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书 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 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一、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16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6 年 前三季度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 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独立董事: 管黎华 、 王孝春 、 卢剑波 201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