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立: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2-16
证券简称:*ST 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7-10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2 月 15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15:00至2017年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伟进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94,70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788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82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941%。
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193,8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594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2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94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1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82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94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聘请的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2017 年 1 月 9 日收到该机构来函,函中表述:由于业务繁多,人员无法安
排,为不影响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建议上市公司另聘审计机构。
鉴于上述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拟改聘北京永拓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 35 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
表决结果:同意 194,68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95%;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0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长龙、李威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