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其全资子公司岳 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80%股权出售给长沙丰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 12 个月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等 资产交易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签章页)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