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独立董事意见书2017-07-28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
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
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提名马伟进先生、吕友帮先生、施梁先生、蒋哲虎先生、鲁小平先
生、张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管黎华先生、卢剑波先
生、王孝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第八届董事会候
选人名单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关于转让岳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出让恒通实业 20%股权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价格以及确定的
最终成交价格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事项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签字):管黎华、王孝春、卢剑波
2017 年 7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剑波 王孝春 管黎华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