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公告2019-08-09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9-37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8 日
收到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安”)发来的告
知函及相关诉讼资料,资料显示:上海恒安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力帆乘用车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财务公司”)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已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第一
中院”)正式受理,重庆第一中院出具了(2019)渝 01 民初 893 号、(2019)渝
01 民初 894 号、(2019)渝 01 民初 895 号、(2019)渝 01 民初 896 号《重庆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恒安就与力帆乘用车公司、力帆财务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事项,向
重庆第一中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法院要求按票面金额分别起诉,现已获法院立案
受理。
(一) 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
869 号,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吕友帮。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
心 2 号办公楼第 27 层 1-8 号,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
1539 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彬。
(二)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持有的四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人民
币贰佰万元整)承担付款义务及自汇票到期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的银行同期
贷款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 2018 年 10 月 17 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
兑 人 为被 告 重庆 力 帆财 务有 限 公司 的电 子 银行 承兑 汇 票( 票 据编 号为 : 1
907653000039 20181017 27145640 2)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 2019
年 2 月 17 日。
2. 2018 年 10 月 17 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
兑 人 为被 告 重庆 力 帆财 务有 限 公司 的电 子 银行 承兑 汇 票( 票 据编 号为 : 1
907653000039 20181017 27145641 9)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 2019
年 2 月 17 日。
3. 2018 年 11 月 12 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
兑 人 为被 告 重庆 力 帆财 务有 限 公司 的电 子 银行 承兑 汇 票( 票 据编 号为 : 1
907653000039 20181112 28639436 5)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 2019
年 3 月 12 日。
4. 2018 年 11 月 12 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
兑 人 为被 告 重庆 力 帆财 务有 限 公司 的电 子 银行 承兑 汇 票( 票 据编 号为 : 1
907653000039 20181112 28639437 3)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 2019
年 3 月 12 日。
以上汇票均明确标注“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求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在汇票到期后,原告已经申
请被告付款且被告已经同意付款,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票面
金额。
由于原告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
行上述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预
计,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 恒安告知函
2.《民事起诉状》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8 日