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董事意见2017-10-27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17 年三
季度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7 年
前三季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
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
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本次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主体为上市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该投资是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有利于提高投资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且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投资公司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管黎华、王孝春、卢剑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