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情况下向全资子公司(零部件公司)提供借款, 有利于解决零部件公司的资金需求,支持零部件公司的业务拓展、生产经营完善 及总体战略规划的落实。本次提供借款可以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提高公司总 体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另外,本次公司提供借款 的资金占用费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零部件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940 万元的借款。 独立董事(签字):管黎华、王孝春、卢剑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