829.04 万元,并同意公司与海螺水泥签署《产权交易合
同》。因海螺水泥系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下
的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相关规定,因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开挂牌产生的,价格公允合理,
1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申请并获得豁免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关联董事万涌先生、汪鹏飞先生回避了表决。
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认同,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因公司公开挂牌出售江苏建材 49%股权产生,挂牌
底价不低于净资产评估价值,交易价格按照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
高的原则确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
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陈骏、方仕江、刘春彦
2022 年 4 月 2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