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09-16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
订了《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及发展战略目标,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
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一
般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
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
1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
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
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3、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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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可以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式或政策变化进
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4、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
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本规划的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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