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02
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立实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
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
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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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分
别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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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分在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中路 228 号景源商务中心五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98205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46.6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43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2%。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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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
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宣
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
在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
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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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198205200 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的股东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2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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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邓曙明
经办律师:杨诗旷 郑柳钦
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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