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6-61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1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15:00至2016年12月13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伟进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147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为 198,674,4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722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43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794,4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275%。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93,971,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616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91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14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703,01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06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4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03,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06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72,0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44%;反对 237,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4%;弃权 31,065,14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5,3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891%;反对 237,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76%;弃权 3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3%。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具体方案的议案》 (1)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167,116,3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157%;反对 20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弃权 31,351,3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8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69,6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558%;反对 20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13%;弃权 318,0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29%。 (2)交易标的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3)标的资产评估与作价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4)保证金及交易对价支付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5)标的股权交割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6)过渡期损益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7)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67,282,7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994%;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176,6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6,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65%;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143,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1%。 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4、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5、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79%;弃权 31,090,5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369%;反对 2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698%;弃权 57,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3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8、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备考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9、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未摊薄即期每股收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弃权 31,090,5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98%;弃权 57,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3%。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 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 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9,5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31%;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31,089,85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22,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9%;反对 21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4%;弃权 56,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长龙、方啸中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